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司法公正视角下涉诉信访化解路径探究 |
范文 | 摘 要 司法一直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得到了推进与深化,司法改革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近些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又遇到了一定的负力,基本处于停滞阶段,一些与法治相悖的理念和现象在不断地反制着司法的进步。本文以浙江省长兴县为样本,通过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因分析与思考,试图提出强化和保障涉诉公正、司法公正可行性机制现实路径。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涉法涉诉 信访 化解路径 基金项目:浙江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第十八批规划课题(结题证书号:2017100)。 作者简介:蔡云,中共长兴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75 2014年12月习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了“四个全面”的重要论断。其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和灵魂。会议提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司法一直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伴随改革开放,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法治建设得到完善,司法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从2003年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就处于基本停滞阶段,一些与法治相悖的现象和理念在不断地侵蚀着司法。主要表现有: 一是司法的行政化痕迹明显。在古代,我国司法和行政是合二为一的,在现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司法工作却常常受到行政的制约。 二是司法的地方化现象突出。司法地方化是指司法权的行使与地方利益直接相关,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的案件中,因为自身人事及经费保障等利益,而不得不受地方党政机关或利益团体的影响。司法与地方的相对分离也已经成为司法改革探讨的一个重要方向。 三是民众信访不信法现象趋向严重。涉法涉诉信访总量持续高位运转,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司法公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要义,执法者、用法者如果不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依法治国必然是一句空话。因此,对司法公正与制度化建设的关注应該说是目前我国在改革开放、社会转型阶段的重要课题。本文以浙江省长兴县为样本,通过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分析与思考,试图提出强化司法公正机制建设可行性路径。 一、涉诉信访呈现的新动向、新特点 目前,信访案件不断呈上升趋势。具体表现为进京访、越级访、群体访、重复访等形式。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除按正常程序申请再审外,当事人到省、市政法委,甚至向国家有关机关部门、领导写信反映问题的信件从未有间断。2013年8月,长兴法院在清理排查信访积案中,就有39件 ,出现了诉讼案件人数众多的聚众情况,呈现出复杂性、突发性、多样性、群体性等新特点: 一是上访原因复杂,突发性、偶发性强。尽管长兴人民法院通过矛盾排查避免了一些上访案件的发生,但对于大多数上访案件而言,诉讼每个环节均有发生上访的可能。以民、商事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居多。 二是上访时机有明显的选择性。特别是在党和国家有重大政治活动及节庆期间,上访案件占有较大比例。 三是上访专业户屡次上访、缠访比例较大。 四是集体上访日趋突显。本着“法不责众”和向党委政府施压的心态,某些信访户互相串联,共同行动,推举代表,由一人或几人指挥、煽动、牵头,其他人都跟着协调动作,集体上访,给预防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很多案件处理难,息诉罢访难。某些信访案件成因复杂,有的上访者上访的历史环境特别是政策、法律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客观上给解决问题带来很大障碍。 六是信访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很多信访群众对法院尤其是案件原承办法官存在很大对立情绪,接待稍有不慎,极易使矛盾升级,小则争吵不休,大则继续上访,甚则矛盾激化。 二、导致诉讼信访的原因解析 2013年8月浙江省长兴县法院对39件去省进京信访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审判评查。最后的评查结果认为,绝大部分案件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既然是公正的,那信访人为什么还要信访?如果案件判决完全公平公正,就不应该有39件去省进京信访案件发生,这其中当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存在。长兴县法院评查认为,信访发生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当事人的坚持己见;二是部分案件的裁判错误。课题组经调查认为,除了以上两点原因,还有判决说理不够充分和诉讼风险等等客观因素顾在,具体分析如下: (一)信访人自身方面的因素 1.信访人不认同法律规定或对政府不满。这主要表现在四十岁以上的信访人身上。由于个人成长经历方面的原因,对这部分人而言,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认同感低,或对法律规定漠视,或是相信权力甚于法律。因此,信访人对利益诉求的坚持,不会因为法律的不支持而弱化。反而会突破法律,寻找更高等级的国家机关来推翻法院判决。在一些行政诉讼的信访案件中,信访人在提起诉讼前,就已经对政府职能部门存在不满情绪。由于法院没有判决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所以信访人就把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转移到法院,在信访反映政府执法问题的同时,指责法院裁判不公。 2.信访人不满针对某主体单位或法官个人。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信访人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法官个人“公正无私”的品行,而没有寄托在如何证明其利益诉求的合法性上来。