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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实践与思考
范文

    卢瑜珺

    摘要:在党的十八“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力推进的背景下,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职能作用,对侦查、审判、行政执法等活动加大了监督力度,通过加强内部联动和外部协作,有力地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只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能更好地为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环境保护 职能作用 问题对策

    近年来,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战略布局,立足本地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规划和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手段,在加大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为服务临川“绿色崛起、跨越发展”提供了服务与保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探索实践

    (一)打防并举,强化批捕和起诉职能

    实行打击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犯罪情节严重的,一律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在讯问、宣读起诉书和发表公诉意见词等诉讼过程中,既强调犯罪对环境资源破坏的危害性,也指出改进意见和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服法,真诚悔罪,且能积极主动修补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予以从宽处理。例如,嵩湖乡加升村村民付某在经营苗木农场过程中,发现本村附近有很多“无人看管”的野生樟树,于是先后多次雇人采挖19株野生小樟树,并将其运至农场栽种,以期长大后出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移送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考虑其移栽的樟树全部成活,未造成严重后果,遂对付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通过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打击了犯罪行为,也教育了广大群众。

    (二)强化外部协作,充分履行反渎职侵权职责

    加强与森林公安、区纪检监察和林业执法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享信息资源。從林业刑事案件、行政违纪案件中发现涉林渎职犯罪线索,有力地破解了反渎案源较少这一难题。注意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从披露的重大事件中摸排案件线索,尤其注重从盗伐林木案件入手,重点查明采伐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存在渎职行为。经常组织公诉、侦监等部门干警参加证据比对,引导调查取证,以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贯穿反渎工作全过程,努力增强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例如,临川区河埠林业工作站副站长周某某、河埠林业工作站林政执法员吴某某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监管职责,使崇岗镇下邓村何家山山场林木遭严重滥伐,累积达432.4立方米(林木蓄积)。临川区人民检察院遂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分别对该两人立案侦查。针对查办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案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宣传法律政策,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三)整合内部资源,强化诉讼监督职能

    1.多部门联动,加强立案监督。侦监部门加强与公诉、民行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将各自案件办理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监督案件的证据情况、公诉情况及庭审和判决情况等各种信息及时输入捕诉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共同建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诉讼监督电子台账,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实现批捕、起诉、监督信息资源共享,为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提供信息资源保障。例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一起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非法收购林木罪,立即启动侦查监督程序,成功监督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2.多种形式加强审判监督。对移送法院起诉的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一律实行跟踪检察。在监督上注意突出重点,对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和审判人员有渎职嫌疑的情形提起抗诉,而对量刑偏轻的案件,则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工作通报等其它刑事审判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督。

    3.关注热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密切关注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热点问题,在走访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发出督促执法令和检察建议,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先后组织干警多次到辖区内造纸厂、木业公司,调查了解土壤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同时通知环保部门开展调查监测。针对一些企业处罚后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依法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督促其整改到位。2016年3月,《抚州日报》一篇名为《巨大深坑布满大片土地,临川区一砖厂无证采矿一年半》的报道引起了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干警的注意。经走访、调查和核实,查明了辖区内全顺建材厂的采矿许可证已于2014年9月到期,在未续办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厂仍在七里岗乡戴东村采土烧砖。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向临川区国土资源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该厂的无证采矿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本辖区70余家砖窑厂进行摸排检查,对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督促其及时续办手续,对无证生产、跨矿区进行生产的企业进行打击。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的用地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履行职责,有效进行查处。

    (四)以“化解矛盾”和“标本兼治”为目标,延伸检察职能,着力消除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1.积极参与矛盾化解。对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的上访事件,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推却和坐视,而是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矛盾问题的解决。例如,太阳乡是临川区的鞭炮之乡,纸的需求量很大,因而许多小造纸厂应运而生。这些所谓的“工厂”大多设备简陋、无治污条件,未获工商行政许可的小作坊,环境污染非常严重,村民对此反映强烈。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规定,对这样的企业,应当立即责令其“下马”,但大量造纸工人势必面临失业。为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能够兼顾,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向区政府提出建议。建议被政府采纳后,经专家评估、检测,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临川区所有造纸厂最终都建立了有效处理生产废水的污水净化装置。

