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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构建“四三四”律师参与工作机制显成效
范文 摘 要 律师参与是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信访接待、矛盾化解的新途径。作为中立第三方,律师参与能够有效预防检察机关单独接访的弊端,充分发挥律师优势,为信访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多年来探索出一套律师参与的新模式并运用到实践中,积极维护了区域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律师参与 涉法涉诉 机制
作者简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孔庆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部长;李兆欣,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检察官;邢婧,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332
2016年以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在天津市率先建立律师参与工作机制,并积极探索完善律师参与新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制度先行,搭建律师参与“四个平台”
2016年,东丽区院从发挥律师独特优势、创新矛盾化解方式等方面着手,主动与区司法局沟通对接,率先在全市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并于1月份与区司法局联合签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的若干意见》,为律师参与化解涉检信访案件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为全市提供了一项可借鉴的制度范本。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通报》、市检察院《控申情况》及《检察日报》、《天津日报》、正义网、北方网先后进行了报道。
2017年以来,为进一步提高律师参与的效率和质量,东丽区院主动探索扩大律师参与范围,制定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将律师参与范围从涉检案件扩大到了涉法涉诉案件,并将律师参与信访案件的方式从预约制改为坐班与预约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在刑事案件纠错、申诉法治化大背景下,制定了《关于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率先在全市检察系统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为全市范围内律师参与代理申诉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
2018年,东丽区院积极总结前期工作成果,继续深化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机制,制定了《关于律师一对一接访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创新性地提出律师“一对一”接访这一概念,由首位信访接待的律师对符合条件的信访人及其信访事项进行跟踪接访,提供一对一的持续的长期的法律服务及帮扶,切实做到问题真化解、矛盾不上交。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通报》、市检察院《控申情况》及《天津日报》先后对东丽区院这项创新性举措进行了报道。
二、主动作为,打好律师参与“三大战役”
近年来,在引入律师参与接访的过程中,东丽区院紧密结合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律师专业性、中立性的优势,探索出“日常接待为基础、典型案件要参与、缠访闹访助化解”三位一体的律师参与模式,做到律师接待“全、准、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信访矛盾。
(一)以控申日常接待为基础,做到涉法涉诉信访律师接待全覆盖
东丽区院积极寻求区司法局支持,确定2家律师事务所参与接访,合作律师事务所在每周三上午选派一名业务能力强、执业时间长的律师到该院控申大厅值班,接待信访群众。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引导信访人向接待律师咨询,解决法律困惑。参与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且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容易为信访人所接受,从而有效减少乃至消除信访人的不信任感和对立情绪,促进信访矛盾的解决。2017年至今,参与接待律师共计8名,律师值班共计72人次,接待来访群众23次30 余人次。通过接待人员的不懈努力,律师参与接待的接受度稳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信访人愿意通过律师接待的方式表达诉求,按照法律程序理性解决问题。
(二)以律师精准参与为支撑,积极破解实践难题
如何使办案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直以来都是控申部门办案的重點和难点。让律师参与到案件中,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方式,“让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有助于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如在该院办理的一起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胡某某向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并要求赔偿其聘请律师的费用、羁押期间未缴纳的社保费用等相关费用。办案人员向其解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胡某某始终不认可,扬言要向上一级检察机关信访,并要求追究原案办案人员造成“冤假错案”的法律责任。为推动问题妥善解决,防范发生涉检缠访闹访,在向胡某某说明律师参与机制并征求其同意后,东丽区院邀请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对胡某某的赔偿请求和东丽区院的赔偿决定进行法律评析。在接访中,律师从国家赔偿法立法精神、赔偿法定立法原则及具体赔偿规定、检察机关赔偿决定的依据,赔偿决定没有支持其相关要求的原因等方面一一予以解释,并回答了胡某某提出的问题。最终,经过办案人员和接待律师的共同努力,胡某某消除了抵触情绪,接受了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又如2017年7月份,东丽区院首次对一起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该案中,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被控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38万余元。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经依法审查,并经检察委员会审议,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单位不服该决定,向东丽区院提出申诉。