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经验”方法与法学研究
范文

    刘建宏

    摘 要:在科学发展史上,方法论的突破往往带来科学发展的重大突破。历史地看,“实证”研究是一个在社会科学的发展中被扬弃的概念,科学的提法是“经验研究”。经验方法以定量研究为主,强调科学研究必须以客观观察所获得的准确资料为基础。在法学研究中,经验方法只适用于研究与效用有关的问题,不适用于研究与价值有关的问题。进行经验研究,必须完成一个话语体系的转变,即从理论思维或逻辑思维转变到数量形式的思维。

    关键词: 实证研究;经验研究;法学方法论;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F 0-05

    文献标识码:Aお

    在科学发展史上,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任何方法论的突破往往成为科学发展的重大契机。所以,各学科的名家、大家大都十分重视方法、方法论的探讨。在欧美发达国家,经验研究方法早已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占统治地位的研究方法。这一状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内各门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研究发展。

    近年来,在国内社会科学研究探讨方法论的文献中,“实证”方法这一概念出现的频率相当高,在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研究中也有若干篇影响较大的文章发表[1]。可以说,在法学研究中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呼声已经相当高[2]。但是,国内一些介绍实证研究的文献,似乎还没有讲清楚“实证研究”这个概念,对其介绍也存在不少误解。基于以上原因,又鉴于国内实证方法的概念最早来自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因此,由一个在美国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多年的学者对此做一些解释也许是有益的。本文的基本思路是:

    首先,讨论 “实证研究”与“经验研究”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指出国内文献中有关实证研究的一些不准确的认识。

    其次,进一步讨论经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角色及其局限性。即什么样的法学问题不能用经验方法研究,而经验方法对什么样的问题有着独到的优势。

    最后, 指出从理论思维方式和命题向经验思维方式转变的方法。初步介绍经验研究的思维方式和话语框架。

    一、从“实证研究”到“经验研究”

    在讨论“实证”方法的国内文献中,读者常常可以见到多个相近的提法,特别是“实证研究”和“经验研究”这两种提法最常见。那么,这两个概念在多大程度上是重叠的?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又是什么呢?

    在国外现代社会学科文献中,“实证研究”这个词现在已经鲜有人提及,也就是说,“实证”这个词,已经是“过去式”了。中文中“实证研究”这个词最接近的英文词是“positivist study”。然而,如果在英文资料中查找这个词语,就会发现,至少在过去30-40年的社会科学研究文献中,我们还找不到哪一个作者称自己的研究是“实证研究”的,如果偶尔找到一些提及或讨论“实证研究”这个概念的文字,则会发现它们多是在哲学研究文献中或涉及对方法论历史发展的文献中出现的。在现代社会科学中,科学的提法是“经验研究”。

    实证研究和经验研究到底区别何在?为什么现代社会科学家不再称自己的研究是“实证研究”了呢?这是有历史原因的。

    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是最早提出“实证研究”这个概念的人。他创造了“社会学”(sociology)的概念,被称为“社会学之父”。他的理论在哲学上被称为“实证主义”(positivism)。他的哲学观点和方法论遭到了很多严肃的批评,包括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对他进行过严厉的批评。但现代学者都承认孔德在方法论上的巨大贡献,为什么呢?因为在孔德的时代,人们对社会现象的研究,大量地陷入了无休止的概念思辨争执中,沿袭欧洲深厚的思辨传统,社会研究总是脱离不了哲学层次的探讨。说到学术界这种状态,各位是否有一点似曾相识的感觉呢[3]?

