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律正当程序下的监察制度 |
范文 | 摘 要 无规矩,不方圆,人类生存发展是要遵循原则的。对监察制度来说是用来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以权力约束权力,实施监察制度时要在法律正当程序下进行,这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自然公正的原则。在法律正当程序下实施监察制度也是维护人民群众自由民主权力的重要体现,监察制度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业行为的监督制约。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浪潮中,在建设法治型国家,在建设人民满意的国家机关号召下实施好监察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对法律正当程序下的监察制度进行研究显得很有必要。 关键词 正当程序 监察制度 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赵振钦,云南赵振钦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36 做任何事情都要有度,对权力来说行使过度会造成对权力的滥用,对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利益损失,对社会发展造成极大的破坏影响,所以必须要对权力行使加以监督制约,才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国家监察机关中纪律监察委员会是专门对国家公务员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的机构,作为一种监察机构,在行使权力,在执行监察行为当中也要以监察制度为行动标准,也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的原则。基于此本文以法律正当程序下的监察制度为研究对象,对监察制度相关方面仅从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阐述,借此希望能够对监察制度增加了解,为更好地从事监察工作吸取更多宝贵的经验。 一、监察权力具有的优势 拥有监察权力的国家机关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处理反腐案件中有着重要能量,在持续的反贪腐行动当中我党的纪委会在其中具有主导地位。作为监察机关中央给予了高度支持,接二连三的案件中使反腐敗处于高温状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缘由。第一是刮起了一阵廉政之风,有力地为中央权力集中提供支持。领导体制越加具有高度,越加统一,上命下从这种关系得以形成,这给予了纪委的动力是强大的。近几年来在“八项规定”方针指导下,纪律整顿工作颇显成效,贯彻中央政令使疲软状态得以改变,可见在反贪腐案件当中在组织条件上具有重要作用。第二个原因是纪委是党的一种机构,在身份上具有优势。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意志上权威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在反腐问题上纪委会作为一种监察机关有着义无反顾的责任,是永不回头的,任何阻碍力量都不能阻止反腐倡廉行动前进的脚步。在超强领导地位与严格纪律约束当中,在反贪腐案件中纪委显现出很大的威力。第三是同时调查违纪违法问题,将调查权真正利用起来,彻查干部的贪腐问题,直到水落石出,在处理时要结合情况而定。在先期查办当中纪委得以形成,当条件成熟时按照诉讼程序交给检察机关并转化成司法监管,接力式这种办案模式在其中形成。第四是纪委具有调查的权力,刑事诉讼程序并未对其权力产生影响,权力行使更为灵活,纪委机关在进行反腐败斗争当中缺乏羁绊,这是纪委在对案件进行查办时比检察院更有力,也更有成效。在一九九七年后检察院受到刑事诉讼法当中传唤和拘传时间限制影响,与联合方式进行办案,通过纪委办案的方式使办案压力得以缓解,权力行使空间得以折射出来,比检察院还要优越。第五个原因是其它力量能够被调动,纪委和监察机构共同办案,呈现出一体化的特点,党政案件能够同时办理。在反腐败当中对纪委侦查人员进行抽调,为办案提供协助作用,承担询问与查证多种任务。纪委隶属于党的机构组成部分,能够调动其它行政力量,显得越加便利,优势不如检察机关明显。在这些优势的影响下反贪腐行动纪委在众多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取得了很大突破,取得了重大战绩。 二、监察权力法治化发展存在的难题 近些年来在对贪腐案件进行查处时在法治化上存在困惑与难题,体现在以下的弊端。第一点是对纪律检查权力和专门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区别的厘清,前者是党权范畴,后者属于国权,纪委负责处理违纪问题的纠察,权力赋予了本党党员,隶属于权力范围。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权力是对公务员滥用权力与渎职行为处理而言的,行政监察法对这种新行为具有规制影响,在行政权范围当中。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立案权与侦查权加以行使,对渎职侵权与贪污受贿行为进行处理,在司法权范围当中,司法、监察这两种权力都归属于国家权力,是一种政府权力。执政党为共产党,公职人员政治面貌多以党员为主,党员身份公职人员与党员违纪违法行为是同时并存的关系,是互相涉及的。在查处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纪律案件时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在这当中司法机关享有开展调查处理的权力。在近些年监察实践来看纪委一并对违反纪律与法律行为进行调查,对党的权力、国家权力进行一并行使,这个做法是否与宪法符合是一项很值得讨论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长时间实行“双规”措施之后调查人人身自由被剥夺,人身自由保障规定是否与宪法符合,还是有疑问的存在。“双规”是指对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对情况加以说明,要充分认清这个问题。从实际上来看“双规”措施在长时间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处理上较适用,适用于这项调查活动,对事实加以查明,对数据加以收集,对赃款赃物做出起获与扣押的处理,这与人身自由权之间是存在矛盾的。在《宪法》当中第37条有规定人身自由不能被侵犯。没有经过检察院的批准,或者是法院没有做出决定,不能逮捕任何公民。禁止对公民进行非法拘禁,进行非法剥夺,使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为此需要进行探讨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双规”合宪性问题上疑问是一直存在的,制度改革这个问题是难以回避的。《行政监察法》在正式授权之后,在立法正当性上来看并未经过行政机关与批准行政机关对调查对象人身自由有权进行剥夺,合宪性就更不用说了。 三、监察权权力来源 首先监察权来自于党,是党赋予这个权力的。与国家机关相比,从新监察权上看这种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赋予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一种权力,体现了一种民主精神。为使监督权得以落实,更加体现民主性,使这种权力更具强制性,更具权威性,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做出针对监察体制进行改革的规定,改革主要以建立发展试点工作为主,在决定中指出实行试点所在地区的监察委员会的产生以本级人大为主。结合这个制度进行设计,作为国家一种专门性质的机关,和其他机关一样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与监察权力有关的机关手中享有的权力由人民赋予,对人大负责,但人大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来源于人民群众,与其说监察机关对人大负责,不如说向人民群众负责,这体现了民主原则,这种以宪法为根本的基本法律原理是不用争论的。设置新的监察制度,对这种制度的有效施行,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绝对地位,因为人民是赋予监察机关监察权的主体,也要自觉接受监督。反贪腐这个问题是当前党和国家重点紧抓的一项工作,处于高压态势,新监察制度的施行体现出党和国家对于反腐工作的极度重视,体现了监察到底的坚定决心。 但这也暴露出一个问题监察委员会也要人大汇报工作,接收监督、评议,还有表决。从实践中显示这种体制利弊各占一半,有利的影响是为表达意见提供了民主化的渠道,不利的影响是负担增加了,在精神上增加了压力,还要在利弊中权衡。 通过结合以上论述可知,本文从两个方面对法律正当程序下的监察制度展开论述。在法律正当程序下的监察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对监察制度的实行是建设法治型国家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在实施监察制度当中要以法律正当程序为依据,走正当程序,严格进行规范的监察制度执行操作,给予监察机关更高权力,监察人员充分发挥好人们交予的权力,坚决抵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为建设法治型国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扫清一切障碍。 参考文献: [1]朱福惠. 国家监察体制之宪法史观察——兼论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时代特征.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70(3). [2]马岭. 关于监察制度立法问题的探讨.法学评论.2017,35(3). [3]袁博. 监察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未来面向.法学.20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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