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研究 |
范文 | 车莲珠 吴萍 摘 要: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隐蔽性强,物证人证少、证据较为单一,证据审查中存在较多难点。注重客观物证的收集审查、区分不同证言采信标准、在“一对一”情形下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搭建证据链条,强化对下指导,进一步统一证据标准,有利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有效办理。 关键词:客观证据 言辞证据 “一对一”证据审查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问题的难点 证据是刑事案件审查的基础和核心,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来还原和重现已经发生的性侵害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工作。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隐蔽性强,在证据提取及证据审查判断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难题。 (一)客观物证难固定 1.发破案不及时,客观物证难提取。此类案件作案时间、地点和手段都较为隐蔽,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不能及时发現,甚至部分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就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年龄较小,认知能力低、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恐吓后,易产生恐惧心理,在心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往往会导致被害人未能及时告诉自己的父母或亲友,导致报案时间迟滞。案发现场原有痕迹已自然灭失或被犯罪嫌疑人破坏,从而造成案件客观证据少。 2.取证不到位,客观证据易灭失。此类案件常见证据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外,往往还可能出现监控录像、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被害人伤情照片等客观证据,[1]司法实务中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更强,而这些证据绝大多数均需在案发初期及时提取、固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妇科检查只对其阴部进行检查,而忽略了对身体其他部位,比如乳房、指甲等部位的检查,影响证据的采集。[2]侦查初期取证不及时或者因侦查人员办案经验、侦查方向等因素影响取证不到位,后期补证将十分困难。如办理的张某某强奸幼女一案,因取证不及时,该案的重要证据毛巾已被犯罪嫌疑人家属浸泡水中清洗,未能在毛巾中提取到有效生物信息。 (二)言词证据复杂易变 1.犯罪嫌疑人言词证据出现反复,干扰案件定性。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多“零口供”,此类案件的证据体系相对普通刑事案件更加单薄,言词证据在该类案件的证据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大,甚至成为部分案件办理中的关键证据,但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模糊的特点。部分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凭借社会阅历、法律认知优势,采取多种途径规避法律,隐瞒或故意扭曲客观事实,以求获得罪轻或无罪的裁判,给检察机关准确指控犯罪带来难度。如本院办理的吕某某强奸致被害人怀孕一案,被告人吕某某经营一家小卖部,在侦查阶段拒不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辩解称系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以换取零食,给准确指控犯罪带来难度。 2.被害人陈述不清楚或不稳定,影响证据审查。未成年人的记忆力,尤其是其在惊惧状态下对于案件事实的记忆,是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的。[3]限于心智发育水平及特定生长发育的见识,未成年人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完整陈述能力也相对较弱。部分办案人员不了解未成年人陈述的特点,过度放大“陈述细节不一致”的问题,多次询问未成年人或是使用复杂言语反复询问细节,也会导致被害人产生抵触心理。 3.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双重身份”,影响言辞证据证明力。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父母既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身份,同时也有证人的身份,这种诉讼上的“身份重合”不但容易导致被害人的陈述受到法定代理人言词证据的污染,询问顺序不当,也会影响法定代理人证言的证明力。如本院办理的刘某强奸继女一案,被害人的生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被害人询问后,再次以证人身份作证,其言辞证据的客观性存疑、证明力大打折扣。此外,此类性侵案件案发后多数是父母第一时间知晓案情,通常会从自身利益角度开展询问,有意或无意的引导容易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记忆,从而导致言词证据反复不定。部分案件尤其是幼女在缺乏性自决能力情况下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法定代理人在场时的询问,被害人出于对父母的敬畏或其他心理,不能如实陈述案情,影响侦查取证方向。 (三)一对一证据情形多发 司法实务中,性侵案件尤其是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呈现一对一情形较多。此类案件一般发生在较为隐秘的场所,没有目击证人,被害人报案称被性侵,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辩解称系被害人自愿行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关于案发过程的叙述截然相反。 性侵案件“一对一”的证据情形下,两个直接证据相互矛盾,由于证据资源有限,往往难以实现证据间的充分印证,客观实务中证据的有限性与刑事证据印证要求就形成了一定的矛盾,使相关的证据认定、事实认定陷入困境。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问题难点的具体解决 (一)客观物证的固定及审查 性侵案件物证主要是指在犯罪现场或被害人身上犯罪嫌疑人所遗留下来的物品、痕迹。及时全面的勘验、检查现场,规范提取相关物证,尽可能收集到所有的客观性证据是前提。现场附近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也应当及时全面提取。在及时收集客观物证的基础上,要连同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等一同审查。一是要审查物证的来源,区别把握现场提取和被害人提供、原物和复制品,排除伪造的可能性。二是不能过于迷信鉴定意见,要强化对送检材料、鉴定资质、法律程序等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注重鉴定意见内部逻辑的自洽性,综合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二)言辞证据的取证与梳理 一般而言,法定代理人与案件处理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对于特殊身份证人证言的采信应更加审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双重身份”尤其应予以重视,对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审查公安机关是否首先收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证言,而后以法定代理人身份陪同被害人参与询问,综合考量其证言的证明力。