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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学语体研究
范文

    林士平

    摘要:经过20多年的发展,作为边缘法学的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地位在事实上得以确立,法言法语渐被纳入学科研究对象。此外,作为现代语言学的分支,语体学已相对成熟,但法学语体问题却少有人问津。这也许与修辞学泰斗王德春教授主张语体种类之一的科学语体“不再细分”有关,也与自古以来“文术多门,各适所好”、“明者弗授,学者弗师”有关。然而,法学语体具有科学语体与政论语体甚至公文语体交叉的特点,可以视为语言分化的结果。法学语体研究滞后对我国法学研究与报刊编辑出版中的语言质量已造成消极影响。法学语体逐渐形成一些典型的语言手段及表达方式,如:词汇上庄重、严谨、文雅;句式完整,但具扩展性;语篇上具连贯性、充分性。我们应当恰当使用带语体色彩的词汇体现法学气派,并且合理使用长句、复合句反映法学风格。灵活运用的多种修辞表达方式充分体现了学术语境的科学理性与思维美感。法学语篇不妨在行文上流光溢彩,活泼多姿。与此同时,要防止不当话语修辞对交际和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法律语言;法学语体;修辞;语篇;法学期刊编辑学

    中图分类号:G237.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3.14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法学家用它来记载学术研究成果,描述事实,或阐释科学规律;同时它也是法学期刊编辑人员的职业工具。作为法律期刊编辑,除了要熟悉学术及编排规范之外,尚需对编辑文本处理的核心区域——语言表达及其规范化的质量控制进行研究。这一尚待开垦的领域亦属编辑人员的主业范畴,并由此引发本文的写作动机。但设法学语体学,与通说不符。王德春教授在《语体学》中多次否定了科学语体再细分的必要性。〖ZW(〗他指出:“不管写自然科学论文还是社会科学论文,其写作方式大同小异。所以,不再区分社会科学语体、自然科学语体。更不再区分物理学语体、语言学语体。各门学科的科学术语尽管不同,但其性质相同。”“法学论文、法学著作则是科学语体的话语。”(参见:王德春.语体学[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37,48.)〖ZW)〗不过,在长期的法学期刊编辑实践中,笔者对法言法语〖ZW(〗法庭用语可视为法言,立法语言可视为法语。它们属于公文语体。余致纯提出“法律语言语体”的概念。他认为“法律公文是以指令功能和执行功能为主的。法律语言语体的研究对象是各类法律文书,它……显示出共同的语体特征。”(参见:余致纯.法律语言学[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149.)

    〖ZW)〗有切身感受,认为法学语体具有科学语体与政论语体,甚至公文语体交叉的特点,似有将法学语体从科学语体中独立出来并加强这方面研究的必要。〖ZW(〗并不是所有与法律有关的话语都能够自成一体。比如法制文学、法制新闻仍然属于艺术语体与报道语体。〖ZW)〗

    法学研究与语言学关系密切。正如A·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和N·麦考密克(Neil Mac Cormick)所言:“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1]徐国栋先生也认为:“要治法学,必先治语言学。欲当罗马法学者,必先当语言学家。”[2]

    自从1993年由英国伯明翰大学的M·库尔哈德(Malcolm Coulthard)创立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学会(IAFL)以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取得明显进展。2002年在北京举办的“语言与法律首届学术研讨会”表明该学科在中国落地。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现任会长杜金榜教授、语言学家王德春教授等人推动了学科进步,值得我们对他们表示敬意。法律语言是“以民族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3],它是汉民族共同语在一切法律活动(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科学阐释)中具体运用的语言,是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通过长期运用和演变积累,法律语言这一使用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固的系统性特征,成为一个区别于其他语言使用领域的语言功能变体,即法律语体。

