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公众参与情况研究 |
范文 | 秦朗 王罡 摘 要 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仅需要政府主导,更需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创建工作的程度也成为衡量文明城市创建质量的重要标尺。本文认为通过对A市在近年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公众参与情况的调查分析,不仅可检视其不足,也有助于从中思考相应的解决策略,以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切实推进。 关键词 全国文明城市 创建工作 公众参与 作者简介:秦朗,安顺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王罡,安顺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66 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是一项益民为民的民生工程。如何更好、更快、更有效地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来,不仅是开展创建工作的原则要求,也是该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为更好的研究文明城市创建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笔者选取西部省份A市,对近年来该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公众参与情况进行调研。通过问卷调查、数据采集、对比分析、总结归纳,对A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公众参与情况也有了一个较全面的认识和较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的建议。 一、《A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公众参与情况调研》调查问卷分析 为全面了解A市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情况,笔者设计了《A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公众参与情况调研》调查问卷,在A市辖区内共发放2500份,收回2500份,其中有效问卷2058份,有效率为82.3%,笔者对有效问卷进行了分析。 (一)公众知晓状况 1.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众知晓率方面,公众的总体知晓率达79.9%。从知晓人群的具体情况可以看出,公务员(100%)和事业单位人员(88.7%),两者知晓率明显高于普通村民和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口,城市居民知晓率也明显高于农村居民。 2.在知晓的渠道方面,在可供选择的十种渠道中,排前三位的分别是:户外(公路、墙体、站台、宣传栏等)广告、社区办事处或村委会告知、工作单位告知;排在后三位的分别为:网络和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报纸、文明创建主题活动。 3.在关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具体内容知晓率方面,公众的知晓率仅有1.3%,说明政府的宣传虽然对公众知晓率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宣传过于表面化、抽象化,宣传不深、不透,公众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于该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深刻内涵则知之甚少。 (二)公众参与状况 1.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必要性的认识。通过调查,超过97%的公众认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必要,有98.3%的公众认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自己的工作或生活有利。这说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也说明了政府相关部门前期宣传的有效性。 2.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参与积极性的认识。96.5%的公众选择会参与创建,但这部分公众中又有50.3%认为文明城市创建的主要依靠力量是“政府”,而非“广大公众”。说明公众尽管有参与创建工作的较高意愿,但对自身在创建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参与积极性的持续度还有所不足。 3.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参与主动性的认识。当被问及“您正在(或已经)参与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时,有58.6%的公众选择“被动”。说明公众参与创建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够,还有待提升。 4.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主动参与原因的认识。当被问及“自己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主要推动因素是哪些”时,排前三位的分别是自身素质、自觉响应号召、工作需要。说明公众素质、工作需要与参与主动性呈现正相关关系。 5.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参与途径的认识。当被问及“您更愿意通过哪种途径来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时,选择结果由多至少依次为:日常生活中随时参与、工作中有效参与、参与阶段性主題活动、参与长期监督。说明公众希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应该是常态化,而非运动式、一阵风的活动,参与的有效性也受制于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便捷性。 二、A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参与意识薄弱,有效参与不足 这主要体现在:宣传不到位,广度、深度有欠缺。一是对宣传的广度重视不够。A市的创建宣传目前主要将重心集中在中心城区和县城,对乡镇和村寨的重视不够,城市知晓率明显高于农村。在调研中笔者还发现与文明城市创建间接关联的单位和个人的知晓率明显大大低于直接参与创建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对宣传的深度认识不够。在调研中,笔者发现不少公众对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知之甚少,知晓的部分大都是集中在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少数方面,对涉及到制度建设、政府职能、社会保障、文化教育、质量监督、公益活动等方面的内容了解不足。 (二)公众素质参差不齐,认识不到位 这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众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道德素质、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有待提升。调查问卷显示有50%左右的人承认自己曾经有不文明的言行;当遇到发生在身边的不利于文明城市创建的言行时,只有70.5%的公众选择“有时会监督劝阻”;有58.6%的公众选择“被动参与创建”;有78.4%的公众选择“参与度一般”等等。说明公众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程度因其道德素质的影响而不充分;其二,公众的认识不到位。在调研中,笔者发现有部分公众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些不关心、不参与,有些不理解、不认同、不支持。其中的情况大概有两种:一种情况是认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对自身的利益(当前或未来)产生了不利影响,比如流动商贩等。