    我们不能说这些思辨的探讨都是无意义的,但孔德强调社会研究要解决实际问题。他认为从概念到概念这种思辨的争执和讨论不能使社会研究取得实实在在的进步,获得实实在在的知识的增长。所以,他提出研究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必须要有革命性的突破,即全面采纳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孔德强调指出,自然科学之所以没有像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停滞不前而是获得了巨大进步、改变了世界,原因就在于它使用了科学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的高明之处就是它是以经验为基础。他提出实证的概念,指出实证的精神是一种强调真实、强调有用、脱离思辨的争论的、可以使社会科学增长和进步的精神[4]。

    社会科学的发展必须走自然科学发展的路子,以可观察到的现象为基础,这就是孔德的总体思想。这种思想在当时而言的确是一种进步,一种巨大的进步。但是,孔德的思想和方法论并非无懈可击——他未能解决好一些尖锐的问题。例如,观察到的现象背后的现象是什么?现象有没有理论意义?如何知道观察到的现象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于这些问题,孔德的回答至少陷入了两大误区:一方面是反对思辨过了头,陷入了从经验到经验的现象主义或经验主义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另一方面,由于他强调社会科学必须像自然科学一样,并曾把社会学命名为社会物理学(social physics),因而忽视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与人有关联的。人是什么?人是有意识、有动机、有情感和意义世界的高级动物。由于这些缘故,后来孔德的实证主义在哲学上遭到历史批判,而“实证研究”也成为一个脱不了干系的带有贬义的词。在科学研究的实践中,科学家实际上从来都是必须将理论思维、逻辑推断和经验现象的观测紧密地结合起来,以理论思考指导观测,才能知道要观察什么现象,才能看到现象的真实含义。这种过程是一种以理论知识为指导,以准确观察到的客观现象为基础,摒弃表面,认识深层的一个经验与思维相互不断作用、不断调整、修正,逐步达到准确、深刻认识的过程。这个过程与孔德所描述的“实证”过程是有区别的。但它完全不同于以往的纯粹形而上学及从概念到概念的过程。它是建立在经验观察基础上的,从而称为“经验研究”。

    一般来讲,经验研究就是强调研究的资料必须先来源于客观准确的观察,就像自然科学中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准确的测量一样,然后再进行严格的分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国外常常把自然科学称为经验科学;把自然科学的研究称为经验的研究,来突出它以准确观察资料为基础的特点。现代社会科学也强调以客观准确地观察资料为基础,从而也加入了“经验科学”,以区别于在概念层次上的纯理论的讨论。

    因此,“实证研究”这个概念是一个在社会科学的发展中被扬弃的概念。这样一来,我们应能看出“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了:经验研究是一个现代的概念,而实证研究是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个名词。

    需要指出的是,经验研究这个概念所确立的原则只有一个,即科学研究必须以准确客观的观察获得的资料为基础。但这个概念并没有规定观察的方法和获得资料必须具有数量的形式,所以,经验研究并不等于定量研究。通常在所有经验研究中,主要的方法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研究。定性研究集中于研究对象的某些性质,力求达到对较少个案(具体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的描述,达到深入的了解;而定量的研究,则着重于采用数量分析的方法来达到对对象的某种较普遍、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推而广之的认识。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社会科学的发展在过去大半个世纪中的大趋势是从定性研究为主发展到定量研究为主。这个趋势是从20世纪30年代在经济学研究中最先开始,之后,数学尤其是统计学在经济学的研究中逐步扩大其“地盘”,20世纪50年代以后,不精通统计学的经济学家就普遍被认为是不入流的经济学家了,经济学的理论就像自然科学的理论一样,普遍采用数学形式来表达。多年来,经济学领域中多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是在经济计量学(Econometrics)方面做出贡献并因而获奖的学者。这种从定性至定量的趋势随后也出现在其它各门社会科学中,如心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只是由于这些学科所研究的一些问题本身的特点,定性研究方法仍有其特殊的使用价值,从而不会完全消失。

    目前,在国外现代社会科学中,占绝对数量的研究,尤其是发表在顶级杂志中的研究大都是定量分析的研究,所以,一提到经验研究,人们想到的形象就是严谨收集数据,进行复杂的数量分析,最后达到尽可能准确的结果。这样一种现代的研究,就是不少人心目中的经验研究。在这里,这个概念几乎等同于“定量研究”。我个人从不否认定性研究的重要性、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但必须看到定量研究对研究人员素质要求要高的多、训练难度要大的多、训练时间要长的多。马克思说过:“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真正完善的地步。”①转引自:赵廷光绷啃坦正实证研究[M]蔽浜海何浜捍笱С霭嫔纾2005:11;保尔?拉法格,等被匾渎砜怂级鞲袼梗跰]北本:人民出版社,1973:7实在是一个对这种社会科学走过的道路和未来的趋势一种天才的预见。

