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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构建
范文

    左卫民

    当下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为何,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职权主义模式;二是混合模式;三是超或强职权主义模式。这些归类并不能全面概括中国刑事诉讼的形态,也不能满足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需求。

    当前的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不是现代职权主义模式,在中国,一方面侦查程序缺乏实质的外部控制,另一方面直接言词原则也从未真正确立;当下中国刑事诉讼模式实质上也不具备英美的当事人主义因素,对抗制下当事人活动应具有的主导性、广泛性、充分性、实时性、中心性与集体性都未体现在中国诉讼中;当下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也不是所谓的混合式,在中国,实务中既非典型职权模式,也无多少对抗,所以混合模式无从谈起。当下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乃是一种过渡式、转型式的诉讼形态,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

    笔者认为,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应然类型的塑造必将遵循以下变动与成型轨迹:其一,本土主义。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应然类型必将建基与本土制度环境与本土制度需求。其二,现实主义。一方面,这意味着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应然类型必将受制于现实制度条件与现实制度资源。另一方面,这要求意味着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采用“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现实中的普遍性问题,而不以实现理想价值、达到特定标准作为基准。其四,演进与建构主义。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模式必将兼容建构理性与演进理性。其五,创造主义。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模式必将社会体现新中国特色的“中国创造”。

    (摘自《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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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9:5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