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透过法律 寻找爱的痕迹 |
范文 | 周晓芳 吴婧莹 摘要对法律与爱相互关系的探讨,可以说,自法律诞生以来,从未间断过。我们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个话题将见证法律的成长至消亡的整个过程。随着社会的复杂化程度日益加深与学术研究的不断成熟,学者已从多个视角、多层次剖析了二者的相互关系。但所有的资料都无法穷尽法律与爱的关系,令人遗憾的同时,也给了学者不断前进的动力。在本文中,笔者并不试图彻底分析法律与爱的关系,只是基于对《当法律遇见爱—解读<李尔王>》的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法律与爱相互关系矛盾调和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90-01 作为莎翁最有名的悲剧,《李尔王》为法学研究提供了难得的素材。在这部戏剧中,我们可以看到政治、法律、天理、爱等诸多因素如何构筑成一幕幕气势恢宏、引人深思的场景。在本文中,我们抛开政治因素不谈,突破戏剧本身的场景限制,忽略时空的界限,只谈法律与爱的相互关系。当然,在有限的学识与篇幅之下,我们彻底抛弃了穷尽二者关系的幻想,只从如下两个视角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在以法律表现爱之前,爱必须在法律面前自我证明” 法律自从其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存在之时,就注定了法律要以公开的方式制定、颁布与施行,这是由法律自身的特性决定的。而爱则不同。在传统的观念中,爱属于极其隐私的内容,其展示的范围可以说是十分狭小的,而那样的状态与公开相差甚远。在这样的状况下,法律与爱似乎扯不上关系,二者各有各的存在理由与施展作用的空间。 然而,随着人类的不断进步,简单、朴素的原始社会已经被复杂、开放的现代社会取代,在这样的趋势下,法律与爱定会产生接触,甚至会陷入冲突与不可调和的矛盾状态之中。正如Paul.W.Kahn在《当法律遇见爱》中说:“法律与爱,不会安分地在我们的生活中形成各自的管辖区域,划地而治。相反,两者都会把各自的触角尽可能地向另一方延伸。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两者的紧张关系都无法完全解决。我们正是生活在这种无法调和的冲突中,尽管我们往往无法认识到这一点。”在是否需要证明的这一问题上,二者的矛盾就凸显出来。 法治社会中,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都要将相关、有力的证据置于合法的程序之中,经过严格、理性的判断方可得出最后的结论。换句话说,法律必须是经过证明的。而爱,作为私领域内最为隐私的部分,在传统理念中,似乎无需证明,爱或不爱,不言自明,证明与否没有区别,更不用说将爱完全暴露于“冰冷”的法律面前。然而,人类的不断发展注定要改变某些传统的观念与做法,比如对爱的证明。 现代文明社会中,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爱,它承载着更多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比如身份、财产关系等等,而恰恰是它们,需要证明。由此,爱,也需要证明,在法律面前,甚至是最直接的证明方式—言语表达。且不说“爱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是否合理,单就证明方式而言,如何判断经过某种方式证明的爱是真实的、是可靠的?列在道德清单上的众多内容中又有多少需要且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来获取“名分”?这绝对个难题,并很容使学者陷入两难的境地:经过法律证明的道德内容很难保留原来的面目,有些道德内容若不获得法律的认可似乎就要长时间处于游离的状态。或许在追寻答案的路上,注定充满荆棘,到最后也没有鲜花相伴。但在这个过程中,人会逐渐成熟,分析视角会更加多元化,探寻答案的意义或许就在于此。 不管是否需要证明,也不管最终是否能找到答案,探索法律与爱的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认识世界的另类视角,也丰富了法学研究的素材,使得社会学研究变得更加生动、丰满,更加贴近生活。 二、“建立在爱之上的法律和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爱,哪一个更容易实现呢?” 人们在探讨两个相互联系的概念之时,似乎总是避免不了要陷入这样一种误区:一个的存在与发展是否就应该以另一个为基础。我们不能否认事物的普遍联系原理,但是,我们不能无限扩大这种规律,尤其是在涉及到两对概念之时,因为这样极易误导人们,阻止了对更深层次问题的剖析。 法律与爱,属于不同的范畴,并且它们均有各自的等级之分。同时,在两个系统内各级别之间可能存在交叉,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谁建立在谁之上的界分,如果可能,只能说二者相互影响。 法律的存在与运行有其自身的目的所在,而在众多目的之中,笔者认为体现并维持正义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之所在。然而,正义却是抽象的,我们很难将它完整的描述、清晰地写在书本上作为衡量某些事物的标准或建立某种制度的基础,故它只能作为一个理想、一种目的存在。我们只能在具体的事件中对正义做出判断,且众多认识很难达成一致。而爱,是否可以作为法律的基础呢? 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同样会处于如上所述的困境之中。爱在生活中会呈现出多种样态,且呈现出阶梯状。哪一种爱会作为阶梯的第一级,哪一种爱会处在最顶端,严格地说,是因人而异的。不同的人对爱会有不同的需要,正是需要层次的差异性决定了爱的阶梯的形式—亲情之爱、友情之爱、同窗之爱、同事之爱等等在人们的观念中会处在不同的位置,且这样的排列方式也有可能随着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有所改变。而法律必须是稳定的、理性的,它怎么能建立在如此抽象且易变的基础之上呢?不合逻辑,也不合情理。 法律,是否可以作为爱的基础呢?这同样是个急需解决的大问题。在有些浮躁的当今社会中,太多的事情,被标上爱的商标,或出售,或炫耀,或用来达到某种目的。试问,在这样的环境中,有多少爱是不被法律所接受与认可的呢?又有多少爱注定要被法律放逐,无法获取合法的地位? 法律与爱在属性与特性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就表明二者之间不会是互为基础的关系,这是确定的,正如二者之间定会相互影响一样。所以,可以模糊但合理地说:法律体现爱,爱要受法律约束。 如前所述,法律与爱的关系是永恒的话题,不要试图去寻找最终的答案。在学术研究与实践的道路上,我们只能期待法律会体现更多理性的爱,而爱则要在法律划定的区域内为特定的对象谋求更多的欢愉与幸福。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