    了解了发达国家社会科学的这个历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内有学者把“实证研究”描述为“定量”的研究了[2]43。虽然这样的理解不够准确,但的确反映了作者对国外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感受。

    综上所述,“实证研究”的提法是一个历史概念,不能与现代国外发达社会科学的概念“接轨”。而经验研究是较现代的提法,反映了现代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主导原则,在经过大半个世纪以后,定量研究已经达到了十分先进复杂的程度,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并不断占领新的领地。

    在国内,常有人把“实证研究”的概念与 “实证主义”的概念或者联系起来或者“混同”起来。有的学者批评这种联系是错误的,并试图划清两者的界限[2]43,但结果始终无法令人满意。考虑到以上的这个概念发展的历史过程,我们对这种状况恐怕也就不会感到意外了。

    然而,我们提“实证研究”或“实证方法”的概念是否就是一个完全的错误呢?有无必要彻底将这个概念从国内话语体系中清除出去呢?我的回答是无所谓。因为国内的文献对“实证”的提法似乎产生了约定俗成,例如,白建军教授归纳出实证研究的三个特征:程序、经验、量化。 其中,程序的提法是值得商榷的,但经验和量化是准确的。 白建军教授和国内的一些学者认为,经验研究应当遵循固定的“规范”或“程序”,这种“规范”或“程序”可以概括为几个步骤:提出问题;建立理论假设、工作假设;实地观察;调查搜集资料;整理、统计、分析资料;最后得出结论[2]43。当然,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以检验理论为重要目的之一的很多研究的共同特点。然而,却忘掉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形式和程序是随研究目的而定的,并没有某种“规定”的规范或程序。特别是在政策分析和评价研究中,研究目的并不是检验某种理论,只能检验某种政策和项目的实施效果,或可能的实施效果如何,这种研究恰恰是对法律的效果进行研究的一种主要方法。但除了程序的提法不够准确外,白教授关于经验和量化的提法的确反映了现代经验研究的特征。考虑到一个有影响的概念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夫,我们不妨来点“中国特色”,约定俗成地把“实证研究”的概念定义为“‘经验和‘量化的研究”。这样一来,所谓“实证研究”就代表了“经验”和“量化”这两个最主要的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特征,也许就可以在这个新定义下继续使用了。但是就本人而言,主张使用“经验研究”或“定量研究”的概念。因为这些概念译回英文不会造成困惑。

    二、法学研究的对象与经验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面对日益高涨的要求将“经验方法”或“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的呼声,我们必须了解这种方法的长处和局限性,才能正确使用它。我们在此讨论经验方法是为了促进法学研究,这涉及到法学的概念。“法学”这个概念到底指什么?它研究什么问题呢?作为一门学科,法学应当有什么样的结构?法学研究内容应当如何分类?对这些问题,法学界已经讨论了很久,至今仍然在进行讨论。这些讨论无疑是有意义的,但我们的讨论不应当仅仅停留在这些问题上。实际上,还有一些同样重要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这里,我们提出一条关于法学概念的建议,以助于我们对经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及其局限性的讨论。

    法学研究的问题是多而广的。不知道各位是否注意到,“法学”这个概念翻译成英文很困难,最简单、最直接的译法大概是“legal studies”,而“legal studies”给人的印象就是“法律及其有关现象的研究”。另外,“法学院”在英语中译为“Law School”或“school of law”,表明法学这个词总是对应着“law”这个字。这个翻译至少给我们如下两点启示:第一,“法学”这个概念大体上属于一种中国话语体系(或者是东方话语体系);第二,“法学”可以定义为“研究法律以及与法律有关现象的科学”。它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律”,换句话说,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都与法律有关。第二点结论至关重要,因为它指出了经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有重要用途的同时也有它的局限性。下面,对此进一步加以说明。

