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宗教与和谐社会建设 |
范文 | 陈学峰 [摘 要]民族、宗教无小事。人民政协必须利用在宗教工作方面的优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键词]宗教工作;人民政协;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2-0049-03 胡锦涛同志在关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认真做好党的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承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迈出新步伐。”这就是说,宗教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仅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借鉴历史经验和做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将宗教工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格局中,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长期经验得出的科学论断,体现了宗教发展的普遍规律,也得到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宗教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早在建国之初,由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拥护,他们积极进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了前提。1950年月,周恩来提出了宗教界要研究“怎样服务于人民”、“怎样辅助社会进步”,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问题,这可视为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思想的雏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进行了积极探索,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思想上、心理上将坚持宗教信仰与拥护社会主义社会较好地协调起来,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正式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并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对此作了新的阐述,把其列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述;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的存在和活动,也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可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体现了我党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点和落脚点,指明了社会主义时期工作的大原则、大方向,表明了我党找到了一条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最佳途径。这也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对于我们紧密团结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不断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全方位的。在政治方面,我们必须团结、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把他们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以利依靠和团结全体人民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在经济方面,宗教界要发扬爱国主义优良传统,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贡献。在文化方面,宗教界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要研究宗教文化,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在社会方面上,要运用宗教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之事,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既是对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肯定,又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宗教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历来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就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促进宗教和谐,更好地维护我国宗教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更好地凝聚信教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为促进发展服务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团结和调动不同信仰的群众,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我们党的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宗教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首先就要为促进发展服务。要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紧密结合起来,把广大信教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更多地凝聚到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改善生活上来。只有发展了,宗教工作才能建立在更加强大的物质基础之上,才能为解决各种宗教问题、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条件。 (二)加强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 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一样,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努力增进广大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不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一切宗教活动都只能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活动。要对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共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宗教间的对话与交流,促进和实现宗教和睦 促进社会和谐,离不开宗教和睦。我国文化向来有兼容并蓄的传统,各宗教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传统,佛教传入中国后,与中国文化相融合,形成了儒佛道共生的局面。伊斯兰教传入后,在部分少数民族中被广泛接受。在我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各宗教都有活动,总的来说都能够和平相处,没有发生过“宗教战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各宗教之间尊重差异,增进共识,形成和保持“和而不同”的境界,营造各宗教和谐共处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各宗教都能够更好地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为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宗教对话与交流,促进宗教和睦,首先要求各宗教互相尊重,包容差异。互相尊重,包括各宗教内部的互相尊重与各宗教之间的互相尊重两个层次。各宗教之间互相尊重,就要既坚定自己的信仰,也要了解和尊重其他宗教的信仰,增进互相之间的了解。其次,要努力寻找和发现各宗教之间的共识。我国各宗教在团结、动员各自信教群众参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共同的利益,各宗教在教义、信仰上,也有相似和共同之处,例如各宗教都讲求公平、正义、和平、友爱等伦理价值,正如瑞士神学家汉斯·昆所说的:“没有世界伦理,就没有人类的共同存活;没有宗教和平,就没有世界和平;没有宗教对话,就没有宗教和平。”第三,各宗教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既是对我国各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肯定,也意味着宗教也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各宗教要发扬爱国爱教、团结友爱、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教育信教群众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动员信教群众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中去,要关怀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关怀困难群体,发挥宗教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四)充分发掘和发挥各宗教中有益于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 发掘和发挥宗教中有益于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就要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对有利于和谐的社会思想和行为规范加以挖掘和提倡,同时消除那些不利于和谐的因素和现象,从而在思想和实践两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中国的五大宗教深受中国文化中和谐思想的影响,具有丰富的和谐理念和思想资源,这是建设和谐宗教最为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例如,佛教基于众生平等的思想,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主张缘起共生,依正不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主张“无缘大悲,同体大悲”;在僧团内部关系上,主张“六和敬”——身和同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佛教以戒、定、慧为佛法的总纲,由戒生定,由定发慧,由慧护戒,讲求以戒为师,向内发掘,祛除遮蔽内心的妄见,这使得佛教成为和平的宗教。