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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规制胜于逃避
范文

    李 楠

    摘要罢工权是一种经济权利和基本人权,我国法律应当对其加以保护。罢工权的发展历史也表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罢工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而且,罢工权的合法化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需求的。

    关键词罢工权性质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1-01

    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豍一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谈到罢工,最先要考虑的应该是罢工权问题。法律是运用“权利义务”机制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行为主体是否拥有实施该行为的权利,或者法律是否对其加以禁止。那么我国是否应该承认罢工权的合法性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应该从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及发展历史着手。

    一、罢工权的性质

    (一)经济权利

    罢工通常指某个雇主的全部或大部分雇员同时停止工作,它是以中止供给劳动力的方式,迫使雇主让步以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激烈手段。豎罢工权行使的目的在于解决劳资纠纷,也就是说罢工权是一种劳动者为了争取较好待遇而采取联合行动的经济权利。之所以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对罢工权一直采取逃避的态度,是因为将罢工权错误地理解为政治权利。罢工权是雇员相对于雇主而享有的权利,罢工权行使的对象是提供劳动机会的资本所有者而不是国家或政府,因此罢工权是经济权利而非政治权利。

    (二)基本人权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矛盾往往涉及到雇员的生活质量,甚至影响到生存权的实现,从这个角度讲能够保障他们与雇主进行有效谈判的罢工权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罢工权的行使可以使雇员和雇主之间的不平等差距得到缓解。雇主和雇员之间无论在经济实力,利益性质还是信息获得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距,因此在雇员和雇主之间很难形成平等的对话平台。对罢工权的承认可以赋予雇员们与雇主平等谈判的筹码,使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得到调节。

    二、罢工权的发展历史

    人类就是因为认识到罢工权的性质才开始逐渐地在立法中对其加以承认,不过这首先要归功于人们对经济权利重要性的认识。早在1848年经济权利就已经被写入法国宪法之中,随后的一个世纪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护。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第一次全面的规定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也为日后各国宪法的制定和发展提供了模板。虽然魏玛宪法中没有有关罢工权的规定,但是在其之后制定的某些宪法中已经将罢工权作为一种经济权利加以规定和保护。例如1946年法国宪法序言中就规定,“罢工权须在关于罢工的法律归限内行使。”不仅各国宪法对罢工权加以承认,而且国际上也开始承认和保护罢工权。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一款(丁)项中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国的法律行使此项法律。”1991年苏联《人权和自由宣言》、《欧洲宪章》中也都规定了罢工权。可见罢工权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地承认和保护,并成为宪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三、我国应将罢工权合法化

    (一)我国罢工权立法的发展过程

    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对罢工权进行规定,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禁止和反对罢工权。建国以来,我国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其中有两部承认了罢工权的合法性,这说明我国曾经将罢工权作为重要的宪法性权利加以保护。我国第一部宪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公民有罢工权,但是毛泽东主席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豏在制定1975年宪法时毛泽东的这一主张得到了贯彻,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罢工自由。而且,1978年宪法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保留。直到1982年(现行)宪法的制定,罢工权才从宪法中被删除。

    (二)罢工权合法化之原因

    有些学者认为将罢工权从宪法中删除是由我国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的。他们认为我国当时是以公有制占绝对主体的经济模式,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产业,而人民又是国家的主人,那么劳动者罢工的间接对象就是他们自己,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因此1982年宪法删除了罢工自由的规定。豐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充分的。我国自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之时,一直都是以公有制为绝对主体的经济模式,但是这并没有妨碍我国先后两部宪法对于罢工权的保护。

    另外有些学者认为,制定1982年宪法的时候正处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如果承认了罢工权的合法性则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认为这个理由也是不充分的。罢工权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让人们停止工作、纠集闹事、扰乱社会治安,而是为了让人们能拥有通过平等协商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途径。而且有研究表明,罢工立法越完善的国家,其罢工行动发生的数量越少。豑因此,我国宪法将罢工权删除的逻辑理由和客观理由都不充分,罢工权应该在宪法中加以保留。

    从另一方面看,将罢工权合法化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需求的必然选择。第一,罢工现象是现实存在的,这点不容置疑。第二,我国已步入市场经济时代,改革开放以后,外資大量进入我国市场,面对各个企业对劳动者的不同待遇,要赋予劳动者以积极的争取权。第三,罢工权的确立有利于各种劳动权利的保障。我们都知道美国工人拥有非常好的劳动条件,但是这种条件的取得不是因为美国的资方更文明、更有远见或更有爱心,而是美国工人长期以来通过罢工行动不懈争取的结果。豒第四,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并且签署和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近几年来,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一直主张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即以劳工标准为由实施贸易制裁,以贸易制裁来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豓将罢工权问题合法化既是尽快与国际接轨也是为了履行我们的国际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已经到了应该并且尽快建立罢工权法律制度的时期,这无论是对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还是对于加强我国的竞争实力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将罢工权合法化是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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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