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
范文 | 钟 钰 摘要违约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本文从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概念、特征、归责原则、违约行为的形态、承担方式、免责事由等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做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承担方式免责事由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22-01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1.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2.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确立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在发生违约情况下,无需考虑违约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违约这一客观事实,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严格责任作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项总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针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合同法分则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如第189、191条赠予合同、第303条客运合同、第320条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保管合同、第406条委托合同等。但这些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三、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的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我国《合同法》里主要规定了这么几种: 1.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3.迟延履行。是指在履行期之后的履行,包括债权人迟延和债务人迟延两种。债权人迟延是债权人无合法理由不按期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迟延是债务人不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履行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这是较为常见的迟延形式。 4.不适当履行。是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瑕疵履行即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仅导致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且导致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情形。 5.其他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履行数量、地点、方式或其他附随义务等的情形。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几种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的目的不在于强调损害的填补,而是强调债权人订约目的的实现,因此有时更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约应向对方承担的补偿责任。赔偿损失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3.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指的是矫正或修补不适当履行中的一些缺陷、使缺陷得以消除的一些措施。其具体类型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受损害方可以在这些方式中进行合理选择。 五、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或约定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两种。具体如下: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就其类型大致有三种:一是自然事件,如特大洪水及其他自然灾害事件;二是政府行为,主要指政策或法律的改变;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社会动乱等。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不可抗力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2.免责条款。是指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违约责任的条款。其具有意定性,即是由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纳入合同而构成合同条款,不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免责条款必须由当事人明确订入合同并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不允许采用默示方式或事后推定。否则就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3.法律的特别规定。是指除不可抗力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免责条件的,一旦发生违约又符合该条件时,可免除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与合同债务有密切关系。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又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违约责任制度,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会落空。因此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维护合同纪律,促进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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