    我认为,启动法律语体研究势在必行。综观法律语言学的看法,一般将法律语言分为立法、司法、执法等语言。既然如此,“法学研究语言”或“法学语言”的提出就属必然。早在1997年,潘庆云先生就坚定地认为:“既然法律语言是一个语体范畴,就可以语体学的已有成果和方法进行处理与研究。”〖ZW(〗参见:潘庆云.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转引自: 马晓燕,史灿方.法律语言学引论[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 11.)〖ZW)〗而在1987年由潘先生所编的《语体论》一书中,袁晖、陈炯在《司法语体语言表达的基本技巧》一文中就提出:“司法语体是司法领域内语言交际的全民语言的变体。”[4]从文献检索结果看,目前少有论著涉足法律语体或法学语体。本文拟就以下几个基本问题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同仁:第一,法学语体的重要意义;第二,法学语体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第三,法学研究和期刊编辑出版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学语体的修辞方法。

    一、法学语体及其研究意义

    (一)语体概说 

    1.概念的提出

    1932年陈望道提出了“语文的体式”的概念与分类。《修辞学发凡》第十一篇专论“文体或体辞的分类”。提出四对概念:简约与繁丰、刚健与柔婉、平淡与绚烂、谨严与疏放,并指出“语文体式”存在繁复情况[5]。

    2.语体的定义

    王德春依据索诸尔对语言和言语的区分,认为“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内进行交际时,出于不同的交际环境,就各自形成了一系列运用语言材料的特点,这就是言语的功能变体,简称语体。它是在特定的交际领域,通过有目的地选择而产生的表达手段、表现方式的总体。语体学就是研究这些言语功能变体,研究依赖言语环境选择和运用语言材料的原则”[6]。但王德春没有指明 “言语的功能变体”是言语还是话语。《语体学》第29页论述的是“话语的分类”。〖ZW(〗语言是指民族共同语,如印欧语系、汉藏语系中的各种语言,它是社会产品;而言语(Parole),按索绪尔的说法是“主动的、个人的”。(参见: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1910~1911索绪尔第三度讲授[M].张绍杰,译.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7.)语言交际(说写)形成了话语(discourse),话语又包括口语与书面语。因此,我个人主张,语体应当是语言的功能变体,属于话语。在汉语体系内,法律语言学是现代语言学一种分支性技术语言(不是行业性方言)学科,而法律语体则是对话语的分类。“法律语言是汉民族共同语在立法、司法和非诉公法律事务等领域中的运用,它本身不是另一种独立的语言体系,而是由于语言运用的目的和范围不同,在全民族语言基础上形成不同的风格特点和某些专门用语,在词法、句法、修辞方面表现(出的)一系列特征。”(参见:余致纯.法律语言学[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1.)〖ZW)〗

    我认为,语体指与语境类型、语言手段、特定方法相关联的语言功能风格变体,也即是一种话语。也叫体式〖ZW(〗与体式类似的用法,如中国书法中的楷书、行书、草书体的区分,以及颜、柳、欧体的区分,印刷文字中的宋、行、楷体的区分都与体式有关,它们的共同特征都在于没有改变文字的内涵,只是改变表现形式,同样都是功能变体。〖ZW)〗或话语的形态结构。语言(language)是以语音为物质外壳,由词汇和语法构成并能表达人类思想的符号系统。〖ZW(〗由于学识所限,本文只研究与语体相关的词、短语、句子和全文,不研究音位和语素,同时,本文重点研究书面语。

    〖ZW)〗风格(style)是艺术领域的一个术语,从词源上讲来自古希腊,它的本义为“木堆”、“石柱”、“雕刻刀”等。马晓燕、史灿方认为,该词引申为“表示组成文字的一种特定方法或以文字装饰思想的特定方式”[7]。

    3.与文体的区别

    语体与文体是从不同角度对话语分类的结果。文体是按文章的体裁分类,如论辩、序跋、奏议等。文体也指文学体裁(如散文、诗歌、戏剧小说)。如按表达方式,可将文体分为记叙文、议论文、应用文、说明文等。语体是按照功能风格对话语进行分类的结果,主要分为谈话语体与书卷语体,它仅仅涉及言语形式。文体不仅研究语言形式,更关注文章的结构形态和审美形态层面,例如文章选材、立意、组织结构、表现方法以及作者的思想情感、学识才能、民族气质等。语体属于普通语言学的范畴,文体属于文章学的范畴[8]。

