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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如何更好地实现清楚表达
范文 摘 要 图形用户界面作为科技发展衍生出的新事物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局令将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中。由于图形用户界面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尚未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目前,我国针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专利申请和审查规范,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外观设计表达和权利保护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申请人的智慧付出与所得到的保护并不匹配。通过分析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过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本文尝试探索出针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更好的表达方式,希望能为行业内外的学者提供一点新的思路。
关键词 图形用户界面 表达方式 界面原型
作者简介:张静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外观设计审查部,研究方向:外观设计专利。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11
一、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的现有视图提交标准的局限性
2014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局令通过对《审查指南》的修改,将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中。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予以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可以是一个静止的提供人机交互或与实现产品功能相关的功能性界面,但更多的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对于具有动态变化过程的图形用户界面,应将关键帧视图,即图形用户界面变化状态图,与整体产品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其整体应满足清楚表达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的要求。
但是,图形用户界面不同于一般产品。
一方面,图形用户界面基于科技发展衍生出的新产品、可视化操作方式和新的用户需求而产生,属于近年来的新生事物,与传统意义上的产品存在很大差异。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针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专利申请和审查规范。
上述两方面原因使得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在外观设计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站在申请人的角度,从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过程来看,目前的视图提交方式在权利保护方面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过程简介
针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人员在前期的产品规划中的重点内容是确定界面的具体功能和梳理界面变化流程。确定界面的具体功能,包括:列举界面所具有的具体功能、对界面进行详细的具体功能区域的划分。梳理界面变化流程,即以实现具体功能为目的,以人机交互操作为界面变化的启动方式,确定界面变化过程的依次顺序。设计人员在进行产品规划的同时,会根据以上内容确定出“流程图”并绘制出一套“界面原型”,“界面原型”是图形用户界面的原始框架,以线框形式为表达方式,表示出图形用户界面的最核心内容,同样也是最能体现设计要点的视图。
在此之后,就是设计人员在“界面原型”的基础上,进行视觉设计。在“界面原型”中的对应部分加入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以呈现更好的视觉效果,使其富有美感。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视觉设计过程中加入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中,有些是确定不变的,有些则是具有不确定可变化性的。
从现有规范来看,设计人员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智慧付出,但在申请文件中仅最终一个确定不变的状态能获得保护,所得到的保护与智力付出并不匹配。
三、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表达方式的探索
一般来说,图形用户界面通常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有关,就其自身的特殊性而言,图形用户界面注重的是人机交互的方式、人机交互的操作流程和界面的视觉表达效果,这才是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也是应当清楚表达的内容。
但是,依照我国目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视图提交规范,视图表示的外观设计可能并不是申请人真正想要获得专利保护的内容,而是其中一个具体的情形。视图表示的内容与申请人想要保护的内容存在差异,不能准确地体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内容,不能表示出设计人员的智力付出。而且,基于此种表达方式而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方面对申请人获取保护是不充分、不准确的,另一方面对专利权的保护也是不利的。竞争者只需将其中一些具体细节做以调整,即可规避侵权的风险,这样,对专利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针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现有表达方式中存在的不足,结合界面设计过程的特点,我们应当探索出一种更适合图形用户界面特点的表达方式。
在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引入以“界面原型”为基础的图片或者照片,以“界面原型”为基础进行表达,在其对应部分以图形用户界面的最终视觉呈现表达出确定不变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以“界面原型”中具体功能区域划分的线框形式表达出具有不确定可变化性的设计要素。对于各界面之间的变化关系,这种以“界面原型”为基础的界面变化状态图可以更准确地实现清楚表达的目的。
由前文对界面设计过程的简介可以总结出,“界面原型”可以有效地表达出设计要点,即图形用户界面中提供人机交互或与实现产品功能相关的功能区域的具体划分,以及各功能区域所显示的内容的依次变化情况。“界面原型”是抽象的设计要点具象化的最直接表达方式。但是,由于未经过视觉设计的过程,“界面原型”与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在视觉呈现上又存在较大差异,故此将“界面原型”直接引入作为外观设计视图肯定是不准确不符合清楚表达要求的。而以“界面原型”为基础的界面变化状态图,这样的表达方式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的最终视觉呈现基本相同,区别点仅在于对具有不确定性的设计要素的表達。
与目前的视图提交规范相比较,这样的表达方式清楚地显示了其中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将设计要点作出了更准确的表达,更符合清楚表达的要求。
专利法予以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具有变化状态的是其中一种情况,另一情况是不存在变化状态的,是一个静止的提供人机交互或与实现产品功能相关的功能性界面。对于不存在变化状态的情况,界面中也可能会存在不确定性,只是相对较少,同样也可以适用以“界面原型”为基础的界面变化状态图的表达方式来表达图形用户界面内容。由此,以“界面原型”为基础的表达方式可以作为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的通用表达方式,可以作为更好地满足清楚表达要求的视图,成为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的必要视图。
目前,我国针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尚未形成比较规范的专利申请规范,根据前文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比较明确的视图提交规范:申请人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正投影视图和以“界面原型”为基础的外观设计视图,其中,界面中具有不确定性的部分内部填充一组X形交叉线作以表达,申请人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对其进行辅助说明,界面中具有不确定性的部分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可以以相似设计的形式,将界面中的不确定部分具体化列举性的提交,此时,以“界面原型”为基础的外观设计视图成为判断设计思路的依据,也为后续的侵权判定提供有力依据。
由于我国尚未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对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而言,整体产品的正投影视图仍是必要的。在这一视图提交规范中,整体产品的正投影视图和以“界面原型”为基础的外观设计视图为必要视图。以“界面原型”为基础的外观设计视图的视图名称可以为界面参考图。
四、结语
以“界面原型”为基础的表达方式可以更准确地表示出申请人想要保护的内容,更全面地体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内容,更有利于专利权的保护,较好地将所得到的保护与智力付出相匹配。而且,由于我国尚未引入部分外观设計保护制度,采用以“界面原型”为基础的表达方式,将有助于与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相衔接。
由于移动终端的物理造型设计空间越来越小,设计风格日趋简约,物理键盘逐渐消失,在屏幕上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成为移动终端人机交互的重点,甚至成为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近年来的热点,必将会成为今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一个重要类别,图形用户界面如何更好地满足清楚表达,更好地适应专利法律体制,或者专利法律体制如何更好地接纳图形用户界面这一客体仍值得探索。文中的内容只是笔者对上述问题的一些浅显的思考,希望能为行业内外的学者提供一点新的思路。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新生事物将会不断涌现,专利法律体制和审查规范也应当随之不断改进和完善,顺应发展趋势,以更好地服务创新主体。
参考文献:
[1]李洪海、石爽、李霞.交互界面设计.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2]吴溯、孟雨、谢怡雯,等.设计之战:移动终端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博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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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5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