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刑法第九修正案实施对监狱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
范文 | 摘 要 刑法第九修正案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大的修改与完善,对刑罚的具体运用也做了重大调整,与第八修正案相比,严者更严,宽者更宽,刚柔并济而不失法度。本文就刑法第九修正案的显著特征、对监狱的刑罚执行的影响以及应对的对策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 刑法 修正案 刑罚 执行 作者简介:杨文明,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76 刑法典是定罪量刑与刑罚执行的基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修改完善刑法典,彰显刑罚理念的进步与发展,也意味着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刑罚执行均要与时俱进。 刑法第九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是在认真总结第八修正案实施过程得失利弊,吸取西方刑法立法有益经验基础上,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对“职务犯罪的职业禁令、死缓变更、严重贪污犯罪的终身监禁”等五十多个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新增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等20种罪名,并对大部分新罪名及传统经济类犯罪附加配置财产刑等等。这些修改调整进一步体现了“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罚配置原则,也为刑罚执行机关科学、合理与公正执行刑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监狱机关继续深化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监狱法治化建设,提高监管教育改造质量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研究价值。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显著特征 刑法修正案九是继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实施以来又一次重大修改。与修正案八相比,修正条目最多,修正内容较全面的一次,修改修正条款达52条之多,涉及刑种配置、罪名调整、量刑变更等多个层次,其中不少条款均直接或间接涉及监狱的刑罚执行。总体看来,刑法修正案九秉承了我国一贯的刑事司法理念及与国际刑罚执行接轨的思想,特点及其显著。 (一)刑罚逐渐轻缓化,死刑适用逐步向少杀、慎杀方向发展 我国刑罚曾一度走重刑主义路子,从1979年刑法到2011年的刑法第八修正案实施之前基本上都是奉行重刑惩罚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刑罚思路,1979年刑法规定了55种死刑罪名,1997年刑法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成为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36年的重刑刑罚实践对社会治安好转与预防犯罪的收效却是不尽如人意,这不得不让我们对重刑刑罚思路进行深刻反思。1998年我国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积极学习与借鉴外国刑罚的先进思想理念,除加强自身刑罚体系建设外,一直在探索刑罚执行的新途径,逐步改变重刑化思想,积极向轻刑化、非监禁化与废除死刑方向努力,最近五年步子明显加快,继2011年2月25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后,在通过大量的精细的排查对比后,取消了较少适用或基本未曾适用过的走私文物、走私珍贵动物、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行为的死刑适用,使其最高法定刑由剥夺生命权的死刑降低到剥夺人身自由的无期徒刑或较长期限的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废除了走私武弹药、走私核材料、集资诈骗、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行为的死刑适用,把法定最高刑由及其严苛的生命刑替代为相对宽松的自由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在短短的4年时间里,取消22个死刑罪名,由2011年前68个死刑罪名减到现行46个死刑罪名。 同时修改原判死刑缓期执行规定,从执行实质条件上限制死刑的使用,降低死缓中死刑适用率,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期间,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只要不是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行为,都不执行死刑,只是缓刑考验期从新罪判决时重新计算。” 另外,延续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等,从立法实践上确立少杀、慎杀的刑罚准则。 (二)注意从物质基础上配置刑种,从根源上控制犯罪诱因,预防再犯罪的发生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20种罪名,除强制猥亵罪、盗窃侮辱毁坏尸体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罪行没有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外,其余罪名均规定在适用各种主刑的同时,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甚至连原来不少有关经济犯罪的罪名,也都增加了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刑规定。不难看出立法者一方面加大了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一种犯罪行为既处以主刑又处以附加刑;另一方面要从物质条件,从经济上剥夺或控制其再犯罪条件,预防再犯罪,取到犯罪特殊预防作用。 (三)严惩贪污受贿行为,加大惩处腐败的力度 一方面对职务犯罪人员追加“职业禁令”处罚,这是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用分布“禁令”的形式来控制该类罪犯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就业范围,从时空与职业环境上避免“又犯罪”土壤的滋生。刑法修正案九首条首款就明确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另一方面加大了对严重贪污犯罪的处罚力度,用严格的刑罰制度来惩罚或预防贪污犯罪行为,有力遏制贪污等职务犯罪增长势头。《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大力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近几年来,暴恐事件、极端主义事件时有发生,在极个别地方甚至连续发生,昆明301事件、新疆的多起武装暴恐分子冲击政府事件,给国家安全稳定带来恶劣影响。针对暴力恐怖犯罪频发、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新情况、新特点,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的深刻的总结,积极应对,提出了若干反恐怖、反极端主义的新举措。刑法修正案九就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做出新修改、新补充,特别在修正案的第六、七条,以较长的篇幅规定反恐有力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是:一是严肃惩治严重的恐怖犯罪行为,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规定了较重的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财产刑。二是全面打击参与放任恐怖犯罪的行为,对明知是恐怖或极端组织而参与其活动的行为通通规定为犯罪行为,并配置相应的刑罚刑种。修正案九第七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书籍影像资料,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等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并均配置了三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五)全力维护公共网络安全,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行为 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大数据、云数据被广泛应用的新时代,计算机网络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媒体工具,一时一刻都不能离开,也正因为如此,网络信息也成为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牟取暴利的犯罪对象与工具,电信诈骗、黑客入侵等违法违纪行为令人防不胜防,严重的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为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 保障网络高速、正常、有序运转,必须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拿出强有力刑罚措施。刑法修正案九就是从多层次、多角度层面建立了网络安全刑罚保障体系,构筑多元化网络安全防控网。 1.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惩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互联网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人们带来便捷、高质生活的同时,也极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被人不法窃取,被人非法使用,给自己的财产或精神带来巨大损失。而这些非法行为单凭内部规约、行政规章并不足以有效控制,必须依靠刑罚手段来防控。修正案九在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将受到相应刑罚的处罚。 2.保证传播信息的合法性,禁止传播违法犯罪或虚假、不良信息 修正案第二十九条从多个侧面阐明:“利用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利用网络,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亦是犯罪行为;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样是犯罪行为;开设‘伪基站,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的更是犯罪行为。” 