    在我国传统语文学和文学理论范畴内,语体和文体两词曾经通用。〖ZW(〗王德春教授引证了《辞海》(缩印本)第1534页。(参见: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K].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1534.)〖ZW)〗南朝刘勰的《文心雕龙》是古代文体论的集大成者。它讨论了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语调辞令表达内容的方法等问题,如特设“风骨第二十八”篇,认为文章结构应当“风清骨峻,篇体光华”,表明我国南北时期对修辞造句的研究已达到一定水平。隋唐以后,陆续产生了一些新文体,也陆续有人对此进行论述。到了明代,又有文体论的新作品问世,那就是吴构的《文章辨体》和徐师曾的《文体明辨》[5]2。至此,“文体”一词正式出现在我国古典文献中。

    4.与个人生活中的语言使用权的关系

    语体学与修辞学的关系密切。1900年,瑞士语言学巴利(Charles Bally)指出:“修辞学研究的是某一社会集团习用的语言表达方式,而不是个人的语言特点。”〖ZW(〗转引自:王德春.语体略论[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7:3.〖ZW)〗语体也是属于社会群体的范畴,不属于个人风格。个人对语体的选择属于人权范畴,但这与语言本身的规律并不冲突。1991年《塔林国际语言权会议宣言》第4条表明:“我们坚信,个人生活中的语言使用不会受到政府的限制,但语言权在诸如教育、行政、司法、政治生活、社会事务、商业和传媒等关键领域中也应当受到尊重。”〖ZW(〗转引自:马晓春,史灿方.法律语言学引论[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151.〖ZW)〗学术自由、风格个性化不等于没有相对统一的风格。

    5.与文法的联系

    文法(grammar),即文章的书写方法或规范,一般用来指以文字、词语、短句、句子的编排而组成的完整语句和文章的合理组织。语体中包括了部分文法,但不等同于文法。

    (二)法学语体的确立与法学语言质量密切相关

    我国法学研究与期刊编辑出版中的语言质量控制尚属薄弱环节。尽管学术界也出版了不少文章学或写作指南的论著,但正如我国南北朝时期文艺理论批评家刘勰所言:“然文术多门,各适所好,明者弗授,学者弗师。于是习华随侈,流遁忘返”,因此,他认为应当“确乎正式,使文明以健。”[9]出版业是内容产业,但内容是作者产出的,编辑工作的重心则是文章语言的表现手段和方式,如选材、组织结构、表现方法、遣词造句等方面。在期刊综合质量评估中,编辑出版质量中有一项就是语言文字质量。可以说,除专门教授或研究修辞学、文章学的人员外,长期关注于语言表现手段和方式的人当属编辑人员。在长期的审稿、加工修改实践中,编辑的任务之一就是发现语病并加以修改。因此,编辑的职业敏感要求编辑具有良好的语言学修养。而对语体的正确把握则是这些知识的综合运用。

    (三)法学语体的研究势在必行

    过去在法学期刊编辑学的研究中,我们多重在学术引证规范及编排规范的研究,但对于法学研究中语言功能与风格研究极少,实际上没有触及核心。长期以来,法学期刊编辑人员在法学研究领域边缘化,没有多少话语权,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充分发挥语言优势。在法学论著的翻译中,中文出版物成了重灾区,法律移植中出现不少问题,许多学术争论皆因翻译而起。由于翻译上不准确、硬译等导致的错误以讹传讹,有的已经进入立法领域。这说明,我们对法学语体不够重视。当然立法本身的语病问题也比较严重。

    (四)法学期刊的编辑人员应当重视语体研究

    无论哪个学科的硕士、博士(传播学除外),只要你进入编辑行业,就无法同原专业“亲密接触”了。自古“述而不著”的工作传统,以及事无巨细的日常编辑事务,加上跨方向甚至跨学科地处理原稿,让编辑的知识结构趋向于杂家。杂家是编辑的本质特征,如果知识面太狭窄,就无法应对各种来稿。尽管现在的法学期刊编辑有分工,但显然太粗。因此,文字处理能力才是编辑人员的职业优势。法学期刊编辑的知识结构应当为法学、语言学、传播学三位一体。如李振宁将法学论文作为法律传播学中的法律文牍传播来研究[10],说明这种结合的必要性。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不算落伍,但法学期刊编辑中懂法律语言学的并不多。在我国从事法律语言研究的群体中,以有外语与中文背景人员为主,研究者一般难以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而法学期刊的编辑从业人员中,多数具有法学背景而无语言学背景。这样,就注定了法律语言学很难真正用于期刊编辑工作实践。鉴于上述原因,法学期刊编辑人员认识到职业优势并着力强化语言优势,是提高竞争力的关键。

