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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基于“互联网+”下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范文 摘 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市场经济主体间资金流转逐步成为国家经济发展重要问题,企业之间资金借贷一度为法律所否定,由此产生的社会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化解,而资金作为企业生命的核心,时刻影响着企业生存。企业间相互拆借现象屡禁不止,需要立法规范和司法处断,面对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企业间资金借贷合法化问题变得尤为迫切。这需要以经济发展趋势和企业借贷正当性为研究基础,重点厘清企业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企业间拆借性质,在社会主义金融框架内进行改革,以合法化为目标地进行企业间资金借贷评估,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 企业资金 借贷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鲁丽丹,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37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企业集资很重要一部分,就是企业间进行的借贷。企业短期资金困难可以通过资金拆解得到有效的解决,但是企业拆借往往涉及到借贷纠纷问题,这一问题在“互联网+”时代下尤为突出。研究“互联网+”背景下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对于涉及到直接的经济借贷纠纷解决也显得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和民间借贷管理的秩序维护,所以对企业间拆借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
一、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合同的无效性
本文主要考虑的问题不是企业间资金借贷合同的无效性,而是后面对合同有效性的支持,在此仅以历史发展为角度进行适当说明。“互联网+”下企业间资金借贷合同的无效性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首先,立法方面。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那个时候还没有企业借贷合同,所以也就不存在企业间借贷合同法律规范。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虽然企业间出现了借贷合同,但是仍旧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来对此进行规范,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立法一度绝对禁止企业间资金借贷,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金融不受私人借贷冲击。直到后来合同法出臺后,才对其合同效力进行了认定。
其次,司法方面。由于法律前期对企业间借贷没有规定,后期规定也比较模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表示,如果企业间进行联营,实质是为了借贷,且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该合同无效。至今,大部分的“互联网+”下企业间资金借贷合同的效力,都被法院认定无效。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款利息还是进行了有限制的承认。从别的角度来说,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有其历史渊源,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成熟,对“互联网+”下企业间资金借贷问题的法律探讨也会越来越深入。
(二)合同的有效性
1. 企业间借贷的有效性在合同法的体现
企业间借贷的无效与其自身的自主权有关,也是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的;因此“互联网+”的经济环境背景下,政府部门的意愿严格控制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生产行为也是严格按照政府所指定的经济发展规划来进行的,所以是由政府支持并安排来实现公司之间的交互行为,这其中就有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反之,若让企业自主控制,会因为其趋利性导致市场发展不均衡,这也是政府所不希望出现的情况。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逐渐加强,为了引导和规范经济市场,政府已出台相关法律条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逐渐取代了原有的民法规范及经济合同法,这也是在经济领域,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表现,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保护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这已在合同法中体现,当然,这仅是承认借贷利息,并不是完全的肯定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相关市场经济规范法律也在出台。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取代了之前的经济合同法和相关民法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逐步取代了国家强制管理,承认了对合同产生的利息,但是没有承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但是企业间的资金借贷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就不会对其进行取缔。
2. 企业间借贷未违反强制性
第一,我们必须认识到企业间的借贷与非法金融业务发放贷款是不能等同的,不能以偏概全,将“互联网+”下企业间资金借贷理解为企业贷款。一是“互联网+”下的企业间借贷具有特定性,就是两个特定的企业之间进行借贷,如文章开头讲到的X公司和Y公司,并未涉及到第三个公司。而金融贷款是由金融机构针对不特定人的发放贷款,可以是A公司、B公司,也可以是 C公司,这样的区别直接都否定了企业间资金借贷对社会广泛金融事业的冲击,因为其范围只是涉及到两者之间,属于个别行为。二是企业的借贷行为最终是为了企业的发展,以发放贷款,获取利息是企业借贷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即企业通过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息而产生经济效益,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经济效益应该仅是来源于企业生产效益,企业自身产生的经济收益,完全不同于借贷利息收益。
第二,“互联网+”下企业借贷行为是符合相关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相比于管理性,效力性强制规定与其有明显的区别,最主要的区别可用《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条款中特别指出的效力性强制所规定的限制范围来界定。
3.企业间借贷对社会公共利益未有实质损害