    我们知道,决定和影响法律的制定、内容和形式改变的因素是综合的。然而,大体上都可归结为两大因素:价值因素和实用功能因素。前者主要包括政治、道德规范等。例如,马克思曾经强调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列宁也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5]。至于法律是体现道德规范的形式,反映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的道德观念则是不争之事实。在古代,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受道德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发展成成文法。道德变了,法律迟早会变。后者则强调法律的实用功能,它强调法律是政府政策的一种形式,制定它的目的是要达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从对法律的评价标准来观察,也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价值有关的评价,如法律是否体现社会的正义;另一类则是与效果有关的评价,如法律是否有效地达到它的某种管理公共事务的目的。推而广之,法学研究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曰价值问题,二曰效用问题。

    经验方法的“局限性”就在于,它通常只能用于研究与效用有关的问题,不能研究与价值有关的问题。在国内的法学文献中,绝大多数的讨论涉及到的问题并不是效用问题,特别是关于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等思辨类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经验方法是无能为力的。

    需要指出的是:一部法律制定出来或者进行修改,往往既涉及到价值问题,又涉及到效用问题。有效的法律未必是公正的法律,而与人民大众主流道德观念一致的法律未必是有效的法律。所以,仅仅依据经验研究的方法来确定法律和完全抛开经验研究来确定法律是同样有害的。经验研究只能够提供对效用问题的答案。当然,一方面,强调效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从长远来讲,效果往往会影响到价值的改变。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效用和价值不是完全相互独立的。但是,详细地分析效用和价值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我在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重复一个结论:经验研究能够回答的问题就是与效果有关的问题。说到这里,你也许会问:能否给出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呢?没有问题的。例如,一国的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要通过死刑减少某种严重犯罪,那么效果问题就是:刑法在什么程度上达到了这一目的?反之,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实现法律制定者心目中的社会公正,那么效果就不会在考虑之内,经验研究方法对此就勉为其难。然而,换一个角度,如果我们把“社会公正”定义为某种可度量的形式,如多数人表示了某种特定满意感,即“公正”转变成了一个可以用效用反映的形式,那么经验研究方法又可以使用了,即它可以计算死刑在什么程度上实现了这种“公正”(满意),但这与减少犯罪的效用不是一回事。

    再强调一点:尽管经验研究方法有其局限性,但在科学意义上,“局限性”未必是一个贬义词。对局限性的认识,使我们明了这个方法适用的范围,就产生了正确使用这个方法的指导原则,学者们就可以有效地使用这个方法,避免犯不必要的错误。总而言之,有效地挖掘这个方法的效用会服务于知识的发现和增长。

    三、经验方法的思维方式和话语体系

    怎样进行经验研究?许多国内法学学者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回答这个问题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这个问题很大,涉及到很多专门的知识,需要进行系统的训练。国内的一些文献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也出现了一些解释,专业领域也有一些经验研究的文章发表。然而,很多读者读完这些研究之后常常会有某种失望的感觉,产生这样一种疑问:这就是“经验”研究吗?不过如此。因为这种研究的大部分或者只对某种现象进行基本描述,或者只对事物作出某种分类,甚至仅是计算出一些简单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很难看出它有什么深度!读了几本教科书的读者,也常感到所谓深奥的“经验”研究似乎也只是涉及一些操作上的知识,经验分析似乎就是一些抛开复杂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只对变量做一点简单的相关分析或交叉分析。这似乎较之传统的理论思维要肤浅得多。

    这些疑惑是来之有据的,因为大多数国内文献常常照搬国外某种教科书,只简单介绍定量研究基本的操作,未能深入理解这种操作背后的逻辑思维的特点,故未能把握经验研究的思维方式。西方的教科书不了解中国学者理论思维的传统习惯和面对经验研究思维方式的困惑,不可能提出转变思维方式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我国显然是一个成功引进经验方法的主要障碍。

    针对我国这种特有的方法论传统之情况,在这里对如何进行经验研究这个问题的回答首先不集中在操作细节上,而是力求解决思维方式转变的问题。这就需要以最简单的形式初步勾画出理论思维和经验研究的思维方式的联系和区别,勾画出从理论思维到经验研究思维这种转变的环节,以改变完全脱离理论思维方式讲经验研究的概念的西式谈法。这对于习惯于传统的理论思维而不熟悉经验思维方式的那些读者会更有意义。