3.加重网络管理人的监管责任,严肃处理网络监管不作为行为 修正案九从管理的终端,从管理效能上加大网络管理人的管理责任,严令网络管理人或运营商要积极作为,否则就要承担不作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正如本修正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监狱刑罚执行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九对监狱的刑罚执行产生积极导向作用的同时,也使监狱刑罚执行面临与凸显难于解决矛盾问题,不可避免给监狱执法带来了一些难题与困难。 (一)监狱在押犯“进多出少”,关押压力聚增 刑法修正案九延续了修正案八的规定,在保持修正案八增加的生产销售假药、危险驾驶、强迫交易等七个罪行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第九修正案又增加20种新罪名,且绝大部分罪名都规定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短短四年多的时间内增加数十种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名,监狱收押罪犯的递增人数可想而知。加之限制减刑、限制假释、终身监禁等制度实施,必然造成一边是大批新罪犯被判刑入狱,一边是被限制减刑假释人员不得出狱的不平衡状态,无形中增加了监狱收押罪犯的绝对数字,形成了收押人员数越积越多,出监人员数越出越少,导致监狱收押人数持续走高,出监人数持续走低,关押罪犯人满为患,带来关押人员生活保障、人员安全、场所安全稳定等系列的关押压力。 (二)中长刑期罪犯收押率持续增长,监管改造风险系数逐步加大 监管改造罪犯的风险通常情况下,跟在押罪犯的人数,跟罪犯的刑期长度是成正比例关系,关押的人数越多风险越大,关押的刑期越长风险越大。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罚文明的道路上又迈出坚实一步,从死刑罪名设置、死刑使用范围等方面加大了“废除死刑”的工作力度, 继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金属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13个罪名的死刑的基础上,再度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集资诈骗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等9个死刑罪名,使配置死刑的罪名由原来68个降到46个,这就意味着现在实施该22种罪行,不再判死刑,即使是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均不再判死刑,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期限较长的有期徒刑,被判处较长刑期的罪犯将大幅增长,再加上原来限制减刑、限制假释的各种罪犯,使长时间关押在监狱的罪犯爆满。这无疑是在监狱里埋下无数“炸弹”与“地雷”,面对严厉的监管,大强度的劳动生产,漫长的刑期,单纯枯燥的服刑生活,极度生理、心理压力以及对自由的强烈渴望,时时均有可能被激发“机关”,引燃“导火索”,发生各种危险或危机事件。 (三)奖励措施与执行进程不协调,服刑后期的激励机制匮乏 中国监狱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一直奉行给“出路”、“给机会”政策,通过制定实施各种奖励办法,鼓励积极改造,多方面、多层次给予罪犯积极改造的动力与信心,让罪犯在服刑中觉得有希望,有盼头,自己去积极争取奖励。然而,并不是每一个罪犯在每个时段期间都有获得奖励的机会,修正案九的实施客观上就使部分罪犯或处于某一阶段的罪犯丧失激励机制或无有效的奖励措施可用。比如修正案九规定了减刑或假释的限制,即确认减刑有临界点,减刑到临界点就再也不能減刑;假释有排除假释适用的条件范围,符合限制假释法定条件的不得予以假释。这就等于向世人宣示,这些罪犯在规定时间或期间丧失再减刑或假释的机会,使其期待早日回归社会,甚至活着出去的希望破灭,在以后的监狱服刑过程中很难找到其它可以促使其积极改造的原动力,抵销了先前已取得的教育改造的积极成果。 (四)罚金刑使用率越来越高,减刑条件把握越来越难 现行刑法有相当一部分罪名都附加了罚金刑,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二十多种罪名也大都附加了罚金刑,而现行正在服刑罪犯的减刑条件均要考虑罚金刑执行情况,把它作为减刑的法定考察条件。 其实,把财产刑作为减刑必须考虑的因素并非现在才提出的新要求,早在五、六年就有多个规范性文件都提出类似要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中不但要求罪犯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且要求有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现实表现;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确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提高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标准,除从严把握 “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外,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考量标准,要求考察“罪犯本人及其家属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把它作为“三类”罪犯减刑的重要条件;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了罚金执行制度,要求罚金一次缴纳或分期缴纳,期满强制缴纳。 