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 “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是党规国法关系的具体表达,但现有观点却缺少对“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合理性的理论阐释。从已有观点来看,对“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解释理由主要集中在党员入党行为的自愿同意、党组织与党员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与先进性追求、党员行为的志愿性与自觉性、党员权利的获利属性。通过对上述观点的理论归类与反思,发现“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根本依据在于党员的自愿与同意行为,即党员对自身基本權利的主观放弃。但基本权利放弃具有个案性、不可概括性、放弃和放弃行为存在边界等特征,因而同意行为本身也存在理论瑕疵。因此,需要从本质、原则、方法、衡量和保障五个方面提升“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