    首先,经验研究是在严格逻辑思维指导下进行的。在这一点上,它的精神与我们以前使用的理论思维是一致的。经验研究与理论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集中了关于效果研究定量的计算,从而可以更精确地回答一个具体的问题。

    我们在理论思维中常常讲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理论思维帮助我们指出这个影响关系的存在,但要问各种事物间的相互影响的真正效果如何,则需用数量来精确计算出来。纯粹停留在理论的阶段是不能得出精确的答案的。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国家和社会组织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在国家和组织投入资源时,应该进行较精确的效果计算。一部法律,一项公共政策的实施可能涉及到成千上万的投资和后果,精确的计算就十分重要。在美国,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任何一个政府项目的投资,以及矫正罪犯、戒毒等都必须进行定期评比,才能继续获得政府资助。定量研究的优势就是集中表现在它能更精确地计算出效果如何这一点上。

    其次,要做到从抽象地讨论事物之间的联系到以数量形式计算这种联系的程度,定量研究必须先完成一个话语体系(paradigm)的转变,即从理论思维或形式逻辑思维转变到数量形式的思维。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转变的关键就在于引进“变量”这一最基本的概念。这个概念具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功能,它是连接理论思维与定量思维的桥梁,它是从理论思维转变到经验思维的关键环节。“变量”是经验研究的话语体系中的一个简单而又重要的概念,经验研究的思维方式最突出的特点,也是其最不同于理论思维之处,就是它是用变量和变量的关系作为其基本语汇来进行思维的。

    我们可以把变量定义为在分析单位之间变化的量。而分析单位则是指研究对象中的一个单位,一个个体,粗略来说,研究对象通常是由多个个体组成或者说多个单位组成,例如,我们的研究对象是监狱中的犯人,每一个犯罪人就是一个单位。

    在使用“变量”这个概念的时候,要理解它的“变”指的是它的值是随研究单位的不同而不同的。例如,使用毒品的行为就是一个变量,有的人用,有的人不用,有的人用的多,有的人用的少,所以它是随不同的人(研究单位)而有不同变化的。而这种变化往往是与别的变量的变化伴随发生的,从而可以用别的变量的变化来解释。在一个具体分析中,变量可分为自变量和因变量,被解释的变量在定量分析的话语体系中称为因变量,而用来解释因变量变化的变量称为自变量。

    再次,经验思维方式不同时考虑多个变量以多种方式相互影响的复杂情况,而是有条有理地把复杂的相互影响关系简化,在一个分析中把注意力仅集中在一个因变量上,考察其他变量对它的影响。而在所有影响因变量的变量中,我们最关心的那一个变量就被称为自变量。在一步具体的分析中,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计算这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的大小上。而在理论思维中,我们的大脑可以同时把握多个变量的相互影响,但对他们之间相互影响的效果的大小却无法计算,只能猜测。在经验方法的思维中,我们只能在每一步集中考虑一个因变量受哪一个自变量的影响,但其效果的大小却是可以计算的。所以,这一思维方式的转变获得的好处就是,现在要研究的这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效果的大小成为可以精确计算的了。

    我们所谈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把常常所说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转变为一个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的关系。“事物”是模糊的概念,允许任意想象和解释;而“变量”是一个数量,是明晰的研究对象,它有确切的变化范围。变量间的相互关系,精确的指当一个变量增加或减少时(这是最常见的变化方式),是否伴随着另一个变量的增加或减少。这样的一个从理论关系到经验关系的转变,使“关系”简化了,也明确化、数量化了。

    一个理论命题是否适合于经验研究的方法,关键在于这种话语体系的转变能否实现。我在这里提出一个简单的检验办法:如果一个法学上的问题能够用自变量来解释因变量的形式来表示,那么,这个问题原则上就可以用定量的方法来研究,换句话说,这个问题可以从理论的话语体系转变为经验研究的话语体系。经验的研究方法可以用来发现自变量中的哪些因素的确在影响着因变量,这种影响的绝对和相对的效果又多大。