道教以道为本,道实是最高的本体,它无形无象,在时间上没有开始,在空间上也没有起点,追求天人合一,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在认识论上,道教主张虚静白,不假外求,表现了很高的智慧。这对于丰富我们关于和谐社会的思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思想借鉴,也为我们理解20世纪兴起的生态主义提供了新的视野和方法。伊斯兰教主张和平,坚持中道,要求穆斯林两世兼顾、两世吉庆,极盛时期的伊斯兰教提倡宽容和友爱,主张信仰自由,这都对后世伊斯兰教的发展留下了深刻影响。基督教也十分注重和谐,基督的福音也被称为“和平的福音”。基督教神学思想中,包含了丰富的关于爱与正义、民主与秩序的教义,基督教鼓励信徒发扬入世的人生观,提倡“作光作盐,荣神益人”,主张诚实和宽恕,等等。这些都是构建和谐宗教的重要思想资源。 我国各宗教具有多元共存、和合共生的优良传统,无论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自觉地认同并继承这一传统,没有出现因为价值信仰的差异而导致的长期冲突和战争,其典型表现就是儒佛道三教合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我国各宗教形成了五教同光、共建和谐的良好局面,这与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纷争与文明冲突不断的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得到了国际上包括宗教界人士的一致好评,被认为是一种新兴的“东亚模式”。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如果中国对于世界大家庭的贡献不仅是经济发展和政治睿智,还有宗教间的和谐与合作,那么我们的世界一定会有更大的和平,或者说更大和平的潜力。 三、积极发挥政协在宗教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发挥统一战线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优势,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加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的团结和谐。贾庆林主席强调民族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全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民族宗教工作,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协助党和政府做好这一关系大局的工作,是人民政协的重要任务。 (一)充分认识政协在宗教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践证明,人民政协在开展宗教工作方面有不可替代的独特地位,是有其优势的。一是广泛的代表性。各宗教团体大多有自己的代表参加政协,这就使政协的宗教工作具有联系面广的优势。二是政协位置超脱,能够广泛客观地反映社情民意和存在的问题。三是政协组织中,最具有统战色彩的是民族和宗教工作。政协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建立联系,沟通思想,化解矛盾,取得共识,促进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基于这一特点,政协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把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保持社会稳定作为主要工作来抓。通过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方式,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在化解各种矛盾,维护宗教和睦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努力工作,发挥政协宗教工作的优势。 (二)明确工作任务,正确定位工作 在宗教工作方面,政协的任务主要是宣传和协助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明确了政协民族宗教工作任务,确定了政协宗教工作的思路和方向,我们的工作就会有据可依、有条不紊、有声有色。 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宗教工作是政协一项长期的任务。政协要注意发挥助手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协助党委和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一是通过专题调查等形式,积极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地贯彻宗教政策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以切实保障《宪法》以及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多种形式,把握正确导向,开展宗教的宣传活动,做好信教群众的引导工作,从而维护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做好党的宗教政策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收集和反映有关方面的社情民意,协助政府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 (三)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调查研究是政协的“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是做好政协宗教工作的基本功。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就《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和宗教人才培养,宗教与和谐社会建设等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前瞻性的问题,组织委员认真开展调查、视察和研讨,在“求真、求实、求精、管用”上下工夫,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质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建设和谐社会积极建言献策。 (四)发挥政协优势,努力增进团结 政协具有联系面广、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位置超脱等独特优势,在开展宗教工作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充分发挥政协的特点和优势,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稳定和谐局面多做有益的工作。大目标需要大团结,大团结成就大目标。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需要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凝聚全民族的意志和力量。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既是政协的优势所在,也是政协的历史责任。政协宗教界别汇集了宗教界的代表人士,其本质就在于大团结、大联合。我们要努力营造和谐民主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积极加强与信教群众的联系,大力宣传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及时反映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支持宗教界发挥自身优势、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为促进宗教和睦、社会和谐,从而促进全体人民的大团结献计出力。 密切同宗教界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是做好政协宗教工作的基础。政协要通过各种活动形式与委员、宗教团体和宗教界知名人士联谊,热心听取他们对政协宗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不断促进和完善政协宗教工作。同时把加强联系、相互合作作为政协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各级宗教团体保持联系,注重加强与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如政协委员的调查视察活动邀请政府职能部门派员参加,联合组织活动,发挥职能部门熟悉情况的优势,从而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效。通过这些活动,扩大政协组织在宗教界和在社会上的影响,提高政协在社会上的知名度。 民族宗教工作无小事,宗教问题与国家民族利益息息相关。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经常认真地思考问题、总结工作、积累经验,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创新思路、勇于探索、开拓进取,不断开创政协宗教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朱晓明.合作论、管理论、适应论——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创新与发展[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8). [2]高惠珠.论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3]吴之清.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当代思考[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4]何虎生.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适应观研究[J].西北民族研究,2007,(2). [5]叶小文.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J].求是,2008(11). 责任编辑 宋桂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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