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思考 |
范文 | 摘 要 “当离婚变得越来越容易时,人们对于婚姻的忠诚度也会随之降低,婚前没有耐心寻找适合自己的伴侣,婚后也不愿意花费足够的精力来维系彼此间的感情,从而增加了离婚的随意性。” 离婚程序的简单化,让很多冲动离婚的夫妻在发生争吵后快速办理离婚,导致当前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并且保持持续上升的趋势,加上独生子女们性格比较自我,缺乏忍让和宽容,成立家庭后生活的现实不如意与理想生活美好的落差,使得“闪婚”、“闪离”现象越加普遍,综合以上各种因素,本文认为我国也应当积极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减少冲动型离婚。 关键词 非理性 离婚 冷静期 作者简介:周姣,湘潭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41 一、在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述 (一)离婚冷静期的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关系表现出破裂时,行政部门强制介入使双方分开居住一段时间,由相关人员给予婚恋辅导,给夫妻双方充分考虑以作出二次决定的期间。为了抑制社会逐年上涨的高离婚率,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积极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减少冲动型离婚。 (二)在我国创设离婚冷静期的意义 80后独生子女是离婚高发人群,由于自小备受宠爱,往往性格上比较自我,缺乏忍让和宽容,成立家庭后,家庭生活的复杂使他们心理上产生落差感,常常因为家庭生活的一些小事就打得不可开交,直至闹离婚。婚姻并非儿戏,不是小孩子过家家,想过了搭起来,不想过了就推倒。婚姻应当是理性和感性的结合。俗话说,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夫妻间多一点耐心,多一点包容,我们的家庭会更加和谐。每个小家庭的和谐意味着社会这个大家庭的和谐,所以,在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意义重大: 首先,在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减少因冲动而导致的草率离婚,能够使夫妻双方冷静下来,理性的在考虑相互未来的关系、孩子的问题、解决家庭财产的分割方面的问题的前提下,作出离婚与否的决定,这对每一个家庭的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社会是由每一个家庭组成的,家庭变得和谐,整个社会大家庭也会因此变得和谐。 其次,面对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但也可以通过创设相关制度,使目前无门槛的离婚条件变得复杂些,即通过增设离婚条件的门槛——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使想要离婚的夫妻在理性思考下作出离婚决定,而不是像游戏般,分分合合,随心所欲。 最后,在我国创设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现实生活中,小两口因为小矛盾、小口角闹上法庭要求离婚,此时,大家处于冲动期,情绪尚不稳定,处于争锋不让的状态,往往不能冷静的处理夫妻关系、财产关系、子女关系等等,把对方视为仇人般要求离婚,法院通过调查、调解等等程序在当事人强烈的诉求下,只能判决离婚,一段时间后,双方冷静下来了,又想着复婚,法院该走的程序一样没少的走完了,最后,双方当事人又协议复婚,这样一来,不管对于司法机关还是民政机关来说,都是浪费了其人力物力。 因此,在我国创设离婚冷静期制度,小到家庭和谐、大到社会和谐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2016年以来,我国各省在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浙江省创设离婚案件冷静期、在全省推广家事审判“温州经验”;北京市相关法院也在积极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上海法院首设离婚“冷静期”已成功挽回27个家庭——为了做好对离婚当事人案件的依法公正审判、理智善意审判;四川眉山探索离婚“冷静期”让离婚不“昏”离。以上省份根据生活实践,从实践出发进行的有益探索,足以说明在我国创设冷静期制度,是新形势下有益于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维护离婚自由原则的重要保障,是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中兼顾情理与法理、通过创新发挥其定纷止争的作用的体现。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二、我国以及国外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婚姻法及与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未对离婚冷静期制度作出规定。以2003年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法律规定夫妻离婚需要经过一个月的审批期,实践证明,有很多选择离婚的夫妻在这个期限内重归于好,选择不离婚;然而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事实上造成了我国的离婚程序越加简化,随之而来的是,离婚率的爆发性增加,显然此项规定成为离婚率持续升高的新因素。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婚姻家事关系,人们不再被“家丑不外扬”的观念所束缚,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婚姻家事纠纷涌上法庭,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比上年增长5.6%,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14.9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9.3万对。