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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范文

    胡 斌

    摘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受到适当的限制是隐私权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满足公众的兴趣以及在公众人物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对其隐私权的剥夺。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35-02

    一、隐私、隐私权概述

    隐私,又称为私生活秘密、私生活或个人生活。人类的隐私意识最初来自于人类从动物群体中分化出来之后所产生的羞耻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隐私意识不断提高,隐私的内容也不断拓宽。现代意义上的隐私观念,是人权观念进一步发展的结果。然而,对于隐私的界定,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上至今尚无统一定义。在国内法学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它包括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豍第二种观点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它可分为两类,即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秘密。豎第三种观点认为,隐私,又称生活秘密,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豏第四种观点认为,隐私是指那些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且不愿为他人所干涉的个人领域。其指个人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不为他人披露和干涉的状态,包括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豐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豑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其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谓私人信息是指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例如身高、体重、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等。私人活动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一切个人活动。例如社会交往、日常活动等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由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例如个人住宅、个人电脑、学生书包等等。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作为法律上的概念,产生于美国。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代斯(Brandeis)与塞缪尔·D沃伦(Warren)为了驳斥《波士顿报》对塞缪尔·D.沃伦家庭私事的大肆报道,二人共同在当年第四期的《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了著名的论文《论隐私权》。该文第一次明确将隐私权界定为一种新的民事权利,此文的发表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正式诞生。豒此后,隐私权的理论不断发展并日益受到广泛的承认与重视,至今,隐私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很多国家都通过不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隐私权予以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例如,我国宪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警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对自然人的隐私保护在各自的领域范围内做了相应的规定。

    二、公众人物的含义

    公众人物,又称公众形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公众人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众人物主要包括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歌手、著名作家、著名科学家、著名艺术家、劳动模范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案件中的当事人、犯罪分子等;广义的公众人物除上述狭义公众人物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主要是各类国家机关中的官员。公众人物作为在法律层面上使用的概念,首先出现在美国的判例法中。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在“纽约时报诉萨利文”一案的判词中,第一次提出了公共官员的概念(Public offcial),他在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阐述判决理由时指出:“公共官员的问题辩论应当是无拘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攻击。”1967年,在Butts案的审理中,法院又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对何为公众人物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同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柯蒂斯出版社诉巴茨”案以及“联合公司诉沃克”案中,又将公共官员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将其扩展到公众人物的概念之中。首席大法官沃伦将公众人物界定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豓时至今日,对公众人物的界定也无定论,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也成为公众人物人格权受到限制的最主要的根据和理由。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公众人物这一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开始运用公众人物理论去解决有关社会名人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可将公众人物分为两类,即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前者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后者主要指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艺术家、知名学者、著名科学家、劳动模范以及公益组织领导人等社会知名人士。豔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比较科学,因为它易于分析不同的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限制的原因,即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限制主要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限制主要是基于公众兴趣的需要。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隐私权的限制是指隐私权的内容和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限制。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是隐私权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从隐私权理论产生直至今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如何保护一直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之一。笔者认为,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一)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众人物由于其所担任的职务、所从事的职业、个人的才能、取得的成就等原因,使他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的言行以及私生活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兴趣和广泛关注,这就使公众人物具有了公共性特征。这种公共性特征就使得公众人物生活中的某些部分已经融入到社会生活之中,成为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以及私生活不仅能引起社会公众的兴趣,而且其行为、道德观、价值观等都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大的示范作用和导向作用,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所以,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此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要受到必要的限制。例如,政府官员的个人财产状况属于其个人隐私,但其财产状况在某种程度上能反映出其履行职务时的廉洁性,而政府官员的职务廉洁性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有权知晓,所以要求领导干部对个人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并将其公开,即是对其隐私权的限制。对公众人物不道德的私生活进行曝光,也不構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正如法官丹尼尔·史威德尔(Daniel Swider)在Melvin v.Reid一案中指出的那样:“献身公共事业,其私人生活怠无法与其所从事之事业完全分开者,则该权利(隐私权)也不存在。”豗

    (二)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为了优先保护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

    舆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第41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首先产生在公法领域,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豘这一权利是由美国的一位新闻记者肯特·库珀(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的。后来,知情权的外延不断扩大,既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既包括公法方面的政治权利内容,也包括私法方面的人格权问题,还包括国家权力的问题。豙

    监督权与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往往就是公职人员特别是政府官员的隐私,由于他们所担任的职务,使得他们必定要处在公众的监督之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尔逊(Wilson)指出:“人民有权知道他们的代表正在做什么,已经做了什么。”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公开活动及公开表示的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事实,都应该具有合法的知情权。豛当社会公众依法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时,就必然要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产生冲突。当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优先保护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因为这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维护。优先保护监督权和知情权,会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地行使权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促使公职人员清正廉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对于反腐倡廉、保持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为了保障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牺牲个人的某些隐私权是必要的。2008年12月,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某开会时的照片被网友传到网上,照片上显示:周某所吸香烟为1500元一条的九五至尊香烟,手腕上戴着价格昂贵的手表。此事引发了网友对周某的质疑并对其进行了“人肉搜索”,周某常抽天价烟,先后换过四块名表,其座驾为名车卡迪拉克,其弟為南京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等个人信息先后被公之于世。在这一事件中,网友未经周某同意,在网上公布了其个人隐私,但并不构成对周某隐私权的侵犯。因为周某身为政府官员,抽天价香烟,戴昂贵名表,开名牌汽车的行为与其身份和收入不相符,公众有权知道事实真相并对其进行合法监督。周某后来因此事被解职,也说明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所产生的积极效果。

    (三)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兴趣,在公众人物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利益平衡

    为什么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而满足公众的兴趣呢?这需要从双方利益的角度去进行分析。公众人物所获得的优越的社会地位和高知名度,是社会公众对他们感兴趣的结果。公众人物从社会公众那里获得了比普通人大得多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且与普通人相比,他们获得这些利益更加容易。如何没有社会公众对他们感兴趣并且为此而付出代价,公众人物所获得的利益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牺牲他们一部分隐私权的利益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以换取他们从社会大众那里获得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对双方来说是公平的。公众人物在得到普通人难以得到的待遇时,也应当有所付出,否则,对社会公众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对其隐私权的剥夺,对于公众人物的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合理兴趣无关的个人隐私,则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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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