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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络言论自由的非理性扩张及政府引导
范文

    李娟+靡皛

    〔摘要〕网络作为一种言论表达工具的优越性越来越多地被人们认可,同时其带来的治理危机也逐渐成为了学界和政界关注的问题。虽然政府已经认识和加强了网络建设和网络监管,但政府仍处于被动应对的境地,远远不能解决因网络技术急剧发展而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因此政府应培养适应网络社会需要的角色自觉,认识和发现自身在网络言论自由非理性扩张中的作用;改善执政方式,引导网络言论自由有序进行;培养公民文化,夯实网络言论自由根基;促进网络立法,建立网络言论自由规则;开拓网络渠道,建立网络言论自由新模式。

    〔关键词〕网络言论;言论自由;理性;政府引导

    〔中图分类号〕D6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2-0109-04

    一、网络言论特征之政治影响

    互联网为民主参与提供了技术支撑,为民主政治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域。“它不仅是一个真实的技术存在,更是一个多方博弈的最好意象”〔1〕。被那些热情推崇新自由主义的人们欢呼为雅典式直接民主的复兴,修正代议制间接民主缺陷的良方。由于网络言论表达的方便快捷低成本、平等开放匿名性、道德法律低约束、情感意见强互动等特点,网络空间成为公民自由发表言论及交流的理想平台。公民以网络空间为主要阵地,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打破网下政治冷漠和政治无效,展开了各种形式的网络政治活动,产生了强烈的网络舆论氛围。网络舆论代表着网络群体意识指向,成为了影响现实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的一股强大的舆论力量,使网络逐渐反作用于现实,影响现实政治民主化发展。网络言论自由已经在促进民主权利意识觉醒、政治观念开明化(政府从拒绝到采纳民意的观念转变)、政治过程民主化、政府决策公平化(决策兼顾多方利益)和司法公正方面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关于网络言论自由对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作用已有众多学者论述,但关于政府如何引导与监控网络言论的研究却比较薄弱。早在2003年金太军、施从美就对政府网上责任进行了系统研究,预见性地指出了网络政治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危机。如今,虽然政府加强了这些方面的建设,但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加剧和延伸了这些局限,政府仍处在被动应对的境地。鉴于此,本文着重梳理网络言论自由非理性扩张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明晰网络言论自由隐藏的民主危机,探索政府监管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路径。

    二、网络言论自由之非理性

    言论自由理性扩张是民主政治进步的表现。网络场域的虚拟却真实的特点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技术支撑,也为言论自由之道德约束缺场提供了可能。强烈的民主政治需求和先进的科学技术使言论自由前所未有地爆发。但言论自由扩张的同时也引发了民主悖论凸显。个人理性并不能形成民众集体理性,民众理性也不等于公共理性。他们难以把握网络言论诉求的合理边界。网络言论自由一旦冲出社会理性范围,将引发违背初衷的社会冲突。

    (一)狭隘地表达民主渴望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民主政治和公民参与的政治需求亦愈加强烈。但是限于我国现有的民众参与政府决策、社会管理的组织和体制不够开放和完善,公民被迫选择网络传声的方式进行政治表达,并且有决堤之势。强烈的民主诉求却有着与之不匹配的政治文化基础。首先,臣民心态的民主政治诉求强烈但狭隘。由于传统文化中男性家长制的权威主义影响,我国公民仍然是臣民的服从心态胜于公民的平等观念,对权力的诉求基于的不是对民主政治本身的追求,而是对自身直接利益的关切。其次,网络言论表达并非理性政治参与,而往往表现为一种渴望政治清明的情感流露和对政治腐败的宣泄,而且大量存在“用权利置换利益”的虚假网络参与现象。再次,极端化悲情或戏谑手段制造网络舆论焦点。然而这种悲情尤其是戏谑严重破坏网络文化道德,降低了网络文化的总体素质。

    在网络中由不同知识、经济、职业背景临时组成的来去自由的随时可能解散的“异质性群体”更容易受群体情绪传染和暗示而轻信,群体理性和群体道德降低到最低点。网络群体往往形成一群乌合之众,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个人或组织利用和操纵,破坏了言论环境和文化秩序。

    (二)激进地加剧社会矛盾

    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使人们在网络上表达观点和思想时比在现实的人际交往表达时更加大胆和欠考虑。有时言论的制造者自身情绪其实并没有言论表达出的效果那样激烈,甚至有时仅仅是基于一种幼稚的寻求刺激和快感,但言论的接受者由于受到这种言论情绪的影响形成有过之而无不及的狂热情绪。此时,“群体中的个人不再是他自己,他变成了一个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已,残暴而狂热”〔2〕。从众心理以几何级数方式进一步渲染气氛,阶层间的矛盾和冲突被网络无限制放大了,使已有的阶层对立感更加强烈,导致本来属于个体间的矛盾发展为阶层间的冲突。