粗离婚率为2.8‰,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面对错综复杂的家庭纠纷,虽是鸡毛蒜皮但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明明可以退一步海阔天空但当事人在气头上一定要鱼死网破,面对此现状,法官们对此也无能为力,因此各地的法院开始创新家事审判模式: 如有的地方法院结合现实情况在“调解和好”和“调解离婚”中找到新的出发点,增设“6个月感情冷静期”这一新的工作机制,发挥了很好的现实效果。又如有的地方法院在实务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新的家事审判方式,出台相应的工作改革方案,给诉讼离婚的夫妻一定期限的思考期。与此同时,各地民政部门也做出了类似的工作改革方案,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在劝说未果的情況下,给予一定期限的思考后再予办理。 (二)国外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规定 冲动离婚是当下很多国家都会面临的社会现象,各国规定虽有不同,但大多数都是在离婚程序中增设一个期间,以给离婚双方充足的考虑,避免匆忙决定带来的负面社会效果。例如: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手续开始办理后,有一个为期6个月的等候期,在此期间内夫妻双方可以随时取消离婚申请,等候期经过以后,夫妻关系方可终止。《英国家庭法》第条(6)规定:“若以申请离婚为目的,则在结婚未满1年时作出的声明无效”。并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也在第7条(8)、(9)规定了“反省和考虑期间”。《法国民法典》第230条:“夫妻双方在结婚后6个月内,不得相互同意离婚”。韩国为解决离婚率高速增长的问题,在2005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针对离婚夫妇是否有子女规定了不同期限的熟虑期。而比利时则规定为2年内,不得离婚。 三、我国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上,将冷静期加入离婚程序中 前文已述,我国现行法律在离婚程序中并未明文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我国现行离婚程序规定在《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简言之,我国离婚程序经过申请-审查-登记即可。如此简单的离婚程序,极易使因一时冲动而选择离婚的年轻夫妻追悔莫及,即便因事后后悔选择复婚。如此循环往复,极容易让人产生随意对待婚姻的态度,从而将婚姻当儿戏对待。这样一来,离婚率大大上升不说,也大大增加了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量,浪费资源。因此,何不在离婚程序中设立冷静期制度,让想要离婚的夫妻理性的离婚呢?为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和民政部门应该参考上述一些地方法院的探索经验和国外的立法经验,丰富我国的离婚程序,在离婚程序中引入冷静期制度,使想要离婚的夫妻不是因一时冲动离婚而是在理性的基础上作出的离婚决定。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韩国的相关规定,在离婚程序的审查过程中视情况规定“熟虑期”。 (二)司法、行政上,提供婚姻咨询等公共服务 婚姻有很强的人身色彩,感情基础是婚姻关系的重要一环,而感情又是思维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它更需要社会整体力量的介入,如通过开设婚前辅导及婚姻辅导等形式对婚姻双方进行教育式的引导,以此促进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同时对离婚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作用。为此,笔者认为:民政部门或者法院可以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配备在相关工作部门或者社区的居委会,针对陷入感情危机的夫妻面临的矛盾进行疏导,以缓解冲动离婚和极端行为,同时也为处在冷静期的夫妻提供辅导,让更多的婚姻得到调适和挽救。 此外,加强这些官方的公益服务与妇联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相对接,让离婚者先行接受调节,在调节不成的基础上再进行诉讼,能够减少很多离婚诉讼,从而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也能使法院断案更加超然一些。 (三)加强专业化的婚姻家庭咨询队伍建设 这里所说的专业化的婚姻家庭咨询队伍也即上文提及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就是在婚姻家事方面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同时进行心理疏导与劝慰,这种职业的服务内容和目的确定了其是一种复合型职业,即其不仅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职业特性,使其在解决当事人婚姻家庭问题的同时,能够对当事人因家事问题引起的心理不适进行疏导,对当今社会上的众多婚姻家事问题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 根据现行法律,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感情是否破裂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但这种以客观事实表象来确定当事人心理状态的判断标准是不够科学、严谨的,因为人类婚姻感情的复杂程度不可想象。试想,如果婚姻家庭咨询师能站在一个兼顾双方事实与心理的理性角度作出夫妻感情事实情况的详细书面材料,那么這对于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的真实状态具有重大意义。 综上所述,加强专业化的婚姻家庭咨询队伍建设不仅可以从客观上更加有效的帮助法官从专业化的角度评价夫妻感情是否破列,以及更好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能从根源解决夫妻之间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冲突与矛盾,降低冲动离婚率,维护家庭和谐,从而促使社会和谐。 注释: [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性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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