    (五)中文语境下研究法学语体的意义

    汉语明显地区别于印欧语系。一代宗师吕叔湘将汉语形象地称为“光头语言”。 古代汉语重语序、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隐性关联的逻辑条理、重名词、轻动词,基本上不使用连词等特性对现代汉语影响至为深远。汉语再欧化,也不会在词汇、语法、章法上与英文完全一致。从本质上来说,汉藏语系是表意文字,而印欧语系是表音文字。这就决定了,有外语学科背景的人员并不见得能够把握好汉语。高尔基只上过两年学,不妨碍他成为伟大的作家,这就是因为西方语言是读写合一的,能说基本上就能写出来。汉语则是读写分离,能说不一定能写出来。不经过系统学习就难以熟练地驾驭汉语。同样,汉语的学习与提高也远比英语复杂。表面上学习英语的难度比汉语大,掌握1000字高频常用汉字就算是掌握了汉语,英语四级的基本词汇则达4000个,但实际上,汉语更难于掌握。由于汉语具有一词多义的特征,汉语的应用还依赖于语境、语序、语言文化等,要写好中文法学文章并非易事。在编辑原稿时,我们会感觉到,有些文章读起来拗口,原因之一就是作者的中文功底不足。

    申小龙认为:“汉语不单从符号,还要从语序组合上理解。重会意、重流动、重具象是汉语和中华民族精神的表现。任何一种语法体系,如果忽视了汉语的这四个特点,就必然被汉族人的语感所拒绝。”[11]尤其在法学研究语言日益精密化、精确化的当代,重视汉语的思维特征,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研究语言气派、风格及体系,将大有可为。

    二、法学语体的概念与属性分析

    (一)法学语体的定义

    法律语言分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执法语言和法学研究语言等。法学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功能变体,已经在风格上趋向典型性。目前,尚无学者对此专门研究。

    我将法学语体定义为:根据法学交流语境的需要,采用法言法语的手段,运用特定语言表达方式所构成的功能变体。它是由足够的法学术语、带法学色彩语言手段、精确严密的表达论证方式构成的总体。法学语体重在研究依赖言语环境选择和运用语言材料的原则。法学语体具有与科学语体、政论语体交叉的特点,它应当从科学语体中分化出来而具有相对独立性,以承载法学研究群体的语言诉求。法律语体是汉民族共同语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它不是独立的语法系统,但具有与典型语境相适应的特征。

    当然,法学语体并非全是由法学术语加上特定的语法构成。人们在交际时,根据一定的语境类型,将带有法学语体色彩的语言手段与大量通用或共用语言材料组合,采用特定的表达方法,从而建构出法学语体语话。

    (二)法学语体的属性

    我认为,法学语体在广义上属于书卷语体中的科学语体,但又兼有政论语体和公文语体的一些特点。法学语体主要运用于法学语篇之中,具体表现形式多为法学论文和法学理论著作。巴利最早提出书卷语这一分类,与谈话语体相区别。〖ZW(〗转引自:王德春.语体略论[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7:3.〖ZW)〗科学语体的功能,是准确而系统地叙述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现象,严密论证这些现象的规律性。它服务于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和生产领域。王德春教授将学术论文归于科学语体中的书面书卷语体[5]25,区别于普通语言〖ZW(〗按巴利的说法,普通语言与具有中等智力和社会地位的人群相适应。〖ZW)〗与谈话语(包括亲昵语、大众语、俗语、黑话)。马晓燕、史灿方将法律语言划入陈望道先生所提出的平淡体,以与绚烂体相对应[6]66。

