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校园贷的刑法规制研究 |
范文 | 摘 要 在高校学生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方式日漸多元化的当下,贷款消费成为高校学生的一种普遍行为。在该消费需求下很多网络金融分期服务及借贷平台顺势而生,但是由于我国在校园借贷方面的刑法规制尚且不健全,从而导致校园贷呈现出畸形发展的态势,并出现了裸贷等不可思议的事件。本文将从传播借款人裸照、出售借款人隐私信息两个方面,就校园贷的刑法规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 关键词 校园贷 隐私信息 出售 传播 刑法规制 作者简介:刘校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59 郑州某高校学生郑某于2016年3月因迷恋赌球,用近30名同学的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向10多家借贷企业贷款近60万,因无力偿还贷款而压力过大跳楼自杀。同年4月底,校园贷方面又出现了“裸条”借贷,某大学女生利用网络上的借贷宝,以裸体手持身份证拍照为抵押借款,超期不能还款的话借贷平台就会把其裸照传给其朋友与家人。校园贷一经曝光,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而基于校园贷确实有需求市场,因此不可采用一味放纵或全面打压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应该结合其风险特点从刑法规制方面进行有效的治理与防范。 一、传播借款人裸照并威胁其还债行为的刑法规制 (一)传播借款人裸照构成了淫秽物品牟利及传播罪 淫秽物品指的是详细描绘性行为以及露骨传扬色情图片、录像带、录音带、影片或书刊等的物品。女大学生在校园贷中自拍的裸照,完全符合“米勒标准”的三要素,因此属于淫秽物品。而淫秽物品传播罪和淫秽物品传播牟利罪,只是在主观上有一定区别,也就是后者比前者多了一个牟利的目的,然而在具体的刑罚设置及入罪标准方面有很大区别。依照我国最高检察院及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中断、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三条条款,利用移动终端或互联网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电子版淫秽信息在数量标准上是为谋取利益数量的2倍,亦或满足为谋取利益而传播淫秽信息数量标准中的任意两项。 淫秽物品传播牟利罪的定刑有三个档法:(1)一般情节的通常除了一定罚金外,还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2)情节较为严重的,除了一定罚金外,还应判处三年以上且十年以下徒刑。(3)情节十分严重的,除了没收财产或处以罚金外,还应判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在本文看来,互联网背景下的刑法规制应有一定的协调性,除了在是否牟利方面有一定差异,难以解释两罪法巨大的定刑区别,并且没有充足依据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划分档次。互联网时代各种信息传播的广泛性、迅速性及便捷性,势必会加剧传播类犯罪带来的后果,而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行为不会对淫秽物品传播带来的后果产生最终影响。基于此,本文认为,具体的社会背景及刑事政策决定了淫秽物品传播牟利罪在刑法规制方面的最高处罚,这并无不妥。但是,在牵涉淫秽物品传播罪及淫秽物品传播牟利罪上有过大差异,就极易让公众产生主观方面的疑虑。毕竟,传播一亿件淫秽物品在量刑上只应处以两年以下徒刑、管制或拘役,而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淫秽物品传播,数量有数百件在量刑上就可处以三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校园贷中,女大学生把自拍裸照传播给债权人表明其已经接受了约定的处罚要求,这就关系到了承诺问题,女大学生借贷时指明了裸照的用途,是否债权人传播裸照就不属于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究其原因是因为淫秽物品传播罪及牟利罪都牵涉到了《刑法》中妨碍社会管理正常秩序罪。所以,即便女大学生表明了裸照的用途,但是仍旧无法消除淫秽物品传播及牟利所造成的违法性。由此可见,债权人传播女大学生的裸照仍旧是犯罪行为。 (二)公开借款人裸照并威胁其还款构成了勒索敲诈罪 以传播裸照的方式威胁借款人还款是否属于勒索敲诈罪,主要在于勒索敲诈罪及合法维权的界限。虽然维权是法律鼓励及允许的,但是正常的边界并不明确。我国有学者表示,如果尚未突破权利范围,使用胁迫也是必要的,但应确保手段本身没有构成其他刑法犯罪规定,就可判定其没有损害对方财产,那么就不构成犯罪。然而,“权利范围”在当前仍旧缺乏明确的标准。而过度维权,指的是债务人以伤害借款人的方式实现债权。如果允许过度维权的话,就会出现私力救济随意实施的情况,那么国家相关机构就会成为摆设,且极易出现大量伤人现象,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十分混乱。通常来讲,以轻微暴力等非法手段催要债务,不会构成勒索敲诈罪,但是会构成滋事寻衅罪。 依据我国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条款,民间借贷的利率假如在24%到36%,就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借款人履行承诺的话,不可要求返还。如果利率超过36%的,超出的利息是无效的,借款人即便履行了还有权要求返还。对于超过36%利息的债务,其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法律还会帮助借款人讨回过多的利息,所以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借助胁迫手段追讨该类债务的规定应和民法始终保持一致、协调。