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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范文

    刘广兰

    摘要《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细化了相邻关系的诸类型,对原本一些相对原则、抽象的内容做了更为具体、细致和系统的规定,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以往法律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相邻关系制度。

    关键词相邻关系物权法不足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2-01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103条中对《民法通则》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了四种相邻关系: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以指导司法实践。《民通意见》豍规定的相邻关系的相对也比较少。由于近年来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纠纷越来越多,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再加上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也比较低。当这仅有的一个法律条文及几项零星的司法解释,面对类型各异的相邻关系纠纷时,显然无法解决。

    鉴于相邻关系的立法状况,《物权法》的出台对其有了较大改观。《物权法》共计五编19章247条,其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在第二编“所有权”第7章第84~92条,共9条。《物权法》第85条增加了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新规定,指出相邻关系处理无法律规定时应适用当地习惯予以解决。《物权法》第86~92条,是对相邻各种关系进行了细化。《物权法》第88条规定了邻土地利用关系,详细规定了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相邻不动产,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关于建造房屋、安设管道线路等产生的纠纷提供了依据。《物权法》第89条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将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诸多扰邻问题从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制层面。《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即不可量物侵入制度,这些规定不仅吸收了传统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精神,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物权法》第91条规定了邻地损害之妨免关系。此条规定了相邻不动产人的妨免义务,第92条规定了相邻各方的义务及其违反后果,即相邻权利人利用不动产时应避免妨害,如有损害,应予以补偿等。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物权法》相对《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规定有了很大完善和进步,相对于之前的法律法规,新颁布的《物权法》借鉴了世界上的先进法制理念和立法技术,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法律理念都较民法通则具备无比的先进性,立法内容上也是在继承《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相比其他国家的立法豎,我国《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实在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性。对此,学者又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相邻关系就应当原则性规定,规定的太细,反而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相邻关系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从定纷止争的角度看,应该进行再细化,对相邻关系规定的太过原则性,会把一系列问题留给司法部门。法官在解决纠纷时,由于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一般会根据外国法律或照搬台湾地区的法律,有的还可能把学者的解释当做判案的依据,这样容易造成同样的案子不一样的判决,影响司法的公正。本来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建议稿关于相邻关系规定在第二章所有权第九节相邻关系中法条从从201到232条共32条,由梁慧星教授主持的建议稿中关于相邻关系规定在第二编物权第十章所有权第四节不动产相邻关系中,法条是从从324到354条 ,共21条。2005年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对相邻关系规定共有10条,而本次通过的《物权法》却只有9条,删除了原来《草案》中对相邻关系准用的规定,使本来就很少的规定变的更少了。有学者指出第86条关于水之相邻关系的规定,《物权法》仅原则性规定了各权利人应该“提供必要的便利”,并没有对如何提供便利作出规定。第87条关于邻地通行权,此条也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邻人的必要通行权,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才有通行权,也没有规定通行的方式方法和产生损害的后果;第89条规定建筑物相邻关系。此条规定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权,但是对于妨害后的处理措施并没有规定。《物权法》也没有对利用人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已经形成了法律漏洞,勢必会对将来的司法实践形成巨大的障碍。

    笔者以为相邻关系的处理不仅关系到相邻各方权利人的财产利益,而且对相邻各方的生存利益有重大影响,所以在立法中应该对各种相邻关系加以规定,虽然由于相邻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应该对目前所出现的和掌握的各种相邻关系加以具体规定,充分考量各方利益需求,平衡各方利益冲突,以期保障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为相邻各方生存权之实现和保障提供法律依据,而不仅仅是一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同时,由于立法理念的滞后和立法技术的粗糙,对相邻关系制度所体现的各种利益冲突的认识不够充分,没有能够充分体现出各种利益冲突,更无法体现出对人的生存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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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4: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