    从法律语言的外部来说,法律语体存在“共核”〖ZW(〗英国语言学家皮舍《语体与语法》一书提出“共核”概念。(转引自:王德春.语体略论[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7:6.)〖ZW)〗(各种语体通用,或称共性),也有与常规偏离之处。“共核”是中性的,也是中心的。

     (三)法律语言与法学语体的关系

    民族语言体系是语体的物质基础(语言材料本身),语体规范是语言规范的高级形态。法律语言的特征影响和制约着法学语体。关于法律语言的特征,已有多种观点。如清末思想家梁启超先生所言:“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12]法律语言学者黎庆兴将法律语言与一般语言的差异归结为:第一,词汇单一性,与汉语单音多义性相对;第二,句法严格,与汉语严重依赖语境相区别,这就造成法律语言的句型多为长句;第三,朴实性,与汉语的修饰性相对,不用感情词汇或积极修辞 [2]72。法律语言中的立法语言不但适合于立法语境类型,而且有相应的语言手段特征,如语体庄重、平实、规范。立法语言在词、短语、单句、复句、句群上的规律已经为众多法律语言学论著所揭示。立法语言的规律对法学语言的风格具有深刻影响,从而使得法学语体具有立法语体的一些特征。马晓燕、史灿方认为,法律语体(尤其是立法语体)具有简约性、刚健性、平淡性与谨严性[6]53-57。褚宸舸也认为:“从语体意义上而言,立法语言是专业性与通俗性、准确性与模糊性两对矛盾的统一体。”[7]18

    三、法学语体在语言手段及表达方式上的典型性

    目前,我国语言学中语库、语料的研究已经取得显著进展。立法词典、法律语言库(包括子库建设)及语料加工(切分、标注)检索已经进入实验阶段。罗红秀从DIA〖ZW(〗DIA理论,即个人语言特征理论(idiolect)和语篇信息结构理论(Discourse Information Analysis)。1987年Burrows曾在论文中,对文学作品作者鉴别作出了研究,对大量作品中常用的功能词汇和语法词汇进行了词频统计,运用PCA(principle components analysis)的分析方法来鉴别作者。〖ZW)〗理论的角度,通过建立信息型法律语料库(CLIPS, Language Integrated Production),根据作者语言特点来鉴别作者身份[13]。但这些研究的应用领域主要在立法与司法领域,而非法学研究领域。也许我们不能建立起类似立法语料库的平台支撑法学研究,但这不妨碍我们归纳法学语言总体特征。立法语言与法律语言在典型性上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立法语言的简约性要求“中等文化以上的人都能阅读”[6]53-57。这就是说,法律语体以消极修辞为主。但法学语体则不完全是这样。法学论文的读者应当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本人认为,法学语体在语言手段上具有三个基本特性。

    (一)词汇上庄重、严谨、文雅

    多使用术语、行业语,但通用语言,如“建构、考察、路径、分析、研究”也大量出现在法学论著中。当然,也有些法学论著使用新词,或与其他学科的共用词,如“本体”、“价值”、“方法”、“理路”、“进路”、“范式”、“路径”、“建构”、“解构”、“重构”、“诠释”、“话语权”等,这就与法学语境相适应,增加了思辨色彩和书卷气,同时体现了学科开放性。

    (二)句式完整,但具扩展性

    立法语言中,法律规范由假设、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因此,要求多用禁令句、允许句、要求句,显得简洁、固定。法学研究在说理、论证、描述中,要求论据充足、推理严谨、逻辑严密。仅仅采用主谓句、连动句、双宾语句尚不足以充分表达作者的意思。这就使得句型结构趋向长句,大量使用疑问句、祈使句、被动句、并列句,以及同位语〖ZW(〗一个名词(或其他形式)对另一个名词或代词进行修饰,限定或说明,这个名词(或其他形式)就是同位语。〖ZW)〗、并列结构、短语、解说性插入语及多重复句,以精确表达思想和观点。由于英文法律文献被广泛运用,被动句也更多地出现中文法学论著中。

