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 尽管目前中国法学在关于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还是多维全球化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在赞成法律全球化还是反对法律全球化的问题上观点更是针锋相对,但是在这些争论的背后,中国法学在对全球化进行问题化处理时却存在两项共同的理论设定——全球化是一个整体化同质化的进程、全球化是一个具有客观必然性的进程;正是因为其共有这两项不自觉的理论设定,所以中国法学在认识全球化现象时实质上秉持着一种封闭的全球化观。 而开放的全球化观把全球化看做是一个矛盾且多元、主观且可变的进程,一个可以根据人之认识或利益或传统被建构或被重构的博弈进程,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偶然且可能是一个可逆且不确定的过程。这种全球化观认为全球化是普遍化与特殊化或者单一化与多样化的统一,是整合与碎裂或者一体化和分裂化的统一,是集中化与分散化的统一,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的统一,是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统一。正是在这种开放的全球化观的视角下,中国将何去何从成为了一个真正的问题。中国法学论者绝不能只满足于对“全球化”做简单的描述工作,也绝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就在描述“全球化”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接受西方论者新自由主义的全球主义“话语”的支配,而应当充分认识到全球化乃是一种开放可变的结构。这要求中国或中国法学采取一种“主动”的积极参与重构或重塑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全球化策略。 总之,中国法律哲学的基本使命就是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经由“重叠性思维方式”而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并根据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引领中国法律/法制的建设或指导中国主动参与的“世界结构”重构进程。 (摘自《法学家》2008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