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发展简析 |
范文 | 摘 要 自从中国建国之后,尤其是历经了七十年代到如今的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三次迭起,目前在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而相应的环境资源保护的具体的制度措施以及有关机制也初步建成,而所取得的法律治理效果也得到了初步的成效,可相应的是,有一些尚未解决、亟待解决的问题仍存在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之中,例如在立法层面上的偏差、立法内容上的不完善或残缺以及立法衔接上的不足与执行力的欠缺等。因而,本文认为一定要从立法层面加以纠正、立法内容、立法衔接以及立法的执行上加以提升,进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关键词 环境资源 保护 法律制度 发展 作者简介:李斌锐,澳门科技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42 在二零一二年的十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全力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发展规划,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持续提高,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也逐渐处于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在二零一二年的四月二十四日正式获得了表决通过而颁布,这也是我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在历经了二十五年的实施以来首次进行修订。而在二零一五年的八月二十九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之中的一部重要的单行法也通过了修订并将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正式实施。虽然近些年来我国针对环境资源保护这一领域的有关法律的修订及制定活动比较频繁,可是从具体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并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现在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需求。因为,若想要实现“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望、彻底解决环境资源保护的难题,还是需要进一步地推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向前发展。在这一大背景之下,本文将立足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中国建国之后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探讨,继而提出一些相应的意见。 一、我国环境自然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 我国的环境自然保护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九五七年由国务院所颁布的《水土保持纲要》。可是事实上直到一九七三年,保护环境这一观念才在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中明确,该次会议明确地提出了“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口号,在一九七八年的《宪法》之中也明确地首次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个规定也就为后来的制定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的第一个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高潮是在一九七九年,当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之后的八十年代,大量的行政法例如《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倾废条例》等法律出台,而在一九八九年的十二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讨论并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至此迎来了我国的初步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而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第二次建设中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高潮也随之到来。在这期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七项有关法规条例,而国务院则讨论并制定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八项有关行政法规,而一些部委也制定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等相关的具体规章。与此同时,原有的一些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也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实行之后得到了多多少少的修改。 到了二十一世纪之后,中国为了积极地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以及增强中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的国际竞争力,又一次启动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以及修订法律工作。仅仅在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二年这一年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讨论通过了《清洁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项法律,与此同时,也对一些原有的法律例如《水法》等进行了修行工作。至二零零二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正式宣布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而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党明确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目标,这也就直接推动了我国第三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高潮。例如二零零三年通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正式出台,以及在二零零四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体现了这一建设的高潮。 这些年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活动较之以往有所减少,以至于在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五年这四年间我国没有出台一部新的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而相应的则是一些比较频繁的修订法律的工作。这个期间,中国国务院制定了有关的行政法规五件,而环境保护部门也制定了有关的部门规章二十四件。至此,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的立法工作呈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部门的规章制度多,由环境保护部门近些年来所制定的二十四件规章条例已经占了环境保护立法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三。 其次是立法活动的专业性和可执行性有待商榷。比如说在我国已有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前提之下,国务院在二零一一年又制定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这就会引起混淆人们视野、阻碍人们寻求法律依据的情况出现。 最后是立法上更加地強调对行政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的规范。比如很多的部门规章都更明显地加强了对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行为的规范调查。 二、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成果概述 在历经了长期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并且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之中。 第一,规范化的体系已基本形成。直到二零一六年年初,我国已有了二十六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条文,三十二件有关的行政法规,七八件政府部门规章,加起来总共有一百三十六件,上述这些规章、法律法规之中的内容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等一些重要领域,这也就使得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在立法角度上已经有了最基本的数量要求。 第二,有关的具体制度和机制逐渐地建立健全。现在正在实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十三项机制和制度,另外算上以前的各个单行法、法规以及部门之中的规章,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具体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大体来看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灾害发生前的预防机制、污染防治工作之中的“三同时制度”、自然资源许可制度以及环境资源影响评定机制,之后是行为的规则制度与机制,也就是针对政府工作主体的行为进行有关规范,最后是灾害发生之后的救济制度,也就是对已经实际发生的灾害损失进行弥补,具体来说就是对已经形成的污染进行控制。具体的制度有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 第三,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治理效果显著。根据二零一五年的全国环境公报报导,自从新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以来,国家环境保护部已经对全国二十五个城市进行了环境的综合监督,也已经正式地约谈了其中六个城市的政府主要負责人,在全国各地查处了十余万次企业违法情况,正式督办两千一百七十七个案件,这其中罚款金额达到了二十多亿元。各个地方的环境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环境资源类违法案件数量也高达两千多件,这个数量是过去的十年间的总数的两倍。这些案例都反映出了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治理已经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 (二)问题反思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但是仍存在着几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第一,立法层面的偏差。根据之前的数据可知,在之前的立法活动之中,法律只占总比的百分之十几,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则达到了百分之二十之上,所以可以看出行政立法在总的立法活动规章之中占到了很大的一部分,另外是立法注重城市而忽视农村,现行的很多环保法律都会无意识地偏重于城市地区。 第二,立法的内容上的空白与不足,根据现行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来看,很多的一些规章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现如今中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具体来看就是一些规定由于对污染的标准定的过低已经不能够适应如今的中国经济水平。虽然之前出版的《环境垃圾法》一些规定的出台已经加大了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但是这些环境违法的成本仍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也就在事实上形成了环境违法成本低的情况。 第三,立法衔接上的不足。根据现在正在实行的《环境保护法》有关条例来看,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要远远多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条款数量,甚至有一些法学界的学者认为现如今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实际上是对污染进行治理的法律,这种失衡导致在很大程度上法规之间缺少相应的衔接。 第四,立法的可执行性的欠缺。在现在这个阶段之中,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的可执行性也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根据目前的评价环境影响实施情况来看,其评价机构的资质取得途径的合法性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具体来看就是评价机构资质盗用、挂靠的现象十分严重。 三、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进路思考 (一)校正立法方向 最重要的是应该突出权利这一重要观念,这样能够使得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之中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具体来说就是加强人大对立法的领导作用,其次就是应当巩固立法为民的这一原则,最后是应该把立法的思想由官本位制转向民本位置。 其次是应该加大对农村环境的问题的关注。伴随着城镇化的持续发展,农村地区也已经出现了大规模的工业污染,并且由于农村地区的自然资源较比城市地区更为丰富,因此农村地区的自然资源环境应当受到额外的关注,所以我国关于环境资源的立法工作也应该对农村地区投以更多的支持,从实际的污染情况出发,来制定有关的法律条文。 (二)完善立法内容 这首先需要克服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加快立法工作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其次是应该填补一些我国立法内容方面的空白,促使其走向全面发展的道路。比如对跨区域的污染进行处理之中所需要注意的组织设置、实施方法等。 (三)加强立法衔接 首先,应该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之中加上对自然资源保护的有关问题的系统化的肯定,再者对于政府部门的职能配置,在各个法规之间也应该形成必要的衔接链,同时也要明确各级环保部门之间的只能范围。从而防止其转化为部门的单独利益法。 参考文献: [1]张群.论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结构.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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