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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移植辩诉交易的探析
范文

    杨 丽

    摘要本文指出通过对辩诉交易的价值分析和可行性分析,以及从大陆法系国家成功移植辩诉交易得到的启示,可以看出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我国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实现,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选择,能够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是我国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由此可见,我国具有移植辩诉交易的土壤。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效率移植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13-02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 世纪的美国。当时正值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为了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迅速处理刑事案件,解决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于是便产生了辩诉交易制度。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是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豍

    围绕是否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我国学者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比如,辩诉交易是否有悖于司法公正,是否违背了我国的刑法原则等等。笔者认为,由于辩诉交易本身所具有的优越性、价值体现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要,都说明我国应该移植辩诉交易制度。

    一、辩诉交易的优越性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定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法地位。如今,辩诉交易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通过辩诉交易方式解决。当然,辩诉交易除了能使大部分刑事案件迅速得以解决之外,还具有其它多方面的优势:在审判羁押阶段,它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被告人的“被迫懒散”对社会造成的腐蚀性影响;它有效防止了那些在审前未被羁押的被告人继续犯罪侵犯社会的可能;它大大缩短了从指控到最终判决之间的时间,极大的保护了罪犯的人权。

    由于辩诉交易所具有的这些优点,使其逐渐突破法系的限制,超越不同国家的诉讼制度,在英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俄罗斯、西班牙、爱尔兰等国家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二、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价值分析

    (一)刑事案件事实的不可还原性是辩诉交易产生的动因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一提起诉讼就必然会胜诉,这当然不需以“交易”换取正义。然而,对于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我们只能达到法律上的真实,而不可能还原到“客观真实”。一个案件发生了,时间上具有不可逆的特性,人们只能根据遗留下来的一些蛛丝马迹(证据),来尽可能的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这就好像一个被打碎的花瓶一样,你很难寻找到所有的碎片,从而重新还原成一个完整的花瓶。

    但是,通过辩诉交易,我们可以在起诉证据没有绝对胜诉的情况下,付出对被告人某些不确定罪行不予追诉的代价,以换取被告人对特定罪行的自认,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对该项罪行指控的胜诉,或者换取被告人揭发其他犯罪行为,从而为起诉其他更为严重的罪行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相反,如果我们只是一味的寻找证据,来证实案件的“客观真实”,不仅不能在合理期间内使案件得以最终解决,而且还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负面现象的发生。可见,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一定要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对特定的问题给出特定的答案。正是基于此,才有了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

    (二)辩诉交易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作为追求司法效率的辩诉交易,毫无疑问,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价值是十分肯定的。但是辩诉交易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是否就有损司法公正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公正与效率二者是不矛盾的。因为提高了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实现了公正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曾提出了“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种涵义是指效率。”豎贝卡利亚曾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豏。一个国家司法效率的高低,可以反映出该国司法制度在实现民主、公正过程中的进步性程度。提高诉讼效率是有利于诉讼公正实现的。效率不仅成为司法的基本价值,也成为了公正价值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而辩诉交易制度最大的益处就是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据此,我们可以說辩诉交易是有利于司法公正价值实现的。

    其实,辩诉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讨价还价博弈。在这场以刑事诉讼为背景的博弈中,参与人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在进入审判前,控辩双方可能的组合有两个:要么选择正式审判要么选择辩诉交易,参与人的收益要么是100%要么为0;选择辩诉交易的收益虽然达不到100%,但可以避免出现收益为0的风险。另外,在进行选择时控辩双方还必须考虑拒绝辩诉交易、选择正式审判所面临的昂贵的诉讼成本。理性的控辩双方正是基于较大的诉讼风险以及昂贵的诉讼成本,才一致选择退出正式审判,进行辩诉交易。这既达到了双赢的结果,又减少了诉讼成本,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还不至于落入非赢即败的极端处境。而双赢的结果和双方进行自主选择的同时,就体现了一种公正。可见,辩诉交易追求效率的同时并不是不讲公正,而是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并存。