    (三)语篇(discourse)上具连贯性、充分性

    与服务于政治的政论语体相似,法学论著具有一定的宣传鼓动性质,因此,要求立场鲜明、论证充分。由于学者个人的人文素养、思想境界、个性特质及文章的主旨、内容等相差很大,这就决定了法学论著在语言风格上比文艺语体朴实,但相比通俗的立法语言与法庭用语,则具有明显的积极修辞色彩。比如,使用“亟待加强”、“刻不容缓”、“不能承受之轻之类”的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修辞语,但禁止使用讽刺、挖苦论敌的修辞手法。

    四、法学研究及编辑出版中如何体现法学语体风格

    我们看到,立法语言与其典型的语境相适应,已经形成了独立的风格,法庭用语则成为法官职业共同体的“荣耀”。〖ZW(〗如法官会说:“传证人×××出庭作证。”不会说:“叫×××出来作证。”显然,前一种话语与法庭的氛围相适应,具有专业特质,显示出庄重性与准确性。〖ZW)〗而法学家职业共同体实际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语言风格,如使用学科专业术语、句式趋向于欧化、运用实证分析的语言表达方式。但是,他们还没有从自在走向自觉,如果不能形成法学风格,那将是法学家的悲哀。这就使得青年学子们苦于找不到“模板”,所谓提高论文写作水平成了无的放矢。本文不能面面俱到,笔者拟就如何通过语言手段体现法学语体的风格提出一些建设。

    (一)要通过使用带语体色彩的词汇体现法学气派

    1.选用专业、文雅、鲜明、生动的词

    在这方面,与立法语言的要求类似,但又不如立法语言严格。法学语体具有科学语体基本属性,应当尽量选用专业术语、行业语、专有名词、标准语,以及书卷语或熟语、外来语、新词、古语词。如果不使用专业术语,文章就失去了科学与学术价值。王德春依据话语的通用性来区分〖ZW(〗中性通用的为0级,通用术语为1级,社会科学术语为2级,自然科学术语为3级。(参见:王德春.语体学[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37.)〖ZW)〗的划分方法,社会科学的“语体等级”属于2级。因此,适当地使用专有名词、标准语有利于精练、准确地表达,使用书卷语、外来语则有利于增强“书面书卷语体”的风格;适当使用法律谚语、歇后语,可以增加文采。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要注重使用熟语。在学术界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固定搭配,不妨在适度创新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这些熟语。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生态保护”之类。甚至有些句式或句型都是固定搭配,不是自由组合的,可以直接使用,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等。立法语言注重消极修辞,排斥积极修辞,但法学语言可以适当使用后者,如譬喻、借代、映衬、摹状、双关、引用、仿拟、移就等。可以有限度地使用一些精练、华丽、形象的文学辞藻,以增强文章的艺术感染力。

    2.选用严肃、庄重、严谨的词

    法学语体还兼具部分政论语体和事务语体的特征。如我国,法学与政治的关系密切,法学期刊出版具有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国家政治服务的功能,因此,有时需要选择严肃、庄重的词。同时,由于法学语体与司法语体(事务语体)有一定关联,在法学文章中通常会使用一些程式化的语言,这些语言多由古语词构成。如“责成”、“所属”、“鉴于”、“予以”等,要注意选用这类严谨的词。此外,还要注意多重定语的使用。如《刑法》规定:“一切依照我国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这一用法,剥落了名词原来的表示物质客体的意义,是立法语言中的常用技巧,可以直接使用在法学语言之中。

    法学语体本质上属于书面书卷语体,它不同于谈话语体,前者不使用俗语、口头成语、口语词和粗俗词。叠音后缀形容词、象声词、叹词、语气词、转义词、儿化音名词大量出现在谈话体与艺术语体中,但法学语体则不应当使用这类词。如“头头脑脑”、“主儿”。

