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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病残吸毒人员收治问题及对策分析
范文 摘 要 近年来,吸毒人员激增,病残吸毒人群扩大,其收治困境严重阻碍了当前的禁毒工作。本文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涉毒案件中未关押人员情况,进行收治困境分析,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希望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壮大社会力量,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收治模式,以期扭转工作被动局面,全面降低毒品危害。
关键词 病残吸毒人员 毒品违法犯罪 收治问题
基金项目:四川省公安厅项目,项目名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监管机制研究——以打击毒品犯罪的视角》,项目编号2017SC LL01。
作者简介:胡青,四川警察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禁毒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96
当前,我国毒品治理处于集中攻坚期,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难问题,阻碍了禁毒工作的纵深开展,加剧了毒品社会危害。依法开展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切实解决收治困境,对于挽救吸毒人员、强化司法权威、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现状及问题
病残吸毒人员具有其特殊性。他们既是受害人,也是违法者,更是病人,他们既应受到刑罚的惩治,又应当被给予合理适当的医疗救助。在此类人群的收治过程中涉及侦查抓捕危险、诉讼程序进入难、场所拒绝收治、收治管理不合理等诸多方面,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综合收治。但就目前相关禁毒部门所采取的措施来看,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依然未得到有效缓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抓捕难
一般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抓捕尚存在诸多困难,而病残吸毒人员毒品违法犯罪在侦查、抓捕工作中,挑战更大、風险更高。在案件侦捕过程中,此类吸毒人员为逃避抓捕,往往利用自身生理特殊性威胁恐吓缉毒民警,例如患有严重疾病、传染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等。特别是患有艾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吸毒人员,他们惯用刺破皮肤的方式宣扬传播疾病,在抓捕时一旦被抓伤、咬伤、针头刺伤等,都会有染上疾病的风险,这不但增加抓捕难度,也增加了缉毒民警的职业风险,降低办案效率,严重影响收治工作的开展。
(二)诉讼难
在诉讼程序衔接方面,公检法司各部门在病残吸毒人员移送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的看法不一致,缺乏有效衔接,此类人群进入诉讼程序困难重重。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抓捕中消耗了大量精力,但在成功抓获病残吸毒人员之后,却囿于看守所、监狱的拒收压力,被迫执行监视居住或其他强制措施,这就导致部分吸毒人员即使达到了死刑标准也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的尴尬局面。
(三)收治难
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异常庞杂,涉及多项制度的落实,包括严重疾病的认定、所外就医、协作机制、收治程序、经费保障等,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各项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或解释说明。但反观现状,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仅有国家禁毒办、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但效力层级较低,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执行依据,且实践中也很难将上述制度完全落实。除此之外,在执行保外就医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忽视对该类人群社区戒毒的监督管理,导致收治工作漏管、脱管现象司空见惯。
二、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的形成原因
病残吸毒人员毒品违法犯罪的形成,是由身心缺陷与致罪因素共同导致的。病残吸毒人员生理、心理缺陷等内在个体原因是造成病残吸毒人员的一项重要原因,而政府、社会力量、法律等外在公共因素影响更为重大。作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的管理主体和基础保障,这些公共因素的作用发挥直接影响着收治工作的成效。
(一)收治管理制度笼统模糊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收治,《戒毒条例》在对允许患严重疾病人员所外就医的规定中,内容依旧较模糊,致使收治工作缺乏具体执行依据。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新做法,也只是换汤不换药,并未产生实质性的改变,甚至沿袭旧制,致使病残吸毒人员“逍遥”在外,无法进行系统、全面的戒毒康复治疗。
(二)政府部门重视不足