鉴于该案属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案件,为确保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打消申诉人对检察机关自我监督的担心和顾虑,东丽区院根据高检院刑事申诉相关规定,决定以公开听证方式公开审查此案,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两名律师和一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会。会上,听证律师就相关问题与申诉人及办案人交换了意见,并就听证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也站在社会一般人的角度了解了当事双方的意见。经过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该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最终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并及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对此十分认可,表示不再向上级机关申诉。
(三)以助力矛盾化解为主线,切实维护区域和谐稳定
通过对以往案件进行分析可知,缠闹访的主要原因在于诉求得不到滿足、对司法机关不信任等。东丽区院积极引入律师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参与律师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特长,从专业角度向信访人进行释法说理、给予指导和解释,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意见,及时为信访人指明信访渠道,引导其按照法律程序理性表达诉求,从而能够有效减少缠访闹访案件发生。如在一起信访案件中,展某某系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的被害人杨某某之妻,2017年4月份以来,展某某及近亲属先后8次到东丽区院控申接待大厅上访,对杨某某尸检鉴定意见、死因、公诉部门办案进度等表达异议和不满,情绪较为激动,在她看来,自己丈夫被人无端打死,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展某某扬言要进市进京上访,甚至要“一命抵一命”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报复。东丽区院在征求其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值班律师单独接待。参与律师从情理和法理上对展某某进行说服。一方面,律师站在展某某的角度,向其说明所谓“一命抵一命”的想法是严重错误的,在这起案件中,其丈夫已经失去了生命,不应该让悲剧继续蔓延。再者,惩罚犯罪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能,在当今法治社会,老百姓应该相信司法机关。况且,伤害他人乃至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展某某这样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冲动会造成其家庭更大的伤害。另一方面,依据本案情况,参与律师向展某某重点讲解了该案所处法律阶段、相关法律程序规定、作为被害人家属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等。经过值班律师的细心解释,展某某及其近亲属逐渐平复了激动的情绪,表示认同律师的建议,并会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诉求。再如,信访人高某某系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2016年,高某某与赵某某因劳动争议发生口角并将赵某某殴打致伤,后被赵某某诉至东丽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某败诉。高某某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但未上诉亦未申请再审。后高某某到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虽然接待人员多次向其讲解和说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其未上诉及申请再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无法受理该案件,但高某某对该解释不认可,认为检察院不作为,偏袒对方,继续缠访闹访。鉴于此种情况,东丽区院及时安排值班律师接待高某某,接待律师就相关法律规定、高某某维权途径等向其进行了详细说明,最终高某某对检察机关不能受理其申诉表示理解,后未再上访。
三、创新机制,构建律师参与“四项机制”
建立律师参与机制两年多以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构建律师参与“四项机制”,努力补短板,破瓶颈,谋发展。
(一)构建律师参与的宣传引导机制
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台、网络、报刊等媒体和进社区、拉横幅、制展板等机动灵活的方式加大对律师参与机制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律师参与机制,消除不信任感;另一方面提高律师对参与制度的认识,进而提高律师参与的积极性。
(二)构建律师参与的动态协作机制
探索由政法委牵头,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建立一套完整的律师参与接访制度,包括律师参与工作流程、经费场地保障机制、律师的选聘、出勤、考核与奖惩激励机制、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信息通报、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构建律师参与的人才储备机制
协请区司法局、区律协等开展前期基础调研,通过区委政法委结合涉法涉诉改革进行统筹,督促政法各部门及时出台律师参与的各项配套措施,整合全区律师资源,建立参与律师人才库和目录,同时探索建立专门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接洽工作及参与律师的选派、考核、奖惩等工作。
(四)构建律师参与的经费保障机制
积极争取将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经费专款专用。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由专项财政资金支付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律师费用等。
参考文献:
[1]姜海蒂.律师参与涉检信访案件初探.法制博览.2008(3).
[2]叶莲、张孝廷.信访工作引入律师参与的动因及其规范引导.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3).
[3]孔德峰、林政.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践与探索.中国司法.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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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