而罚金刑的执行的主体是在监狱外的人民法院,与监狱机关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系统,罚金刑的执行既可能是在原判的人民法院,也可能异地执行,要么是罪犯原户籍地人民法院,要么居住地人民法院,甚至可能两个法院分别执行,而执行法院与监狱基本没有业务往来关系,监狱对罚金刑的执行情况难于准确、及时把握。 (五)较长刑期罪犯快速增长,罪犯老龄化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现行刑法从多方面、多层次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比如 “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规定“对走私文物、贵金属等二十二种罪行废除死刑”;规定“对累犯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等罪犯不得假释”;规定“對贪污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死缓,考验期减为无期徒刑,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等等。这一系列的规定,必然会导致六十五岁以上的罪犯迅猛增长,造成各监狱、各个监区中老年罪犯越来越多,伴随着年龄增长,老年罪犯的劳动力、生理机能减退问题,老年病频发与医疗资源不足问题、老年心理健康保健问题、甚至老年罪犯社保养老问题会越来越突出,他们与中青年罪犯的反差会越来越大,管理安全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三、解决问题困难的对策方法 针对修正案九实施后面临极有可能出现监狱收押容纳不下等一系列的问题,经过认真分析思考,提出如下解决方法策略: (一)提高缓刑、假释适用率,创新中短型罪犯执行方法,力争出入监罪犯大体平衡 执行“1+8”限制减刑制度、对严重贪污犯罪的终身监禁制度,预示着这类罪犯“进多出少”甚至是“只进不出”,再加上有相当数量的因犯新罪被判刑入监,使得入监人数大幅度增长,相反出监人数越来越少,形成出入监人数严重不平衡。当前全国监狱的布局调整全面完成,不可能再造新监狱收押罪犯,要根本解决出入监罪犯的平衡问题,只有控制收押人数,扩大罪犯的正常出监渠道。 1.扩大缓刑的适用率 人民法院审判过程应当密切关注监狱收押罪犯与出监释放的情况,在新犯入监高峰时期,适时增加缓刑的适用率,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偶犯、初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或积极主动赔偿,主动消除不良影响,主动与受害人达成谅解的多适用缓刑,只做徒刑宣告,不送监狱收押,从判决执行的源头控制监狱收押压力。 2.扩大假释适用率 从世界各国的假释适用情况看,普遍适用率较高,发达国家假释率均在45%以上,美国监狱有70%的罪犯通过假释的形式出狱,加拿大有90%左右的罪犯通过假释出狱,而我国当前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完全解决假释罪犯执行监督机构问题,《社区矫正管理实施意见》解决了假释风险评估与教育矫正管理的实际操作性问题,但假释率仍旧很低,每年只有不到10%左右的罪犯通过假释出狱,提高假释适用的空间还很大,可以通过与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深度合作,提高假释适用面。 3.通过赎金制度、易科罚金刑制度提前出狱 虽然当前假释适用率较低,仍有拓展的空间,但单纯用扩大假释来实现监狱服刑罪犯出入监人数比例平衡还是远远不够,还必须创新新的刑罚执行方法,来解决进出罪犯失调的问题,本人认为可以尝试用赎金制度、易科罚金刑制度来解决部分罪犯合法出监问题。 对偶犯、初犯、过失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老病残犯、自首犯,如果减刑到了极限,又不符合假释条件,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内的,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的,假如其家属愿意承担帮教责任,同时愿意支付一定金钱的,可以尝试用赎金折抵刑期或将剩余的有期徒刑按日罚金标准易科罚金刑。 试行赎金制度要求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制定统一的赎金标准;易科财产刑制度要求按本行政区域内罪犯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罪犯平均劳动工资水平综合情况确定统一的日罚金标准,再按剩余刑期数乘以日罚金数来计算罚金总额。 当然,赎金制度、易科罚金刑制度涉及刑罚种类的变更,涉及多个执法机构,尤其是人民法院的裁决职能的行使与执法协作的问题,应当走立法途径,先争取地方立法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正式立法,全面推行。 (二)监狱局部微调收押,实行流动式监管关押制度 修正案九实施以后,监狱在押罪犯在刑期方面呈现“中间平稳,两头增长快”的态势,即短期徒刑罪犯和长期徒刑罪犯增长快,中间刑期罪犯保持平稳的格局。