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研究 |
范文 | 王月甜 何泳欣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政策的不断改革,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公司建立起来,包括一些大规模公司的建立。公司的建立需要公司法作为制度上的保证,在公司内部需要建立和完善股东治理机制,从而有效的保证公司能够健康发展的同时,股东的根本利益不受到任何的侵害。新的公司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与旧的公司法相比具有交强的操作性,相关的制度和规定都更加的完善。因此,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应不断的完善股东治理结构,同时要在公司中践行公司法,保证公司能够在良好的治理环境下健康快速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 公司法 股东治理 结构 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王月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国家四级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法、立法法、社会组织建设;何泳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78 公司法能够充分的保证经济市场在正常的状态下运行,并且市场竞争的主体能够在良性的环境下发展。公司法使我国经济发展和公司治理以及民族统一等重要的辅助法律保障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主要适用于公司的结构和相关的事项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公司法属于经济法律等相关制度组成的一部分,能够有效的促使经济市场在有序的环境下运行,并保证市场治理机制和股东治理机制的科学合理性,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股东作为股份制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之一,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具有参与和决策的权利,但是在公司经营和运转的过程中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要对股东在公司经营和运转中的所承担的风险和所得的权益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从而保证公司股东治理机制的完善,这样才能充分的保证公司正常的运转和发展。一、以股东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 (一)提升我国生产力水平的需要 在公司治理中以股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能够有效的促进投资,有效的提高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在公司经营和管理中会通过公司法作为公司治理的中心,主要是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的基本情况需要,我国社会和经济在发展中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因此,在公司法立法时主要也是注重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公司法的提出主要是要实现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并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充分的保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样能够有效的提高投资者投资的热情,公司法中并没有强调公司中所有利益相关这的利益平衡。公司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将公司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作為实施成功的主要标准,并作为公司法实施的主要目标,在公司经营和管理中只有注重这一管理目标的实现,才能利用委托和代理理论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中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二)各国公司法的现实反应和最终要求 各国的公司法中在制定的过程中都强调了董事会的作用,并且逐渐的弱化股东大会相关作用的趋势,公司法中的这些规定其实就是一些表面的规定,在公司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其主要的权利还是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的,因此,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要的核心和宗旨还是避免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公司实现公司内部股东管理机制优化的目的,就是要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间的关系得到有效的平衡,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董事会在管理和经营上能够有效的服务于股东大会,这样才能充分的保证股东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其次,公司法中将公司的管理和经营的大部分权利都给与了董事会,公司在董事会的经营和管理下运行,因此,一些人就会认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权利股东大会转向的董事会,这种理解的方式是不正确的。在公司实际经营和管理中管理层对公司经营和控制并不能体现公司在重大决策上的意见,在实际的经营和管理中主要是对公司经营方面的控制,例如股东权利的转让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修改以及公司营业转让等一些并非重要的决议上,而关系到公司未来发展和生死存亡的一些重大决策的权利还是掌握在股东大会的手中。二、公司中股东治理机制的体现 (一)公司中股东享有的权利 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股东享有一定的权利,首先是股东大会,在公司管理的过程中如果一些关于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决策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就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对相关的决策进行讨论。在公司中如果持有股份过半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那么公司董事长需要在两个月之内召集所有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在新的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公司中只要有十分之一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那么就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公司法中的这项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保护了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当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中受到损害时,即使小股东的表决权很少,但是也有权利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股东在公司中还享有开董事会会议的权益,这也是在公司法中进行明确规定的,要求公司在每年要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并且需要在召开会议之前通知所有的公司监事以及董事。最后,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中享有提出议案的权利。在召开股东大会期间,股东可以提前提交自己的议案,并交给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是否通过,在议案提出时要保证议案涉及的内容要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且需要在议案中明确制定出相关的决议事项和议题。 (二)股东的股权转让 在新的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对于股权的转让就有自由的权利,但是如果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时,需要在公司中国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讨论,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转让之后,才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在公司法中还规定了股东在提出议案和相关的决策时需要书面通知公司中其他的股东并征求其意见,如果其他股东在提交意见一个月内没有对议案进行回复就视为自动同意转让。由于股东在公司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其他的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公司中的股权,如果两个股东同时要购买,那么就需要两个股东之间进行商讨,对股权的数目划分进行商量。如果两人对股权数目和相关事宜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需要对两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对比,出资高的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利。如果公司对于股权转让具有一定的硬性规定,那么股东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是不能违法的。另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股东要想对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其需要经过的程序比以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简单很多。新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份持有者应定期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自己所持有股份的数目,如果已经将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的,需要及时的向公司的管理部门进行上报,但是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在任期间所持有的股份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四分之一,如果公司已经上市,那么股东要想转让自己的股票需要在一年之后才可以进行转让,如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职,那么所持有的股份需要在半年后才可以进行转让。 三、公司法下我国股东治理机制现有的缺陷和不足 我国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资源的利用越来越重视,但是总体上来看资源的利用效率还是比较低,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相关公司法律和规定的制定和落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足,需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断的进行创新和完善,这样才能有效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充分发挥了宏观调控的作用,加大了对市场的整治力度和方式,并将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机制不断地进行创新,这导致了一些公司不能够对股东的治理机制进行及时的调整,从而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公司法律制度的更新速度较快。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公司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过快更新并不代表着是对市场的完善,公司法和相关的制定以及规定调整的频率过快会导致一些中小企业不能根据法律和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内部的管理机制进行及时的调整,并且对于一些发展中的小企业来说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力对现行的经济和公司内部制度进行结构上的调整。其次,在公司中公司法的落实不到位。公司在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依照公司法能够对股东的行为进行良好的约束,同时对于公司的管理层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如果公司为了规避公司法相关制度对公司某些方面的约束,会直接导致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坏,从而不利于公司未来健康长远的发展。最后,公司治理过程中人员素质偏低。公司治理过程中管理人员素质偏低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策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部门领导和员工的培训,实施以人才取胜的战略,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有充分的人才作为发展的后备力量,从而有效的提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四、公司法下股东治理机制应有的改变 在公司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贯彻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需要对公司股东治理机制进行有效的调整。首先在政府方面,对于公司法的调整不应过于频繁,在调整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对于公司法的调整应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现在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对公司法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应重视人才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人才教学给与足够的重视,实现科教兴国战略,让公司治理机制在人才的帮助下更加的完善,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发展。其次,作为公司来说,在公司法的约束下,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在公司法作出相应调整时,公司应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和人才积极的对公司股东的治理机制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司法的要求,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公司從整体上进行发展,公司在发展中应重视对人才引进,并对公司内部员工定期的实施培训,使公司内员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为公司的股东治理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五、结语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治理机制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公司在市场经营和发展中能够进行安全的交易,有效的降低了公司在经营和管理中相关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制度的风险,使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良好的经济秩序,同时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将公司法充分落实到实处,这样才能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相应的制度还没有进行具体的细化,因此,在对股东约束方面还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但是总体来说公司法的实施是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的,并能够在发展的过程中保证公司内部制定的稳定性和股东权益受到保护。参考文献: [1]魏忠.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当代青年月刊.2015(8). [2]张雅萍.公司侵权股东个人责任制度研究——关于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思考.法学论坛.2016(6). [3]周淳、肖宇.封闭公司控股股东对小股东信义义务的重新审视——以控股股东义务指向与边界为视角.社会科学研究. 2016(1). [4]冯果、段丙华.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股权处分抑制条款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7(3). [5]张其鉴.论认缴制下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中的“不能清偿”标准——基于回归公司法立场的分析.政治与法律. 2017(3). [6]蒋华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范之解释.政治与法律. 20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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