从这里可以看出,任何人采用胁迫手段追讨债务中过高利息的行为,不是行使权利的表现,也不具有正当性,而是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了勒索敲诈罪。 在校园贷中,借贷平台用将裸照公布出去的方式威胁借款人以实现讨债目的的行为,应对其做具体的定性。具体来讲:(1)公布裸照的做法符合勒索敲诈罪构成要素中的要挟、威胁的定型化行为。针对女大学生来讲,一旦其裸照被公布就会对其带来毁灭性打击,不仅会使其社会评价大打折扣,而且还会侵害其性耻辱心,并且还会导致其陷入极度恐慌中。(2)依据债务在性质方面的分类,索要利息不超过24%的债务属于合法行为;索要利息高于24%但不超过36%的债务也不算违法;索要利息大于36%的债务,就构成了勒索敲诈罪。 二、出售借款人隐私信息及裸照的刑法规制 (一)出售隐私信息及裸照构成了侵犯个人信息罪 不法分子利用出售借款人的电话、个人住址、裸照等隐私信息做不正当交易,就触犯了《刑法》中涵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指的是可间接推断或直接指明公民身份的个人信息,像医疗记录、职业、家庭主旨、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姓名等,这都属于个人因素信息。校园贷中的裸照通常都注明有个人的微信、QQ及电话等联系方式,那么人们就可据此推断出照片主人公的个人身份。 另一方面,即便没有附上联系方式,裸照本身也属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象进行保护的关键,是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与个人自由,而裸照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并且也侵害了其个人自由与人格权。针对一般女大学生来讲,一旦自己的裸照被公布,那么尊严、隐私将一扫而空,因此裸照应作为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被好好保护。 結合我国司法规定,侵犯公民信息罪达到严重的情节标准,通常主要涵盖以下几点:(1)个人信息数量。裁判文书中已经生效的与公民个人信息有关的数量在54到500多万条之间。(2)非法牟利数量。一些判决书中没有标明牵涉的个人信息数量,但是把被告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谋取的利益数量当成定罪依据。(3)非法获利数量和个人信息数量。有的裁判文书把非法获利数量和人格信息数量做综合分析后给被告量刑。 校园贷中怎样判断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级别尚且没有权威标准,因此司法机构也不易把具体的牟利数量或个人信息数量当成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本文认为,校园贷中是把裸照打包出售,对于该行为,需要了解被出售的裸照数量、导致的后果及获利数量三方面,只要三方面中任意一个方面导致了严重后果,那么就应受到处罚。比如,因裸照被出售而导致借款人自杀身亡或重伤,亦或被不法分子利用,都应通过刑法规制对涉案人员进行严厉惩处。 (二)传播及出售借款人裸照构成了侮辱公民罪 我国《刑法》明确指出,侮辱罪指的是通过暴力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公然侮辱,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有人认为校园贷中女大学生把自拍的裸照传给他人并许可其用途,因此授权者在网上传播并不会构成侮辱罪。但是本文认为,女大学生的承诺与一般承诺不同,其无力偿还贷款的原因是放款人设置有超高的罚息及利率,从而才使得裸照变成了不法分子威胁其的筹码。在民事合同中,由违约人自主承担违约可能带来的结果,这是民事合意的基本要求。但是,刑事领域的合同违约结果是否是被害人曾经承认的结果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因为被害人承诺的承担结果的条件,需要从被害人的实际意思来分析。在大多数学者看来,那些自陷风险者,是基于对有利结果的相信,才使得他们不统一不幸风险,因此他们才进入风险的。而自控风险可以划分成他控型与自控型。校园贷中当事人裸照被公布,属于他控型自陷风险,当女大学生把自拍裸照交给债权人时,自身尊严与人格就处于他人控制风险中,尤其是在不可能还清、不合法、极高的利率下,其是无法从该风险中摆脱的。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认为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处于他人控制风险中,自身决定权并不涵盖对自陷风险的放任与追求,所以应该由风险控制者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将女大学生裸照公布出去者就构成了侮辱罪。 总之,校园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一经出现就点燃了高校学生很高的消费热情,这就导致裸贷这一畸形现象的出现。因此,我们在正式高校学生资金需求的同时,还应借助刑法规制的方式对网络金融新产品的运作进行规范,以便引导校园贷业务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最终为高校学生乃至整个社会营造出积极、规范的网络金融环境。 参考文献: [1]黄志敏、熊纬辉.“校园贷”类p2p平台面临的风险隐患及监管对策.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30(3).. [2]郑春梅、贾珊珊.国内外校园贷平台比较及规制分析.财经界(学术版).2016(17). [3]林燕霞、许再佳.关于“校园贷”乱象的背景分析及对策.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7,33(2). [4]任一帆、马旭峰、王欣丛.大学生校园贷存在的问题及干预.高校辅导员学刊.2017,9(2). [5]杨京橙、鲍夏悦.“校园贷”乱象的原因分析与监管建议.经营与管理.2017(6). [6]王康、周君君.我国“校园贷”问题的现状及对策——基于上海、河南两地的实证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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