    2.建立协作监督机制。针对辖区内不少砖瓦厂生产实心黏土砖,造成耕地破坏的现象,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并与环保、土管、林业、公安等政府部门联合召开专题研讨会,达成了坚决取缔生产黏土砖企业,联合建立联合环境执法检察监督机制的共识。具体工作中,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与环保、林业等执法部门建立起了环境保护工作信息交流、材料移送、沟通协调的畅通渠道,并实现交流常态化。如果政府部门在执行行业标准、环保制度和立案侦查等环节上,存在行政不作为或严重违法的,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检察意见,责令相关部门及时办理或纠正,并要求将办理或纠正情况书面回复和反馈。

    二、存在的不足

    (一)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强化

    从实践来看,环境保护行政监管部门执法不规范、不严肃和失职、渎职等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执法部门尽管在执法中虽然遇到很多困难,但很少向司法机关移交环保领域的犯罪案件,不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在行政执法环节被罚款处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却很少。

    (二)“小专项”行动与自侦部门办案的冲突

    近年来,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连续开展了打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的“小专项”行动。2007年以来,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共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2件12人,查处多名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促进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环境保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引起相关部门的猜疑与误解:“为什么老查我们?”“难道只有我们这些部门有问题吗?”等等,不一而足。

    (三)相关专业水平和证据审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排污的瞬时性和分散性、后果显现的滞后性、科学的不确定性等特性,为环境犯罪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其证据的收集难度也非常大。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后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为检察机关收集涉案单位犯罪行为的证据增加了难度。例如, 2016年7月8日,互联网报导临川区青泥镇高源村跑马洲等地遭人非法开采,导致当地生态环境被破坏。临川区政府迅速组织国土、公安、检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对该起非法采矿案进行研究和部署,并责令相关部门进行严查。考虑到该案涉及重复开采、多人开采以及鉴定困难等问题,国土、公安等部门均表示了查处的难处。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介入后,认为该事由是否涉及到非法采矿,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确需进一步调查。虽然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以该山地被多处非法占用的事实不存在争议为由,成功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但是在该案的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阶段,必然面临相关证据的审查问题。在判断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必然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对策

    (一)强化制度建设

    反贪、反渎、侦监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加强与本院其他部门沟通联系的同时,应加大与国土、环保、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送专题简报等形式,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和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相关案件线索。要规范案件线索运营与管理,确保“监督有依据、执行有保障”,做到案件线索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受理,所有的监督案件均应严格按照统一业务软件配置流程操作。检察机关对已掌握一定证据但是未达到犯罪程度的环境侵权行为,应适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应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妥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对于已发监督意见而未被及时采纳时,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意见正确而未被采纳的,可以向纪检、监察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检察院反映,以确保监督效果。

    (二)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

    立案难、侦查难和取证难是反渎工作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查办环保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也不例外。除了与纪检、监察、安监等相关部门建立案件通报机制、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外,还应探索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线索有偿收集等制度,以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对反瀆办案中遇到的环保领域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办案人员应积极查阅有关专业资料,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学习请教,确保所取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密切关注发展循环经济、国土资源能源开发保护、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等进程中的渎职犯罪新动向,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通过办案,警示和引导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失职,权力不滥用,全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三)加强教育引导与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不能就案办案,而是应通过办理一案预防治理一片,从源头上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在执法办案的同时,要注重深入调研,分析案发原因、注重发现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制度设计、制度落实、人员素质等层面的不足和问题,以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同时,应加大预防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以提高相关部门的认识,纠正其不当的看法。比如,可采取走进案发单位,举办法制讲座、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以案说法、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教育和引导环境资源监管人员严格、公正、高效、廉洁地适用法律,进而教育和引导全社会对环境资源法治文化的认同,增强环境法治观、生态文明观和可持续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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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