    3.词汇选用方面,要注意防止几种倾向

    (1)破坏术语的单义性:每个术语在某个知识领域中只有一个严格规定的意义。不能有歧义,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这样,能够让文意明确,清晰直接。当然,明确有时候可等同于准确,但也不尽然。如婚姻法论文对法定婚姻年龄的表述,刑法论文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表述,能够做到准确,但如果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诚实信用”、“就近执行”等术语时,其所指代就有一定的模糊性(fuzziness),并没有精确到多少数额与情节如何严重等,但这些用语本身是准确的。(2)使用地域方言〖ZW(〗但法学语体允许使用社会方言,如法学领域的专业术语、行话、阶级习惯语等。〖ZW)〗,或以普通术语代替专业术语,或以日常生活用语代替书卷语:这种情况出现在所涉及的知识跨越三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之时,由于超出了言语使用者的知识领域,容易混淆或误用。(3)用词含糊虚妄,晦涩难懂,深奥莫测:法学语体讲求鲜明,要求所选用的词汇语意显豁明了。在法学研究中可以用一些低频词,以增加文章的新鲜感时,但要注意不能因文害意,选择词汇应当以最能充分表达作者的意思为准。(4)要防止“学生腔”,即整篇文章只是几个名词单调地翻来覆去,读起来味同嚼蜡。除使用专业名词和术语外,可以使用一些具有感情修辞色彩的词语。学术论文的动词多使用非专业术语,这样,就给话语的积极修辞留下了空间。中国语言文字博大精深,需要从祖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以丰富我们的语言表达方式。只有生动活泼,才能引人入胜,吸引读者,说服读者,感动读者。

    (二)要通过合理使用长句、复合句反映法学风格

    1.句型(句子类型)上适当使用并列句、复合句以及并列复合句

    作者应力图用复杂的句子结构表达充足的论据和严谨的推理。与立法语体多使用主谓句、连动句、双宾语不同,必要时可扩展句子成分和使用复合句(包括带连词的复句)。作者还应思考推敲句式,做到正式严谨,尽量不要省略必要的词句,注意多使用关联词。如果是单句,就可以用名词短语作主语和宾语,用动词短语作谓语,用介词短语作定、状、补语,以体现法学语体重在体现学术思维和理性的意味。当然,也要长短适中。

    2.运用多种修辞句式(句子结构形式)

    目前,一些法学论文不注重句子结构的多样性,词组搭配单调呆板。整篇文章基本是简单陈述句,偶有变化,也只是多了几个复句。其实,可以使用对偶句、排比句以增强文章气势;使用疑问句,包括假设问句(自问自答)、反问句(反诘句)、选择问句、特殊问句等,以及祈使句,这样,可以避免平铺直叙。尤其是在复句方面,各分句之间的结构形态多样,能够用于表达丰富的句意。作者

    还要注意使用逻辑性插入语和注释性分句。〖ZW(〗它们是句法的独立成分,不与其他成分发生结构的关系。使用目的在于表明推论的准确可倍,严谨周密,以引起读者注意。如,“毫无疑问,应当认为”等等。〖ZW)〗从修辞角度讲,还可适当使用掉尾句、松散句、渐进句、倒装句等。〖ZW(〗详见:方亚中.实用英语表达技巧[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86-90.〖ZW)〗

    3. 使用复句时,让语言严谨、丰富、生动

    除平列句外,注意使用连贯句、递进句、非此即彼句、解说句、因果句、转折句、假设句、条件句和反说句。在句际关系上,应当具有多种形式。如平行式(并列、对立、比较、重叠或选择关系)、承接式(连贯、补充、交代或烘托关系)、总分式、偏正式(因果、转折或层进关系)。我们只有充分认识这些句子与句际结构的形态多样性,才能有意识地调动各种修辞手段,增加文章表现力。我们要增强法学语体的书卷气,体现理性思维的特点,以便准确地表达观点和看法,充分地论证主题,准确地描述事件或事实。

    4.防止句法错误

    由于对汉语句法不熟悉,有些人不能正确使用名语性非主谓句(词组结构)、祈使句(如“应当”、“禁止”之类)、复杂疑问句及多重复句,造成长句、复合句使用出现错误,如搭配不当,成分残缺或多余,语序不当,句式杂糅。(1)搭配不当多为动宾结构在意义上或语言习惯上不能配合,如“沉思少许”之类。(2)成分残缺多出现在主语或谓语。有的句子没有动词,因而不成为句子。成分多余比较常见,多出现在中心语与修饰语之间,如“久久伫立”。(3)语序不当是指词语在句子中的位置失当,它容易造成理解困难。(4)句式杂糅则属于不同句式结构形式捏合在一起造成语病,这些错误在法学论文中多有出现。

