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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范文 摘 要 智能合约是通过计算机自动执行合约事务的代码,若得以广泛应用至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则将大大节约时间及人工成本。而智能合约形式及履行的特殊性使得无法直接适用《合同法》对其进行规制。据此,本文试分析智能合约的性质、特点、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以及在适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区块链 智能合约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陆瑶,暨南大学2016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39
区块链技术特有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开放性、信息不可篡改以及极高的安全性等特点引起了各行各业的注意。在区块链技术的实际应用中,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无疑是适用范围最广、需求量最大的一类了。目前,我国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研究整体仍处于早期探索阶段,相关部门的态度也较为模糊。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对区块链技术本身以及应用的研究方面都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一、智能合约概述
(一)智能合约概念
2014年,美国证券交易所处理的所有订单中,有75%的订单是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完成的。可见,可自动执行的合同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它已经被成功应用于许多领域。Gideon Greenspan认为,智能合约是一个储存在区块链上的代码,它由区块链上的事务所触发,并可读取或写入区块链数据库中。 Greenspan的定义着重强调智能合约的核心技术,即区块链技术。
那么,究竟什么是智能合约呢?我们可以通过股票交易为例来说明这个概念。假设A的账户上有100股万科的股票,每股的价值为100元,B的账户上有4000元的现金。他们签订一个智能合约:B以每股100元的价格向A购买40股万科的股票,当B向A的账户转入4000元时收到A转出的40股万科。那么当4000元从B的账户转向A时,智能合约的条件即被满足,计算机自动将40股股票从A的账户转向B的账户。智能合约会按照约定自动完成这笔交易,不再需要传统模式下中立第三方机构的存在。由此可见,智能合约的工作原理类似于计算机程序的if-then语句,即人们预先编好一个程序代码,当程序设定的条件满足时,随即触发系统自动执行相应的合约条款,以此完成交易和智能资产的转移。
(二)智能合约的特征
1.可执行性。可执行性意味着智能合约并不是万能的,恰恰相反,智能合约只能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物理上不具有可实践性的标的自然无法通过智能合约实现,但相较于传统合约,智能合约基于区块链技术开放性的特点拥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
2.自动执行性。自动执行性可谓是智能合约的最大特性,它是指一旦满足合约中预先设定的条件,计算机将自动直接执行合约事务而无需人为干预。自动执行性在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体现当属信用卡自动还款,在具体的时间,即信用卡还款日,当还款条件被满足(储蓄卡余额比信用卡还款金额多的情况下),计算机系统会自动完成这笔交易。
3.强制执行性。强制执行性是与自动执行性并存的特点,是指预先设定的条件被满足后,计算机开始自动执行合约事务至执行完毕这一段时间内,外力无法进行任何干预,只能由计算机按照既定路径进行运作。强制执行性能保障整个程序的执行效率最大化,这不仅能提升事务执行的精准性,防止错误的发生,还能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4.自主执行性。由于区块链技术拥有去中心化的特性,从理论上来说,智能合约的执行无需第三方信任或执行机构的存在。一个最直观的例子就是淘宝购物过程,现有模式下,买方选定特定商品后,支付的价款会先转入支付宝,待卖方收货确认无误后,价款才会转入卖方账户。由此看来,支付宝承担着交易中介的角色。而在区块链技术下,买卖双方可以设定附有买房确认收货后再移转货款条件的智能合约,待买方确认无误后,由计算机制动执行移转货款的合约事务,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三)智能合约分类
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的智能合约大体分三类:一是 “智能合约代码”,也就是常说的区块链代码。二是“智能法律合同”,即被用来指代该技术的特定应用,如用区块链来补充或代替现有法律合同的方式,成为智能合约代码和传统法律语言的整合。如Eris Industries双集成系统、Primavera de Fillipi加密账本交易法律框架和区块链联盟R3的智能合约系统 Corda就是遵循该基本思路。三是“智能替代合约”,即用智能合约代码创建有商业价值的全新合同形式,如M2M(机器对机器)商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洗碗机能够自动购买清洁剂,汽车可以自动支付加油费。
二、智能合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
具体而言,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二者都需要明确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承诺指的是合約参与方同意的(经常是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承诺一词定义了合约的本质和目的。其次,二者都体现出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我国《合同法》第4条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智能合约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人们可以设立各种各样目的的智能合约,毫不夸张地说,这个时候限制人们行为的唯一因素就是想象力。再次,二者都会对违约方作出惩罚。传统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增设违约条款,通过设定违约金或解除合同等方式维护各自的利益;同理,人们也可以在智能合约中设定违约条款。另一方面,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之间仍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执行方式。智能合约通过计算机自动判断执行的触发条件,从而选择执行符合设定的下一步合约事务;而传统的合同需要人工对触发条件进行判断,再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2.主客观维度。智能合约适合客观性请求的场景,传统合同适合主观性请求的场景。智能合约中的约定、抵押及惩罚需提前明确;而观性判断指标很难由计算机进行自主判断,因此难以执行合约事务。