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收治工作的主导力量,能否正确高效地履行责任,对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效果具有重大影响。但从实践中的情况看,政府部门的权威性和主导性体现不鲜明,责任意识亟需加强。对病残吸毒人员毒品违法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危害严重性与收治的复杂性重视不够,主人翁意识不强,机械片面地归责于公安机关,而疏于提供收治工作所需的资金人才保障和制度支撑。由于此,监管场所、司法行政机关的后顾之忧无从解决。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牵一发动全身,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需要充分发挥禁毒部门各司其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同频共振,共同推进收治工作有序铺开。而目前禁毒机构各单位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弊端依然明显。
(三)社会主体缺位
任何问题产生的原因都不是唯一的,而解决问题必然要从多角度依靠多方面、多主体共同发力。病残吸毒人员毒品违法犯罪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关系到个人、家庭、团体组织等多种主体,其力量往往能比政府手段更灵活及时地解决问题。而反观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管理现状,则存在社会主体不到位,作用彰显不明的弊端。对此类人群的侦捕、打击、收治、帮扶等过程中,都过于强调政府主导,群众、企业、各团体组织等社会主体作用往往被忽视,政府在收治此类人群中的漏洞,便不能获得有效填补。收治工作未凝聚多主体力量,未形成多主体合力,便导致政府在收治过程中力所不逮、独木难支。
三、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对策分析
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于法应依,更有现实需求。对病残吸毒人员全员收治,短期成本不可避免,但如果执法部门视而不见,管理部门不作为,则潜在的隐形成本会无限放大,最终需要全社会来承担。病残吸毒人员流散社会,社会危害巨大,家属不满意、群众不满意、基层民警不满意。从“平安账”、“经济账”、“和谐账”几方面考虑,建立行之有效的措施已刻不容缓。
(一)完善立法,明晰收治标准及权责
法律具有理论先导和最终解释作用,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管理在立法上的不完善,成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无法逾越的硬性壁垒。明确和细化《戒毒条例》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的规定。适当调整《看守所条例》中不予收押的对象,将患严重疾病的病残吸毒人员纳入其中。清晰界定监狱的收治权责,监狱必须做到“一网打尽”、“应收尽收”,不得拒绝收押。应建立责任豁免机制,明确在合法合理收治下,戒毒机构病残人员疾病发作、死亡或有其他违反规定导致意外突发的,戒毒机构应免除责任。
(二)完善、新建收治场所
当前,国内关于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场所呈现出场所稀缺、标准混乱的状况。如看守所、监狱,改建、开辟专门区域,用以专门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并实行分别、分级管理。探索“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新模式,如四川省成都戒毒康复所。依托医疗卫生机构资源,联合共建。用于收治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具备收治医疗条件的以及患严重疾病、所外就医的病残吸毒人员。如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的“西秀区康复治疗中心”和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区分院(“公卫合作”医院)。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改造旧有机构,还是新建专门的收治中心,制定法律规定确立其合法地位和收治能力是首要前提。
(三)强化政府宏观主导能力
政府在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中具有主导性、权威性,总领立法、财政、执法等多方面的建设实施。政府部门要深刻地认识病残吸毒人员毒品违法犯罪的严峻性、收治此类人群的紧迫性与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在政策、財政上为公安机关提供充足保障。
(四)构建多主体协同收治
完善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体系,最重要的是打破政府单一主导的局面,汇集多主体的智慧与力量,营造多元收治的良好氛围。
首先,可外包公共服务,委托管控,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吸引更多主体、更大力量、更优资源参与收治,填补政府管控漏洞,提升收治工作效率与水平。
其次,政府鼓励企业为病残吸毒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运用各种手段给予企业特殊政策及资金支持,促进企业产生社会帮扶的最大可能、最好效果。
再者,鼓励群众举报病残吸毒人员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为侦捕、收治工作提供有益线索,予以相应的奖励与表彰,同时注意保护其隐私和人身安全。
最后,发动病残吸毒人员的家属亲朋,打“亲情牌”,积极劝诫、陪同治疗,给予其心理支撑,消除心理障碍,帮助病残吸毒人员积极改造,重归社会。
四、结语
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对挽救吸毒人员、提升司法公信力、降低毒品危害、构建清朗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这项巨大工程千头万绪,不可毕其功于一役,需要多主体、多方面共同发力。而早日解决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是戒毒工作者在新形势下的重要使命,是全社会的共同担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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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