    (三)灵活运用多种修辞表达方式充分体现学术语境的科学理性与思维美感

    我们要多加斟酌,在文章的整体上掌握不同的主题推进方式,讲究修辞方法,使得行文流光溢彩、活泼多姿,如同主题推进、线性主题推进、综合主题推进、暗连主题推进这些不同样式。围绕论文主题,我们应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来论证、说明主题观点、看法,还要防止单一的线性推进。有的文章组织结构混乱、支离破碎,原因是根本没有经过谋篇布局。起稿纯循自然,不加雕琢,不论精细遂心意而就,就可称为疏放体[6]71。它与法学语体风格不符。有人习惯于用“是……的”句式,以为这样才有书卷气或属于“官腔”,但这容易使得文章句式单调、平淡,建议少使用这类句子。

    从目前多数法学文章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是虚词使用水平有待提高。虚词主要是指用于作状语成分或关联成分的介词、连词、副词,与实词相对。〖ZW(〗汉语虚词这三大类型的作用有所不同:(1)介词通常用于表示时间、处所、方式、目的、原因、对象、排除、被动、比较;(2)连词主要用于连接词与词、词组与词组、句子与句子的连词(表示并列、承接、转折、因果、选择、假设、让步、递进、条件、目的),也可用于连接短语、句群、段落;(3)副词通常用于表示程度、范围、时间、否定、情态、方式、语气、地点。〖ZW)〗使用好虚词是体现好语言体裁风格的关键,也是语篇修辞中的重要环节。

    结语

    法学语体的修辞方法多种多样,难以详列。刘勰所言“文术多门,各适所好”本属文学创作的基本规律,但自古以来“明者弗授,学者弗师”的习俗或传统有碍于科学与学术的发展。尤其是在如何建立法学语体规范方面,我们尚处于初始阶段。

    我们不希望把法学论文写成法律条文,但两者应当具有一些共同的特质。如果法学论文能够做到立法语言一样庄重、简洁、明快,那将是现代语言学和法学上的一道美景。在尊重学术创作自由以及倡导学术讨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前提下,笔者提议在法学研究和期刊出版过程中,注重法学语体风格的体现,以期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期刊出版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撑,以克服我国法学论文写作质量总体水平不高、语言文字表达失范的状况,进而提高我国法学研究与法学期刊编辑出版水平,推进事业与行业的健康繁荣发展,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法学研究与中文法学期刊的美好未来提供更多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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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the Jurisprudential Sty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Editing

    LIN Ship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After more than 20 years development, forensic linguistics, as a frontier science of law, has been established as a discipline. Jurisprudential style has been regarded as an object of academic research. Besides, as a branch of modern linguistics, jurisprudential style is mature, but study on this subject is insufficient. Probably this phenomenon is caused by Professor Wang Dechuns opinion: “scientific style needs not to be subdivided”. Maybe it results from the Chinese tradition, that is, “styles vary, so choices are made by personal preference”, and “those who know how to write do not teach, while those who learns writing do not consult teachers”. However, jurisprudential style combines the characters of scientific style, political style and even official document style. This can be considered as the result of the subdivision of language. The study of jurisprudential style lags behind, which has negatively influenced the language quality of journals of legal studies. Jurisprudential style has gradually formed its typical features, such as solemnity, accuracy and elegancy in diction, completeness and expansibility in sentence structure, consistency and adequacy in discourse. Proper writing style shall be employed to embody the grandness of jurisprudential study. Long sentences and compound sentences shall be reasonably used to establish the style of jurisprudence. Flexibility in the use of rhetoric devices can fully demonstrate the scientifically rationalism and the beauty of thinking mode. The discourse of academic law paper may as well rich and elegant in manner of writing. Meanwhile, improper figure of speech shall be prevented to bring negative influence upon communication and broadcasting.

    Key Words:law language; jurisprudential style; rhetoric devices; discourse; law journal editology

    本文责任编辑:李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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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