    经验研究话语体系中第二个重要的概念是度量。在具体研究中,理论的概念转变为经验的变量被称作度量,又称为操作化。度量的本质就是对理论的变量重新定义,以某种可操作的形式来重新定义理论概念。

    经过操作化后,理论的概念就被简化了,有些理论概念内容常常很丰富,这样的概念的缺点是具有不确定性。经过简化后,它的内容就更精确,成为可以用数学形式来表示和处理的变量。但这种简化不能歪曲原理论概念的核心含义,这称为度量的效度(validity)。操作化后的变量在重复度量中还必须保持稳定性,这被称为信度(reliability)。

    在经验研究思维框架中的第三个重要概念是控制的概念。何谓“控制”?所谓“控制”是指去除自变量以外的别的变量对因变量效果的影响。

    经验思维的方式要求我们每一步分析集中在自变量对一个因变量的影响效果上,我们用控制的概念来包括其他的变量的影响,把要分析的这一对关系孤立出来。比如说我们要分析X对Y的影响,理论思维告诉我们事物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还有其他的因素也影响Y。当转变到经验研究的思维方式上后,我们使用控制的概念,把所有其他因素都归为控制变量且称为Z。这就是经验思维方式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保持Z不变的条件下来集中考虑X对Y的影响”。这是一种化繁为简的方法,这种方法同时实现了使效果的计算更为精确的目的。

    举例来说,我们认为交友对吸毒行为的影响很大,然而,这种影响究竟有多大呢?要准确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去除别的因素对吸毒的影响之后,才能计算出交友这一因素的单纯的效果的大小。例如,我们必须去除家庭或个人的性格对吸毒的影响效果之后,才能准确计算出交友对吸毒行为产生的效果,如果我们没有排除家庭或者个人性格对吸毒效果的影响,那么结果就不是单纯的交友对吸毒行为产生的效果。所以,我们计算交友对吸毒的影响时,就要比较交友不同的人他们的吸毒状况如何,参加比较的人的家庭和个人性格都应当是相同的。这就是说,他们的家庭和个人性格是控制住了、不变的。

    以上所述是最基本的但也是最重要的经验思维方式的概念。限于篇幅,我们就只作这些基本的讨论。总而言之,在经验研究中一般首先要确定被解释的变量(因变量)和用来解释因变量为什么变化的自变量,基本目标是计算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其次,为防止所计算出的效果不是要研究的自变量产生的净效果,而包含假效果,必须控制其它的对因变量有影响的变量。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思维方式的框架,现代定量研究在这个基本思维方式框架上不断发展,使计算日益精确化。

    高级统计方法进一步考虑到各种因变量具有不同的特点,如统计分布不同(different statistical distribution)。从而推演出准确反映这些特点的统计模型(Statistical model),使计算更为精确。统计方法的另一个发展是考虑样本的不同特点。定量方法对对象的研究是通过对样本的研究实现的,很多样本不是简单随机的样本(not simple random sample)。现代统计方法推导出考虑这种不同性质的样本的更精密的统计模型。例如,时间序列的模型(time series models),对研究法律的效果就很有用。又如,近来流行的多层次分析的模型(Multilevel models)对分析分层成群抽样调查(multilevel cluster sampling)的资料就十分有用。这些新发展使计算更为可靠和精确。这些方法和内容,就是比较专门的题目,不可能在这里详细讲解。

    如上所述,经验研究涉及的问题和技术细节很多,就不在这里详加讨论了,但是,通过上述的讨论,希望读者,尤其是惯于理论思维的法学工作者对经验研究思维方式的基本特点有一个较清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对经验研究的思路有初步的了解。オお

    参考文献:

    [1]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J].法学研究,2001(3):67.

    [2]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J].中国法学,2000(4):43.

    [3]王幽深.法学的玄谈与务实[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55.

    [4]Auguste Comte. A General View of positivism[M]盩ranslate by JHBridges. New York: R. Speller, 1957.

    [5]中共中央编译局. 列宁全集:第16卷[M]北本:人民出版社,1976:292.お

    オケ疚脑鹑伪嗉:梅传强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1 18: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