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智 “两高一部”出台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指导、规范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具有积极作用。但在该《规定》中,还存在某些规范不够严谨,一些重要的法律界限不清晰等问题。 第一,《规定》未注意区分电子数据取证活动中的强制侦查措施与非强制侦查措施,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与技术侦查的关系不清,实践中可能规避相关法律程序。对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数据监控,如不明确设置技术侦查程序,其法律规制也不被列为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的内容,可能导致实践中以任意侦查方法应对强制侦查要求的问题。第二,初查时允许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但未做出必要限制,实践中可能突破立案前禁止采取强制侦查措施的基本法律原则。第三,《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规范的协调还应加强,搜查作为典型的要式侦查行为在电子数据取证中的地位应予注意。第四,关于取证主体的规定,未充分反映现实情况与工作需要,亦可能与相关制度相冲突。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一些具体意见:第一,在执行中坚持下位法不得突破上位法的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法》框架内理解、执行电子数据证据规定。第二,研究制定执行文件,对部分规范进行限制和细化,并根据实践反应,修改完善该规定。此外,还应反思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制,应进一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司法救济及司法令状制度,落实侦查程序中的司法人权保障。 (摘自《法学》,2016年第11期,第7-14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0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