信访人尽管指责某些机关、某次审判、某个法官“不公”,但他信访的目标和实质却仍然是希望另一个更加“至公无私”主体(可以是另一个法官,也可以是另一个法院)来对他的案件主持一场更为“公平”的审判。可以看出,信访人的不满,针对的是具体的法官和法院单位,他们对国家制度本身的信任,却没有动摇过。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向其他机关信访,信访人都是为了寻找支持其期待利益、符合其内心确认的“至公无私”的国家机关。如果这个国家机关作出的结论和理由,不符合信访人的内心认知。在信访人的眼里,这个国家机关自然也是“不公正”的了。 3.信访人不能接受案件败诉的后果。主要表现在无理上访的案件中。由于法院没有支持信访人的利益主张,信访人败诉后就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因而上访。这实际上是一个信访人对败诉后果不能接受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的问题。信访人不能正确对待败诉,因而走上信访道路,要求上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推翻法院的生效裁判,满足其利益主张。 4.信访人起诉时没有预料到诉讼风险。主要集中在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当中。依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案件判决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属于诉讼风险,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但是,在当事人的眼里,判决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应当由法院承担责任。在这里,法律规定与当事人意见发生了冲突,容易引发信访行为。 5.法院作出道德性评判期待不能兑现。信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要求法院就经济利益的纠纷作出裁决,也要求法院对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道德性的批评。在某信访案件中,信访人在诉状中描述了大量被告不断欺凌自己的情节,并表示如果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不惩治这样的恶人恶行,就是对被告无法无天的放任,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法官面对这种超出法院职权范围的诉求,依照法律规定是不能进行评判和处理的。因此也造成了信访人对法院审判的不满。 (二)法院审判方面的因素 1.判决说理不充分。在39件案件的一审裁判文书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三个“不论证”的问题:一是不论证被告的抗辩意见,二是不论证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三是不论证为什么认定证据的原因。虽然信访人没有在信访意见中就此提出质疑,但课题组认为,这三个“不论证”问题的存在,无法说服当事人相信判决结论是公平公正的,加深了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疑虑,坚定了当事人选择信访的决心。 2.案件的错误裁判。有5件案件在一审过程中,法官没有深入调查事实,导致事实认定不清,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被更正。其中2件系因当事人去省上访,高级法院审查后发回重审改判;1件为二审改判了支持信访人诉求的一审判决,因而去省信访;2件为再审判决推翻了符合信访人利益的一、二审判决,信访人因而进京上访。因此,并非所有的一审错误裁判都与信访行为有因果关系。终审裁判对信访人诉求的不予支持,由此信访人的利益不能通过诉讼得到实现,才是当事人选择信访的根源。 三、化解诉讼信访的系统性路径思考 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嚴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上下重力求突破。我们认为这是解决与化解涉案件信访,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与保障。信访问题的个人原因,有赖于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与进步,仅依靠加强司法部门自身建设,并不能解决涉诉信访的问题。所以,应当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司法部门的用法能力、群众的守法能力,这三个方面要三管齐下,才能有效预防、化解涉诉信访现象发生。 (一) 环境优化——提升“执法人”与“守法人”法治意识 1.强化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学校要大力开展法律法规的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持续扩大知法、学法、守法的公民在社会成员中的比例,不断降低传统意识人群、“法盲”在社会成员所占比例,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问题,让其确立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2.校正宣传风向,弱化权力崇拜。当前,政府和法院“报喜不报忧”、“自我贴金”式的一些形象报道和宣传工作,不利于让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应当予以改进。在内容上,除了宣传正面的案例,也要报道负面的案例,让信息受众能理性客观地看待政府职能和司法公正。在对象上,降低领导干部的出镜率,增加对普通办事人员的宣传报道,逐步改变群众“有事找领导”的思维定式。在结构上,不再以个人能力的宣传为重点,而代之以职能分工、权力运行机制的规则性和法律性为宣传核心,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和法院的“人治印象”,提高对政府行政、法院司法的依法性认识。 3.提示诉讼风险,建设展示平台。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报道原告败诉的典型案例,塑造群众的诉讼风险意识。基层自治组织可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向群众讲解诉讼中存在的风险。司法局可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如“诉讼有风险,起诉须谨慎”的风险提示,并把律师的诉讼风险提示作为工作义务纳入职业考评标准。法院的立案部门应当向起诉人展示胜诉前景、评估诉讼风险,阻却胜诉可能不大的社会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防止当事人因败诉而信访的情况发生。 (二)机制创设——“用法人”公正用法的系统保障 1.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一般工作机制。(1)规范证据审查体系。通过比对浙江省高院、湖州中院、长兴法院在信访案件中作出的判决书,课题组认为,判决书的写作,应当以省高级法院为标准。在证据的认证部分,应当写明为什么认定这个证据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什么成立的具体理由,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就具体证据的冲突意见并进行法律上的评判 。