    (三)隐蔽地制造虚假民意

    回顾中国网络表达民意的将近十年的历程,不乏有用生命为代价换取我国民主法治伟大进步的事例。体现网络舆论对我国法制建设、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但是网络技术并不必然产生网络民主。网络技术在促进社会和政治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政治问题和政治不平等,而且导致大量虚假民主危及正常的民主化进程。贾瑞摁·拉尼尔(Jaron Lanier)认为,“互联网的匿名制就可能促成一种‘施暴文化,以满足众人对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种暴徒式正义感的需要。网络因此也就变成了一个可以随意‘施暴的公共场所”〔3〕。网络暴力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人们过度依赖网络解决现实政治问题的心态和策略选择而导致的结果。别有用心的人或集团利用了民众的此种心态而通过网络策划等手段欺骗和挟持民意, 因此说,“网络舆论在严格意义上不能被称为公众舆论,它呈现了非公众舆论的表征……”〔4〕,他可能无法发挥公共舆论的功效,反而产生更加的消极影响。

    三、网络言论自由理性发展之现实困境

    网络交往的技术特征与网络文化基础薄弱双重现实是导致网络言论自由发展困难的重要原因。

    (一)平等自由的网络接入及使用特征产生网络言论混乱

    网络平台的匿名性为网民大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绪提供了便捷的渠道,网民一定程度上不需要为自己“吐露真情”而承担现实社会所要求的道德责任,更重要的是免受政治责难和法律制裁。而且互联网平等地对任何人开放,不论经济基础、学历高低、种族差异。各阶层的人们都可以在有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终端机上,借助网络社区、博客、BBS、微博、聊天工具、搜索引擎,资源软件等各种网络工具,发表自己的观点,与世界沟通和交流。所以,无论是参与主体,参与方式,还是参与目的,网络言论都是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网络技术平台的匿名性,平等性和自由性等特征为制造虚假混乱的网络言论和文化环境提供了可能和便捷。更多的利益集团雇佣大量网络水军进行网络运作而使制定内容获得网络关注度,从而达到舆论效果。虚假网络言论不仅严重影响公众形成正确、客观的政治认知、情感和评价,而且也严重威胁政府执政绩效。“世界各国的政府、政治家都害怕巨大的网络民意如果遭到煽动,被非理性的情绪所引导,会对政府产生巨大的冲击,会对常规政治巨大的影响,甚至会摧毁民主政治”〔5〕。

    (二)网络文化基础薄弱不足以支撑开放的网络言论自由

    网下社会现实决定网络文化。公民网下的现实社会生存状况、公民文化素养和网络文化的外在约束法律立法和实施等综合因素决定了我国网络文化基础薄弱,不足以支撑开放的网络言论自由。

    首先,我国改革进程较快,难免存在顾此失彼的发展和利益分配不平等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加剧、社会核心价值转换脱节、分化趋势不断加剧而且出现利益阶层固化等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发展的问题。正如亨廷顿对发展中国家的分析所言,“……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现代化的国家来说,这个年变化率(社会年变化率,笔者加)却高达1%。经济的发展,集团的分化,利益的冲突,价值观的转变以及民众参与期望的提高,这些急剧的变化远远超过了政治体制的承受能力,导致了社会的紊乱”〔6〕。因此从文化产生的现实基础分析,现实社会问题是引发人们通过网络寻求表达的根本,也是导致网络言论混乱的根源。其次,我国公民的文化素养不足。我国公民文化是传统文化与现代公民文化两种文化的碰撞和交融的结果。两种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张力导致我国网络文化成为一种借助现代公民文化的形式来实现传统公民文化诉求的杂糅体——既有传统臣民文化和小农意识的烙印,又有现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再次,网络言论相关法律的缺失。我国目前有关网络言论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或缺失或混乱,对何为正当网络言论,何为非正当言论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在网络言论纠纷事件发生之后没有明确的惩罚机制和法律救济制度。

    四、网络言论自由之政府作为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的自发发展可能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其产生的消极影响在得不到积极有效的控制时,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和政治民主化发展。因此,需要能够代表公共理性和公共价值的政府(国家)来监督和引导网络言论的自由发展,使网络言论自由在当下社会承受的民主范围内有效增进,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理性发展。

    (一)改善执政方式,引导网络言论自由有序进行

    近年来,80%以上的网络事件与政府行为不当有关,大部分网络舆论事件实际上主要围绕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于建嵘教授归纳此类网络事件的深层原因:一是认为政府为追求政绩和自身经济收益,自恃垄断政治社会资源而与民争利,使处于社会底层或弱势地位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劣势累积,从而形成官民矛盾;二是一些政府官员贪污腐化,无视民众的利益诉求,加剧官民冲突。此外,由于目前的体制内的正规表达政治诉求的渠道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不能消解人民的政治不满。因此,管制相对较弱而且收效可观的网络空间成为了人民宣泄情绪和不满的主要渠道。