3.执行时间维度。智能合约属于事前预定、预防执行模式;传统合同则采用的是事后执行,根据状态决定奖惩的模式。
4.适用范围维度。智能合约技术可在全球范围内被采用;而传统合同会受限于具体辖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人文等因素均影响着传统合约的执行过程。同时,由于智能合约采用的是数字形式,这意味着在资产交易中,实体资产需要先转化为数字资产,否则计算机无法执行事务。
(二)智能合约涉及的行为边界难以掌控
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约能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许多便利,尤其是在金融领域,它能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实现高效率且低成本。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智能合约天生就是进行犯罪活动的温床,这主要是因为:智能合约的内容具有任意性、监管难以进行以及目前对互联网犯罪的监管尚存在较多阻碍。智能合约的运行无需第三方中立机构的参与,这虽然有利于提高效率,但也为规范智能合约的内容制造了困难。另外,智能合约是以代码的形式表现的,因此只能对代码进行审查监管,想要破译这些代码无疑存在较大的技术难度。同时,由于区块链的影响范围是全球性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都只能在其所及范围内进行监管,因此,想要形成一个适用于全球的整体监管系统绝非一朝一夕之事。
智能合约的技术特性使智能合约一旦触发便无法进行干预。因此,若用智能合约进行犯罪活动,能保证犯罪结果一定实现,同时,合约参与人可以从合约事务的执行中分离出来。在这种情形下,证明具体行为与合约参与人存在必然联系,并最终将合约参与人定位至现实生活中将存在很大困难。再者,智能合约能够高效执行事务,庞大数据的分析或资金的转移都可以在数秒甚至一秒内完成,这也为非法活动的进行提供了便利。
(三)运行模式缺乏灵活性
在传统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通常不能预知会发生什么,据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认定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具体情形,从而能在特殊情况发生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智能合约中,程序依旧会得到严格执行,直至运行结束或出错。区块链及其上的智能合同是一旦开始将无法被任何人干涉和停止的,所以,不同于传统的中心化应用程序提交个补丁就能修复漏洞,即便发现智能合约中存在漏洞,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持续运行下去,直到燃料货币耗尽,程序才能停止。社区成员随即达成共识,决定将以太坊进行分叉,再通过更新以太坊协议,将所有此期间相关的交易做无效处理,以保全以太坊上的资产价值。
由此看来,智能合约其实并不“智能”,它实质上是由事务所驱动的,只能针对特定情形做出反应,但无法主动扫描其环境并根据相应的变化改变执行操作。在当前的技术背景下,智能合约及其应用的本质逻辑大多仍是根据预定义场景的 “IF-THEN” 类型的条件响应规则, 能够满足目前自动化交易和数据处理的需求。未来的智能合约应具备根据未知场景的 “WHAT-IF” 推演、 计算实验和一定程度上的自主决策功能, 从而实现由目前 “自动化” 合约向真正的 “智能” 合约的飞跃。
三、智能合约的发展建议
当前,区块链技术和相关应用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为了有效推动智能合约的发展,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效用,作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定智能合约开发的统一标准
虽然分散的标准正在建立,但在全球层面尚缺乏一个统一的技术开发标准,对于智能合约使用的兼容性等方面将受限制。为了实现智能合约在全球范围内的适用,有必要制定国际统一的智能合约开发标准。
(二)尽快出台相关监管政策
智能合约对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大多数行业整体有益,但其应用能否很好地与整个行业进行融合,最终要看监管部门对技术的认知、许可以及法律上的认证。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在区块链技术早期研发阶段就参与到其中,了解行业最前沿的动态以及市场的具体需求,并能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或者操作指引,推动智能合约以及区块链应用在国内的落地。
(三)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政策
对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可在一定程度上参照《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尤其在合约的效力、责任分配层面。同时,由于智能合约的运行具有一旦开始便无法进行干涉或中止的特点,因此不能生搬硬套《合同法》的规定,例如要约和承诺的撤销、撤回等,应当单独对智能合约进行立法,同时,对运行智能合约平台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予以确认。
(四)加快区块链技术人才培养
建议鼓励和支持高校设置区块链专业课程,推动重点企业和高校联合,建设区块链人才实训基地,积极培训区塊链技术开发人才。同时,提升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对区块链知识的认知水平,以便在实践过程中更好地解决区块链法律相关问题。
注释:
Greenspan G .2016 Beware of the Impossible Smart Contract, Blockchain news, 12 April.
[美]梅兰妮·斯万著.龚鸣,等译.区块链:新经济蓝图及导读(译本)(第一版).新星出版社.2016.
长铗、韩锋,等.区块链:从数字货币到信用社会.中信集团出版社.2016.120.
王飞跃、邱晓刚、曾大军、曹志冬、樊宗臣.基于平行系统的非常规突发事件计算实验平台研究.复杂系统与复杂性科学.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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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