同时,法官在裁判中引述法学理论时,应当写明法律依据。对于司法实践中已经长期存在、却没有法律依据的理论规则,可以多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请求上级机关、领导机关作出相关法律规定或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2)建立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作出的法律结论为终结结论,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的,经中央或市级政法机关审核终结的案件,除有新的事实证据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对已结案的案件,各相关主体都必须尊重政法机关作出的法律判决,不再通报、统计、交办。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预防极端信访事件的发生。(3)建立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构建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相结合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2.建立案判风险预警与瑕疵自纠机制。(1)要建立裁判案件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法院需制定案件裁判风险评估办法,提高案件在受理审判、执行过程中涉稳因素的排查、预估和处置能力,确保信访问题发现得了,解决得好 。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应贯穿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可以有效地促进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一致,有利于促进干警树立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理念,有利于规范办案程序,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2)设立错判纠正载体。案件评查不应当成为工作的重点,加强对经验教训的总结才有助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再犯相同的错误。课题组发现,个别案件瑕疵在不同年份、不同法官撰写的判决书中普遍存在。因此,政法机关在继续做好对瑕疵案件评查工作的同时,更应当加强各部门、各责任人对案件瑕疵的理解和总结。具体可通过学术论坛、部门会议等形式进行交流,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加深对具体问题的理解,从提高思想认识的高度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防止错误裁判的再现。 3.设立完善败诉说理和道德评判机制。(1)建立败诉说理的机制。为了平复败诉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消除信访隐患,判决书应当写明当事人为什么败诉的理由。主要表现在指出对败诉方的诉讼意见、举证意见、辩论意见中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让败诉方当事人信服。同时,一审判决书应当写明败诉方的权利救济渠道,从而防止当事人误以为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而判后信访。(2)设立道德评判规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道德性的说理和评判不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说教,是司法审判实践的重要工作方法 。法院可通过向上级申请授权的形式,改革裁判文书的写作内容,对当事人的主张和诉讼行为进行道德性的评判。并利用现有审判管理机制,对释法说理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查定级,促进法院释法说理的方法和能力得到完善和提高。 4.建立化解涉法涉诉信访追责机制。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要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必须要做到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 。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杜绝不合格案件,督促干警依法依规办案,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公正之案”,从源头上防止因案件质量而产生的矛盾。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引起当事人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等规定追究责任。 注释: 数据来源于对长兴人民法院的走访调查. 浅析证据规则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适用.华律网:http://www.66law.cn/topic2010/xzssrdajdgz/50436.shtml. 邱建民,等.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性研究.人民法院报.2013年1月1日,第8版. 王伟.构建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面临四个选择.检察日报.2011年1月11日,第3版 肖建华,等.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规范.北方法学.2007(2). 张耀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解决机制探索.法制與社会.2014(32). 参考文献: [1]陈杭平.“再审之诉”的再认识——以解决“申诉难”问题为切入点.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2]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3]王亚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审判的交织——以"涉法信访"的处理为中心.法律适用.2005(2). [4]冯仁强,等.检察院民事抗诉再审制度的完善.法学.2007(10). [5]张陆庆.信访制度的法制化研究.河北学刊.2010(6). [6]裴小梅.浅析涉讼信访概念的法律性价值.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5). [7]徐继敏.行政信访的功能分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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