另外一种情况是存在搭便车心理,认为即使自己不关心,创建成功后也照样可以分享创建带来的好处。这两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公众的认识不到位,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认识、理解和认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三)政府认识有待提升,施策存在偏差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A市一些政府机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还存在不到位、不全面的认识。一是对城市“文明”的内涵缺乏全面科学的把握,没有认识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包含了物质、精神、政治、社会、生态五大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广博的涵义;二是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人本意义缺乏深刻的理解,更多地是从树形象、争荣誉、提经济、出政绩等表象方面去考虑,少有从以人为本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个高度来认识创建文明城市的意义;三是对公众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过程中,A市的很多创建活动几乎与公众相分离,甚至成为少数技术专家和领导意志的体现,很大程度上造成文明城市建设由政府一手包办,公众参与则成为摆设,还进而导致了公众心理的恶性循环:参与意识不足——参与失效——缺乏参与热情——参与效能感低——参与意识淡薄。 (四)参与机制不健全,实施机制不完善 在A市近几年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笔者发现公众参与文明城市创建还面临很多机制上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参与机制和实施机制上,前者不健全,后者不完善。笔者认为,能否实现公众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有效参与,制度是关键,如果没有可操作性的机制支持,所谓的参与只能浮于表层。由于A市正处于后发赶超的关键阶段,尽管不少公众因当前利益关系和格局的调整而产生较多的诉求表达和参政热情,但也正是由于阶段发展制约,A市目前又存在着参与和实施机制建设滞后而带来的诸多局限,这严重影响了包括文明城市创建在内的不少工作的公众深度参与。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增强和提高公众参与的意识与能力 1.进一步增强公众的主体性、责任感。公众的主体性、责任感是实现良好、有效公众参与的基本条件。而公众参与主体性和责任感的增强离不开政府机构的宣传教育和良好参与平台的支撑。因此,政府应该用好用足用实各种传媒手段,进行立体化宣传,同时注重突出特色、贴近实际、关注焦点,不断提高广大公众的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参与意识和热情。 2.进一步筑牢公众的道德屏障。“城市文明是市民道德素质的外在行为表现” ,而公众道德素养高低又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检测剂。因此,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必须坚持以道德建设为引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提升公众的道德素质,“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具有特色的市民精神,使之成为文明城市创建的动力” ,更有效地发挥公众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主体的职能。 3.进一步提升公职人员的创建理念。在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中,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因此,进一步提升公职人员的文明城市创建理念对促进公众参与创建工作、加快文明城市创建步伐都有积极意义。同时,公职人员也应不斷意识到新时代,调动公众深度参与到创文和管理中,是现代城市治理的关键,要善于与公众有效接触,深入了解公众相关诉求,在此基础上,拓展城市创建和管理的新思路。 (二)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组织形态 进入新时代,社区和公众团体已成为勾连公众与政府的中介,也是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和公共管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践证明“社会秩序安定、社区服务全面、邻里关系和睦、文化生活丰富的文明社区,既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了居民生活环境,又对城区文明乃至城市文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 公众因生活便利和居住区域而结成的社区、团体,不仅是其利益表达的集中承载体,也是其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渠道,因此,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组织形态,推进社区和公众团体的建设发展,不仅有助于政府服务职能的延伸,也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开展社会治理提供了最有效的平台和途径。 (三)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 1.构建切实性参与程序机制。公众要实现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参与,需要畅通的参与渠道,而畅通的参与渠道,需要切实的程序机制作保障,因此,构建兼具合法性和易操作性的切实性参与程序机制,已成为调动和维护公众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2.完善双向度参与监督机制。在公众参与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进程中,必须注意参与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且这一机制应是双向度的,即:一方面,政府可通过监督机制对公众参与情况进行必要监督,及时检视公众参与效果,提高公众参与实效性;另一方面,公众也可通过监督机制,监督政府创建行为,帮助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督也是一种参与。 3.落实实质化责任追究机制。公众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的热情和实现程度高低,与是否落实了对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追究息息相关。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对于违规行为,都应该依法依规实质性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参与知情权、维护公众的参与热情、提升公众的参与质量。因此, 落实实质化责任追究机制是确保公众参与创文工作落到实处的必要措施。 总之,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公众是创建工作的必然主体,只有充分重视公众对创建工作的参与,并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众的有效参与,才能真正达到文明城市创建的目的。 注释: 方立明、薛恒新.略论城市文明与市民道德素质.道德与文明.2009(1).68-71. 张晓红.论文明城市创建与公民道德建设.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14(10).13-16. 闫琦.社区,推动文明城市创建的细胞工程.精神文明导刊.2014(5).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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