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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刑法学中暴力手段的量刑价值
范文

    刘 阳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严重地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着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发展。本文指出了暴力对于定罪量刑的重要意义,也再一次反映了以上研究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暴力暴力犯罪暴力行为暴力手段强制性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6-01

    量刑活动的主要依据就是量刑情节,它是指“法律规定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决定处刑从宽、从严或者免除处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暴力手段不仅具有重要的定罪价值,而且在量刑阶段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暴力手段影响量刑的法律依据

    按照量刑情节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区别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种。前者是指刑法规范中明文规定,在量刑的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对犯罪分子予以从宽、从严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犯罪事实而后者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依具体情况对量刑轻重产生影响的量刑情节”。对于大多数的暴力手段如果不能具备定罪价值,那一般就应当属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范畴。

    从两种量刑情节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但这是否就意味着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据,只能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答案并非如此,因为表述中的“没有明文规定”并不同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定罪环节还是量刑環节都必须严格依照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务必保证司法过程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酌定量刑情节也应当具备规范依据才能作为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这种规范依据虽然没有法定量刑情节规定的那样明确,但在我国刑法中也是有据可寻的,即刑法规定的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以及第61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前者属于抽象的原则性指导,而后者就是整个量刑环节包括如何适用酌定量刑情节的具体依据。由此可见,酌定量刑情节也不是在量刑过程中可有可无的,只要属于第61条所列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就必须予以考虑,并在量刑过程中有所体现,才能真正意义上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本文的暴力手段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自然就属于刑法第61条所指的“情节”内容,因此即使刑法规范中未明确指出此罪与暴力有关的量刑问题,但是暴力手段仍然且必须要影响到对于犯罪分子的法定刑宣告,即同种犯罪是否以暴力手段实施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否则就会影响量刑的公正性,也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二、暴力手段影响量刑的事实依据

    上面谈到了暴力手段在量刑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而如何考虑暴力手段,如何在裁量过程中予以区别对待则要看暴力手段属于从宽还是从严量刑情节。这两种量刑情节的区别比较简单,主要是以在刑罚裁量过程中以基本刑为基础是加重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来作为分类标准。显然,暴力手段应当属于从严情节,这是由它本身的事实特征所体现出来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所决定的。

    (一)暴力手段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同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在有多种手段都可以达到犯罪目的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采用了危害性更大的手段,就必须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罪责刑的相互平衡。因为通过暴力手段来完成犯罪很有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更为严重的现实损害,尤其在许多以伤害对方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当中更是如此。例如强奸罪,行为人可以选择的手段方式比较多,用酒灌醉、用药迷晕,也可施以各种内容的威胁,最严重的自然就是暴力手段,这些都是能够达到犯罪目的的方法,都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可在量刑的时候就必须有所区分,对于暴力手段实施的强奸罪相对于其他情形就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从严处罚。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除了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以外,对于社会的安宁稳定也带来了较坏的影响。虽然贪污、受贿、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对于社会的发展构成了更为巨大的危害,但与暴力犯罪相比较,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是“隐形”的甚至是“潜在”的,而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则是“显性”的和“现实”的。人们更容易因为暴力犯罪的不断增长而惶恐不安,对法律失去信任,对社会产生不满。因此,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于自身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感,创造稳定良好的生活秩序,必须从严惩处那些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

    (二)暴力手段的人身危险性

    除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外,暴力手段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也从整体上影响了对于相应罪行的综合评价。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暴力手段一般都具有明显性、强制性甚至残忍性的特征,行为人既然无视法律的相关规定,公然采取这种手段来实施犯罪,充分说明了其主观上的危险程度比较严重,犯罪欲望较为强烈。如果行为人在能够采取其他手段的时候而选择了暴力手段,就说明了其本身对于实施犯罪有恃无恐,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漠视刑法对于暴力犯罪的严惩态度。所以,这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就相对大一些,而对于他的量刑就应适当地予以加重。当然,暴力手段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影响可以说是绝对的,必须予以从严处罚,而对于人身危险性的揭示则是相对的,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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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