    三、 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现实可行性分析

    (一)辩诉交易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实践

    随着辩诉交易在世界范围的普遍发展,在大陆法系如意大利、西班牙和德国等国家也基于司法效率等各方面的考虑,不同程度地移植了辩诉交易制度。其中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独具特色,也是较为成功的范例。

    意大利是于1989 年9 月22 日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典中移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立法者按照英美对抗式诉讼制度的标准,对意大利普通刑事程序进行了重新设计。检察官和辩护方可以在审判前的任何时间里进行协商和交易,并向法官提出接受其协议的要求。

    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与美国有众多相似之处,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在很大程度上对辩诉交易的适用进行了限制。这些限制显示了意大利立法者在移植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方面的独创性:(1) 新法典禁止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将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问题作为交易和协商的对象。如果检察官原来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案件事实是相符的,那么他就不能为了降低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而将其改变为较轻的罪名。(2) 新法典将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轻微案件中,同时对被告人可获得的减刑幅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样就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做出了很大的限制。(3) 法官以检察官卷宗材料为基础,对控辩双方协商和交易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定罪判刑的正确性和适当性。(4) 即使检察官不同意举行辩诉交易程序,法官也可直接接受被告方提出的使用刑罚的要求。这种情况实际已变成法官越过检察官而直接和被告人达成协议。这样,法官就可牢牢控制辩诉交易程序,检察官和辩护方在辩诉交易中的处分权受到了更大的限制。豐

    意大利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在一定程度上(下转第15页)(上接第13页)缓解了意大利法院面临的压力,也有效地提高本国的诉讼效率。可以说,意大利对美国辩诉交易的移植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意大利的实践表明,辩诉交易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可行性。只要处理得当,完善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辩诉交易制度不仅可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存活,而且可以集中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制特点,法官相对积极的来对辩诉交易程序加以有效的控制,辩诉交易程序完全可以比在美国运行得更好。这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一种融合,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司法改革方面所做的最新尝试。它表明:“辩诉交易制度如今已不是美国独有的现象,而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实践。”豑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极为类似的法律传统,辩诉交易在我国也一样可以运行得很好。

    (二)我国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体现了辩诉交易

    仔细考察我国的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就不难发现,犯罪分子的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刑罚优惠,这都体现了交易的因素。

    1.“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虽然我国刑事法律中从未明确地把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坏规定为量刑轻重的一个条件,但我国的刑事政策却始终强调“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的好坏,即坦白的程度,往往会作为量刑时的一个酌定情节,“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2.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自首、立功等情节

    关于自首和立功表现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内容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立功,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事法律、政策对具有坦白、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分别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优惠待遇,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各自司法上的目的而进行的利益的交换。与辩诉交易制度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刑罚上的优惠其实是和辩诉交易的内容是一致的。如果在程序上进行简化的话,这些优惠待遇其实就是一种辩诉交易。

    (三)我国的司法实践需要辩诉交易

    刑事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是辩诉交易盛行的直接原因。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我国的司法工作者承受着很大的压力: 一方面,案件数量日益增加; 另一方面,由于人员、资金和技术等原因,那些智能型犯罪实在不容易战胜。如果案件大量积压,就会失去民众的信任,而延长结案周期,还会导致犯罪者重复作案机会的增加,危害社会的安定。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辩诉交易的存在。比如,2002年4月由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中级法院判决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在该案中,检察官基于被告人孟广虎的有罪答辩而给予其较轻量刑指控,且双方达成协议,最终由法院判决结案。还有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件中,检察机关也是基于费上利对林世元受贿行为的检举,而未追究费上利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该案也是检察机关对辩诉交易的具体实践。

    四、结论

    辩诉交易不仅兼顾了控辩双方的利益,还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各方“共赢”的局面,有效地体现了刑事诉讼和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笔者认为,只要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具体分析,为辩诉交易制度制定一些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辩诉交易制度完全可以在我国运行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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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