造成这种格局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于新增二十多种犯罪行为,法定刑不高,基本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是由于废除部分罪名的死刑适用、限制部分犯有严重罪行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如此一来,重刑犯与轻刑犯、长刑犯与短刑犯均会出现大幅度增长,以往的关押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监狱刑罚执行要求,更不利于罪犯的“三分”教育,为此各省、市、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应切实根据各地监狱的软硬件情况、人员结构情况因地制宜,适时微调监狱收押,按警戒程度、收押管理难度、专业岗位需求的不同设置高戒备、中戒备、低戒备监狱或高、中、低戒备监区,配置不同的设施、设备与警力。建议按犯罪性质、刑期长短、危险程度、改造表现不同设置不同戒备度监狱或监区。新规划的、安全防范等级最高的监狱(监区)设置为高戒备监狱(监区),专门收押严重暴力性犯罪、无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性大的罪犯;在原旧监狱基础上改造、扩建的,设施设备完整、功能较健全监狱可设置为中戒备度监狱或监区,收押一般性质犯罪且刑期在5-15年有期徒刑、危险性相对较低的罪犯;没有经过改造,但设施设备相对完整、功能相对健全的监狱或监区可以设置成低戒备度监狱,专门收押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危险性小的罪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服刑监狱不固定,监狱方及时根据罪犯的表现与考评情况调整关押,在高戒备监狱(监区)服刑的罪犯,如果现实表现好,危险程度考评等级低,可调整至中戒备监狱(监区)或低戒备监狱(监区)关押;反之在中、低戒备监狱关押的罪犯,如表现极差,危险程度考评达“高度危险”程度,也应及时转入高戒备监狱(监区)关押。在高戒备监狱(监区)关押的罪犯,基本上失去了获得假释的可能性,只有进入了中、低级戒备监狱(监区)才能被假释。这样运作,既能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设施设备与人力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也能有效降低罪犯再违法犯罪的风险。 (三)在文体娱乐方面给予更大自由空间,提高后续生活质量 修正案九还有个显著特征就是“生刑重”,对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来讲活着走出监狱的路子已经堵死,对减刑假释到极限的罪犯来说再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希望已彻底破灭,注定要在监狱里度过余生,但狱内活得体面,活得有尊严、生活得有质量的希望总是有的,罪犯可以用良好的服刑表现获取更好处遇,获得更大的狱内自由活动空间,通过给予在文化娛乐、文体活动、亲情会见、购物消费、医疗保健、居住条件等方面的更大自由选择权利,促使他们提高服刑的积极表现,获取更高的服刑生活质量。 (四)建立与人民法院联动执行机制,准确把握罪犯的减刑尺度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对服刑人员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越来越受到重视,把它作为减刑的重要参考条件。监狱机关作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主要执行机关,拥有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建议权,为使对罪犯的减刑建议更准确,更及时,不能简单的把履行罚金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举证权交给罪犯的家属,必须建立监狱机关与法院执行机构联动机制,全面掌握刑罚执行情况。 为此,建议由各地政法委牵头,联络人民法院、监狱机关、公安机关等刑罚执行机构共同建立刑罚执行网络平台,互通信息,互相交流,进行网络查询协作,为监狱机关掌握罚金刑执行情况、履行民事赔偿情况,为准确提出减刑建议提供技术支持,避免减刑建议不当或失范给监狱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完善老病犯监狱(监区)职能,解决老年犯的“两保”问题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监狱关押的长刑期罪犯老年化逐渐增长已成必然之势,如将老年犯、病犯分散在各监狱与中青年罪犯一起服刑,在劳动管理、医疗管理等诸多的不便利因素,更缺乏专业的医疗技术保障条件,故而建议各省、自治区监狱系统深化分类关押体制,实行“二次分类”,按关押罪犯年龄与患病情况设置专门的老年犯监狱(或老年犯监区)、残疾犯监狱(或残疾犯监区)、病犯监狱(或病犯监区)。监狱比较集中且在押罪犯基数大的地区可选择规模适当的监狱一至二所,单独设立老年犯监狱、病残犯监狱,或老病残犯监狱。在各监狱服刑的罪犯达到老年犯、残疾犯、病犯标准的,按审批结果及时送老病残犯监狱关押;如在监狱分散的地区,可根据监狱收押人数比例在本监狱内单独成立一个或几个老病残犯监区(分监区),假如老、病、残罪犯中某一类人员较多还可以设立专管分监区或单独设立专管监区。各监区中符合老病残犯标准的罪犯按审批移送老病残犯监区关押。 老、病犯监狱(监区)要按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配齐基本设施设备与人员资源,配置好专业的管理人员队伍,包括监狱管理干警、保险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心理咨询人员、保洁服务人员,建立健全“两保”经费筹集与使用制度。真正做到使老病残罪犯与社会社会上老、病、残人员同等待遇,实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体现行刑的科学化、人性化,确保行刑场所的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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