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
范文 | 程 亮 摘要本文指出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外部监督体制的缺陷、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内在司法道德的缺位构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整治司法环境和确保自身职业素质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途径。 关键词司法腐败 原因 途径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0-01 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笔者认为,司法腐败现象涉及社会环境、监督体制和道德建设等问题,因此从法社会学角度来解释司法腐败现象,寻求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不无裨益。 一、司法腐败的涵义分析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机构利用司法权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著名社会学家科塞认为,越轨行为有三个层次:其一是非正式越轨行为——违反的规范是社会习俗;其二是不道德的越轨行为——违反的规范是社会道德;其三是非法的越轨行为——违反的规范是社会法律。从上述司法腐败概念出发,司法腐败是最为严重的越轨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分析 司法腐败作为一个极难根治的社会痼疾,成因自十分复杂。笔者以为,法社会学主要从社会中的政治、哲学、道德、传统等诸多因素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来研究这一问题。 (一)监督体制的缺陷 1.立法机关监督的悬置。《宪法》第128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最高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立法监督、通过人大代表和人大会议进行监督、通过对法官的任免进行监督等进行监督。但由于这些规定未能够具体化,实践中立法机关监督的效果并不尽人意。 2.法律机关监督的错位。《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通过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制约审判机关来进行监督等进行监督。在我国权力框架设置中,检察院被划归于广义的司法权定义中,但检察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于行政权一部分。规定司法权接受应受自己裁判的检察权的监督,在理论上是自相矛盾的。 3.新闻舆论监督的虚软。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舆论借助大众传媒工具而及时地将司法运程介绍给大众,将司法机关的行为置于民众监督之下。近年来新闻舆论尤其是网络对司法腐败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但新闻舆论监督容易被权力所左右,尚未充分发挥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 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认为,个人的社会地位对案件的处理有着很重要的影响,犯罪人最终被定罪与否,是从严处理还是从轻发落都与个人的社会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司法官员掌握着社会中重要的司法资源,社会地位较高。因此在良好监督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司法腐败现象就屡见不鲜了。 (二)环境因素的影响 司法人员容易受到与其所处空间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各种因素的恶性影响。关系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些司法办案人员正被这张庞大的社会人情关系网所利用被腐蚀。同时我国司法机关的准入制度一直处于非理性状态。首先,司法机关准入模式仍是“先进后考”,实践中对进人关的把握仍欠严格;其次,统一司法考试所考的内容仅为法学知识,不能保证司法人员必定具有高素质。由此而来的司法人员的低门槛和非精英化,使得司法廉洁的群体意识无法形成。 司法腐败具有独特的法律文化背景,也与社会环境因素联系密切。“法律文化是在批判地继承历史上所积累起来的有价值的法律文化遗传的基础上发展适合于当代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文化。”司法人员因其教育背景、专业知识、职业思维而组成一个独特社会团体,并形成专门的法律文化。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认为,超我是一切道德限制的代表,等于人类较高尚的行动。当前中国主流价值观念被淡化,社会所认同的“超我”变得模糊不清,而司法人员的自律意识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也不断弱化。 三、防止司法腐败的途径 (一)完善监督机制是保障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只有在赋予权力的同时构筑起相应的监督体系,才能发挥出权力的积极作用。 1.健全国家法律监督制度。这里主要是指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发挥国家权力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和独立化、细化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监督规则,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监督审判权的程序规范。另外,从理论上重新划归检察权性质,将检察院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开。 2.强化规范社会监督。这里主要是指公民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发挥公众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使他们在保护自身权利实现的过程中,监督司法人员的权力。 (二)整治司法环境是手段 瑞典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说:“当人们逐渐意识到贪污腐化在不断蔓延,对此不会采取什么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时,贪污腐化便成为一种异乎寻常的力量。” 因此我们必须社会全面改变司法环境。 1.建立法官轮换制度。我国应当建立起一套交流和轮岗的制度,在一定区域、一定的时间段内,遵循一定的规律,定期轮换法官的工作岗位。 2.树立良好司法氛围,形成独特法律文化。法官群体应该形成一种共同体意识,而这种一个群体内在的团结、自律、相互制约机制的形成取决于训练、教育背景的一致性。因此,解决司法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司法官员的高素质和同质性,在于必须设计合理的制度。 (三)确保自身职业素质是根本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中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根除司法腐败现象,就应该树立良好的司法意识。 1.具备良好的司法伦理道德和职业操守。这是从事司法工作的基本要素。包括热爱司法工作,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敬业精神。 2.具有坚定的司法信念,强烈的正义感和甘于寂寞的心理承受能力。这是一名合格司法工作者应当具有的特质。司法机关是正义最后的防线,司法工作人员担负着维护正义的神圣使命。 注释: 刘作翔.作为对象化的法律文化.法商研究.1998(4).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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