    因此,改善网络言论现状使其在理性范围内有序自由发展的关键在于改善政府执政,重塑政府公信力,改善网络事件的舆论环境,从而有利于网络言论和网络事件的理性发展。政府应该在民生工程上下功夫,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公开化、透明化,打破阶层固化,使底层民众有向上流动的机会和体面生活的希望。针对目前贫富差距较大,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仇富、仇官的心理,政府应该加强自身廉洁建设,引导富人“为富要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从行动上消解仇富心理。此外,政府还必须通过疏导民意和鼓励言论的方法,在执政思想上和执政方式上占据道德优势,获得民众的基本认可和信任。意识到网络言论与执政之间的内在关系——“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7〕。

    (二)培养公民文化,夯实网络言论自由根基

    将言论自由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是对自由概念的矮化。“己所欲施于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由道德观应是网络言论自由发展的内在尺度。任何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也必须考虑所发之言对他人自由是否构成威胁甚至侵犯。“即使是按照最先进的理念和原则而精心设计的民主制度,如果公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个制度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个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那么这个制度的失败或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8〕。网络言论自由发展也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公民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网络应具有基本的公民精神。罗伯特·D·帕特南认为:“公共精神是一种关心公共事务,并愿意致力于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设,以营造适宜人生存与发展条件的政治理念、伦理追求和人生哲学”〔9〕。具有公民精神的公民才是有效民主得以实现所需要的伟大公民。

    (三)促进网络立法,建立网络言论自由规则

    网络言论自由必须是在一定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下的有序有限自由。只有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才能使网络言论既不失推进政府廉政建设的功效,又可以建立一个严肃而活泼,尖锐而友善的虚拟网络环境。政府需要在不断的网络管理实践中,积极地去发现问题、探寻原因、制定在网络空间中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一,研究国家网络安全与网络言论自由间的关系及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度问题。网络言论自由的最大限度应不妨碍国家安全。在不触及国家安全、政权稳定的范围内任何言论内容不受政治影响,法律应明文规定政治权力无权涉及此范围内任何言论自由。第二,研究网络适用法律与现实适用法律之间的有效结合。关于网络中涉及到的人的肖像、名誉等各种基本人权问题应加大关注力度,坚决严惩和威慑无视网络道德的网民在网络中对他人进行的恶意攻击。第三,明确公职人员公权益与私权益的之间的法律界限。唯此才可以导引网络中对公职人员各种乱象的赤裸裸的揭露和理性监督,而且同时保护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第四,探索网络失范的多种救济渠道,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受害者给予合理补偿,尤其社会声誉等精神层面的有效救济。第五,密切关注网络言论自由走向,前瞻性地预估和制定网络法律监管领域。

    (四)开拓网络渠道,建立网络言论自由新模式

    面对势不可挡的网络言论自由,现代政府管理已经无路可退,唯有转变理念和心态、积极应对网络给政府管理带来的各种挑战。政府必须“从认识上,把网络视为应对敌手的阵地,转变到把网络视为发挥政府主场优势的最佳园地”〔10〕。政府应紧跟网络技术发展趋势和水平,及时调整政府管理技术,使之与时代相契合。政府需广泛开展各种网络媒介技术的普及工作,要求各级各地政府注重和完善政府网站服务内容,丰富政府与民众沟通的网络渠道,在政府网站增加广受网民喜爱的微博,微信,社交圈等网络平台应用程序;引进和培养一批有社会责任感、政治敏感度强的网络技术人员,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网络提问和质疑,快速解决网民问题,尽可能将降低网络事件被操纵的机会和可能性。当前网络上流行的“网络曝光——网民围观——网络舆论——政府关注——事件解决”的解决渠道完全可以转化为“政府网站提问、投诉、求助——政府关注——事件解决”的新模式。改变政府治理理念、正视政民关系,意识到网络技术能力,将网络媒介技术更好地应用到政府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内,改变政府沟通渠道,提升e沟通有效性是政府导引网络言论自由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管〔M〕.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

    〔2〕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 大众心理研究 〔M〕.冯克利译.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3〕 Bremmer,L. Democracy in Cyberspace: Wha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an and Cannot Do. Foreign Affairs, 2010:89.

    〔4〕邢渊渊.哈贝马斯理论视野下网络的非公众舆论表征〔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5〕 石龙洪.网络问政是鲜花还是花瓶〔EB/OL〕.

    http://www.politicalchina.org, 2013-10-05.

    〔6〕〔美〕塞缪尔·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M〕. 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译者序言IV.

    〔7〕 国语·周语上。

    〔8〕 赵海月.制度与公民:民主含量的两个维度〔J〕.哲学研究,2006,(4).

    〔9〕 〔美〕罗伯特·D·帕特南. 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 赖海榕译. 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1.

    〔10〕 陈力丹.谈谈网络管理的几个基本理念〔J〕.现代传播, 2010,(4).

    【责任编辑:朱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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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