纵览大多数借贷合同纠纷审理案例,可以从中发现,法院并没有依据《贷款通则》进行企业间资金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例如,2016年X公司和Y公司之间300万元的借贷合同,在司法程序中,并不认同其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贷款通则》。合同法中,考虑到公共利益,设定为效力待定。但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两公司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这点也正是法院进行该案件裁定的宗旨。必须要将所签订的合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表现摆出来,给予理性和显性的认知。然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在于社会性和公共性,国家利益也是如此,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企业间进行的资金借贷既没有提供公共性的服务,也不是针对社会群体,仅仅存在于个别企业之间,予他人毫无关系。所以,本文认为企业间借贷对社会公共利益未有实质损害。
二、 企业间借贷的相关建议
企业间的资金借贷问题,需要从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角度进行辩证性肯定,要实现借贷合法化和合同有效性,就要明确合同的效力标准,在此基础之上再来讨论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问题。
(一)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标准
“互联网+”下的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仍然属于合同的范畴,所以就应该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就效力性来讲,其应满足合同三要素:第一,签订借贷合同的双方是否具有执行相关民事行为的能力,只有具备承担民事义务和能够订立民事合同的相关企业才能作为借贷行为的一方;第二,为避免发生诈骗事件的发生,需要建立严格的企业借贷资格审核,通过法律方式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融资危机和生产滞后,受到外界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的打击,以保证公平公正的经济市场;第三,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确认所借贷款的真实用途,确保所借资金是用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避免所借资金从事违法经济活动。这也是保证借贷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对借贷过程提出严格的法定主义要求。所以,法律应该肯定企业间符合了这三个要素的合同。
(二)企业间借贷行为规范的立法原则
建立在“互联网+”下的企业之间借贷合同问题的相关立法讨论,第一步应该确定立法的依据,其原则应该是科学民主。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环境下,各部门的立法基本原则应该是法治和宪法,关于“互联网+”下的企业借贷行为的立法应当注意要科学民主的立法,必须遵循公平主义和宪法规范这一原则,该原则即要求立法过程中不应超过社会意识形态和已经完善的国家经济法律条文,立法依据的第一位应该是宪法,同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时要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求,对过去的相关经济条文参照现代经济发展状况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去除其弊端,鼓励经济市场加强公平竞争,同时还应该杜绝垄断金融和地方保护主义,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建立灵活完善的借贷体制,以鼓励并促进经济发展,这也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趋势要求。
(三)对现行立法修正和完善的相关建议
必须在对以往的法律法规进行废除和修改的基础之上,才能认可企业的借贷行为,最主要需要修改的是《合同法》,其组成了民事法律法规,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应当将以往合同法中禁止“互联网+”下的企业借贷行为修改成认可肯定其存在的必要性,由此确定“互联网+”下的借贷行为的合法性,确定相互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有效性。在企业借贷行为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应该注重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正和完善,以促进经济市场健康发展,利息问题应该引起决策者的重视,利息过高往往会引发经济纠纷,影响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其次,有关禁止“互联网+”下的企业之间进行借贷的法律条文应当废除,这一规定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市场的发展,禁止“互联网+”下的企业之间进行借贷主要是保护垄断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这些都应当予以废除;另应当要不断强化市场经济法律规范,这也是对“互联网+”下的企业之间进行借贷的保护及规范化,这是既要保护合法的企业借贷,又要防止非法融资,损害经济发展,以保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所以既要加强对合法化的企业之间借贷的保护,也要加强对非法融资行为的打击,并且对《合同法》倾向支持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条款进行强化。
(四)提高信息泄露与违约的风险防范措施
基于互联网+下的企业借贷为了确认交易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大量的重要信息。通过客户上传的上述资料,网络上大量的客户信息就存在着泄露的隐患。现实中,个人资料被网络平台泄露、非法利用的事件时有发生,企业间的信息也存在着被泄露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还存在着部分借贷企業无法到期还款的可能性。基于“互联网+”下的企业借贷的客户,往往是不被正规金融机构接纳的客户,甚至是正规的金融机构筛选出的“次级客户”,大多数贷款可能无抵押无担保,借款企业往往要支付比银行更高的利息。少了银行的强制性征收,这种先天性的不足带来的风险,更容易引发借款企业到期不还的可能,所以就更应该在问题发生前做好防范措施。
三、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了“互联网+”背景下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企业间资金借贷的合同效力标准、企业间借贷行为规范的立法原则、对现行立法修正和完善的相关建议、提高信息泄露与违约的风险的防范措施等几方面来提升,希望以合法化为目标地进行企业间资金借贷评估,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多管齐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淳锷.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及其改革——能动司法对法制渐进变革的推动.政治与法律.2013(10).
[2]黄忠.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清华法学.2013(4).
[3]蒙瑞华.公司借贷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4).
[4]崔建远、吴光荣.中国法语境下的合同效力:理论与实践.法律适用.2012(7).
[5]仇海珍、马天骄.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区分标准研究.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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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