证实性侵案件存在的一般证人,多非亲眼目睹,其证言基本都是传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所以要重点考察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审查其获取案件信息的时间点是在报警后还是报警前,两者证明力不同。对于一般证人,要充分运用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综合审查证言,排除诬告陷害或作伪证的可能。如刘某强奸案中,在庭审阶段,律师突然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指证被害人所陈述的最近一次性侵行为无作案时间。证人出庭作证时距案发已经过去数月,但三人均证明能够清晰记得当日四人共同饮酒场景和具体饮酒时间段和饮酒细节,经核查当日并非特殊节假日,明显违背一般人的记忆规律,询问三名证人为何能够清晰记忆当日情形时,三人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通过后期侦查及调取周边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等加大对相关证人的取证力度,查明三人系出庭作伪证。 (三)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一对一”情形下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宜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搭建证据链条,从案件来源的真实性、发破案经过的自然性、被害人陈述与其年龄特征、智力水平、见识吻合度、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等诸多因素综合分析,以达到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各执一词的案件,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应谨慎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前后是否出现矛盾,若有矛盾破绽,可重点从该方面突破。未成年被害人思想较为单纯、社会阅历少,其陈述真实性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针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重点审查分析其发破案的自然性,通过对被害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等社会调查,辅助判断被害人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是否存在影响被害人陈述的其他干扰因素。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细节上矛盾的问题,陈述有部分不一致的地方,正符合人的正常记忆规律,不应追求毫无疑点,要在对证据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证据的相互印证,达到内心确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扩大间接证据的收集范围,通过间接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积极组织指控证据锁链。结合其前科劣迹、平素表现,重点审查作案时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作案的可能性、辩解的合理性,对于翻供或前后供述不一致,重点核查其翻供理由,同时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定。注重结合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 三、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工作建议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一站式保护体系 初始证据的依法、全面收集有助于正确研判案件走向,公安机关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不但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加全面、及时收集证据,包括有罪、无罪、罪轻证据等,充分保护被害人各项权益,也有利于通过提前介入,提前掌握案件证据情况,提出证据补强意见,采取针对性讯问策略攻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完善证据链条。建立一站式保护体系,多元化运用少年司法理念,尝试吸纳专业司法社工和临床心理学人员,装置录音录像设备,将询问室改成家居环境,以减少被害人的紧张、恐惧感,提高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避免反復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讯问、询问情况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关键证人翻供、翻证或者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 (二)引入专业力量,提升专案办理技能 邀请法学专家教授参与,定期对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某一类型案件证据核查难题,开展业务培训或专题研讨,通过研讨,强化对性侵案件证据认定、运用和法律适用的沟通交流。邀请儿童心理学、教育学的专家进行询问方法和技巧的专业培训,提升办案人员讯问、询问的专业化水平。 (三)定期研讨,进一步统一证据标准 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等,厘清公检法机关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认识上的差异,进一步统一证据规则运用。联合出台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统一证据标准,制定一定区域内的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的办案手册。确定围绕起诉指控犯罪所需对取证、补证、固证提出侦查方向,明确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采信标准,犯罪嫌疑人、关键证人翻证情况下初始证据的审查要点,直接证据欠缺时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犯罪嫌疑人平素表现、品格证据的应用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归纳不同的证据收集要点、标准,以尽可能在一定区域内减少分歧,达成共识。 (四)强化对下指导,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功能 相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案例更加生动、灵活,其本质是对办案经验的总结推广。用指导性案例来指导办案,有利于明确类案法律适用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便于提升基层院检察官业务能力。对于带有疑难性、分歧性、复杂性的法律、司法解释适用,强化对下指导,及时编发指导性案例以明晰界限、统一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价值,提高检察官业务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 注释: [1]参见封雪、张志光:《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1期。 [2]参见刘利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审查把握》,《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2期下。 [3]参见王英:《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之司法实务疑难问题解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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