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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范文

    赵婧

    摘 要:随着计算机用户对互联网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已经不再局限于从网络上了解信息、传播信息,而是变成了参与者、发布者,这为网络侵权行为营造了广阔的平台。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视频分享网站应致力于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在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尽快获悉网站内可能存在的涉嫌侵权视频的情形,并积极做出必要措施。司法机关在处理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还应充分考察视频分享网站的过错程度,合理地判定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关键词:视频分享网站 著作权 侵权 免责条款

    伴随着我国视频分享网站的成熟和视频压缩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广大普通用户提供了享受足不出户就与他人分享交流自己的原创视频的同时,各大视频分享网站为了竞争市场,赚取点击率纷纷出现了正在热播的电视剧和仍然在保护期的电影等等吸引用户的视频。这就滋生了侵权行为的产生,刺激了大量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出现,进而损害了广大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互联网如快速、隐蔽以及不可控制性等特点,给如何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司法判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划分

    (一)视频分享网站的直接侵权

    视频分享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公开的网络服务器,使用户自主的在任何时间、任何一台联网计算机上观看或下载该作品或制品,从而“获得”了相应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因此,上传行为构成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视频分享网站在吸取了多次成为被告的教训之后,进一步加强了自我保护的意识。一方面在保证网站点击率的同时尽最大可能的降低网站维护和维权的成本,各大网站开始纷纷购买正在热播的电视剧、综艺节目和仍在保护期内电影的版权,之后直接上传至网站供大家欣赏,这样极大地限制了网站本身成为直接侵权主体的可能。另一方面,即使是用户直接上传的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视频资源,视频内容的最终发布者也是视频分享网站,其不需要承担事前审查义务,只要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免去直接侵权责任。

    因此,在巨大的风险和代价下,视频分享网站会极力避免成为直接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本文不对此问题多加赘述。

    (二)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

    著作权法理论中的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而是故意引诱、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在知晓他人意欲实施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因此“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是间接侵权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1]

    视频分享网站为普通用户的上传和下载提供了储存空间和下载途径,并使侵权视频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这种行为符合“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虽然视频分享网站并未亲自实施上传行为,但为侵权行为的产生提空了有利的空间,只要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疏于管理,就成立间接侵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出现过“间接侵权”或“引诱侵权”、“帮助侵权”的用语,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这实际上是将“共同侵权”解释成包括“间接侵权”。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也据此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過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有两个鲜明特征:第一,间接侵权行为并不是著作权‘专有权利所限定的行为;第二,间接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的帮助行为或预备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间接侵权,其目的是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既可以避免权利人因无法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而蒙受损害,也可以防止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并抑制损害后果扩大。”[2]

    二、认定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的核心——主观过错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中的主观过错

    间接侵权的各种行为本身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专有权利的控制,法律之所以规定了间接侵权的情形,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进而达到对著作权的保护。“这一立法目标必须与维护社会公众的行动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相协调。因此,要将不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则该行为必须具有可责备性,即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具体而言,该行为人不但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而且其必须知晓他人的行为是直接侵权。”[3]

    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行为不同于直接侵权行为,即使出现了侵权的后果,只要视频分享网站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网站上出现了有证据能证明视频分享网站确有充分的理由应当知道该视频侵权,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此说来,视频分享网站是否成为“间接侵权”侵权主体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也即故意或过失。具体而言,就是视频分享网站是否在知晓他人从事“直接侵权”的情况下仍为侵权用户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二)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

    “红旗标准”是视频分享网站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红旗标准”来源于美国国会对DMCA的报告,侧重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所谓“红旗标准”,是指如果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鲜亮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或“善良诚信之人”都轻而易举的能够发现时,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一样将头深深地扎到沙子之中对侵权事实避而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卸责任,则可以据此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该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

    “红旗标准”要求视频分享网站不能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视频采取不闻不问的“鸵鸟政策”。这其实是在用种客观标准(同等情况下善良诚信之人都能发现有侵权行为存在)去推断视频分享网站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可能不知道侵权行为)。如果理性之人都能根据常理推断出该视频的存在构成侵权行为,就意味着侵权视频非常明显、易于发现和识别,视频分享网站只要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完全能发现用户上传了侵权视频。在这种情况下,视频分享网站如果仍然不闻不问让侵权视频继续广泛传播,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就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免责——“避风港”原则

    1998年美国通过了《数字千禧年版权法》,该法案第512条(c)款规定了依照用户的指令在其提供的储存与传播的平台上发表作品的免责条款:“(1)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不知或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在知道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立即删除了侵权资料;(2)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有权利和有能力控制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利;(3)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版权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了侵权资料或断开对该信息的访问”。该条款就是我们常说的“避风港规则”,它的存在就是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确定了一个可以免去承担责任的范围。

    我国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我国“避风港规则”移植于美国DMCA相关规则,同样是免责条款,但是在移植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的现状和各界专家提供的意见进行了些改变。一是增加了第2款中的“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目前,我国大多数网络服务商都具有双重职能,既为普通用户提供了上传自己创意视频的储存空间又提供了人们在网站上实现分享与交流的传播平台。但在该条款中并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类型进行区分,这一条款的提出是为了司法机构在实践中更准确地判断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属于适用“避风港规则”的主体标准。但对于条款中的“改变”一词,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详细的规定,使得网络服务商在提出抗辩理由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二是在第22条第4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这与DMCA的规定也存在不同,删去了“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有能力和权利控制侵权行为时”一项内容。该条款的规定使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了较美国法律中更为严格的责任,就算没有权力(利)和能力对侵权行为进行发现和监督,只要从中“直接獲得经济利益”,就不再受避风港规则的保护。

    四、视频分享网站避免责任风险的对策

    我国的视频分享网站,可以通过三个方面避免责任风险。一是视频分享网站加强合作,购买正版视频。为了解决著作权困扰,许多视频分享网站为了节省投资成本并达到共赢的目的,都纷纷开拓了新的合作模式,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来共享视频版权内容,分享广告商业利益。这样既降低了在过滤技术成本上的投入,又满足了广大用户的需要进而有效的抑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提高对注册成为网站用户的主体资格的审查。对主体资格的审查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能更准确快捷的寻找出现的侵权视频,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三是鼓励用户原创并积极担当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的双重角色。目前我国视频分享网站的原创作品较少,这远远偏离了视频分享网站建立的初衷。因此应当鼓励用户上传原创作品。同时网站可以通过自制网络电视剧和新闻等内容来降低购买版权的成本,增加点击率,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视频分享网站的这种转型应该成为其今后发展的方向之一。

    注释:

    [1]参见王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4期。

    [2]参见吴汉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3]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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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