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刍议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和投诉
范文

    王 平 肖 侃

    摘要本文简要的阐述了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到质疑投诉的处理办法,文中首先是介绍了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规定、内容及目的,对我国现行政府采购中质疑、投诉及质疑投诉处理办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中图分类號: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4-01

    一、对政府采购中质疑的认识和理解

    (一)我国政府采购质疑的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首先在第52条和第53条中,赋予了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的权利,以及采购人有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的义务。供应商只有在首先行使了质疑权且得不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投诉。这表明我国立法采取了质疑前置的做法,即在由独立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审查之前,必须先由采购人对采购行为进行自我审查,2004年9月11日起开始施行的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更是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对我国政府采购质疑的理解

    首先,从采购人对待争议行为的心理动机来看,如果质疑商是愿意主动纠正错误的,那么在立法不规定质疑环节时,其仍然可以在与供应商普通的意思表示交流中,达成和解契约。而如果采购人是迫于质疑程序将可能引发投诉这样一种法律效果的威慑,而被迫纠正错误的,那么废除质疑程序,只需通知其投诉意愿,因为能够更快地进入行政审查,所以更能起到敲山震虎的效果。而如果采购人不管有无质疑程序,都是不会自己纠正错误的,那么废除该环节自然就更有利于供应商及早获得行政审查的救济。其次,从具体的投诉运作规则来看,以投诉意愿的通知代替质疑前置的质疑程序,既可减少采购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又不会过分增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的工作量。

    二、对政府采购中投诉的认识和理解

    (一)我国政府采购投诉的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第55、56、58条中,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投诉处理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我国政府采购投诉的理解

    第一,在投诉事由上,不宜采取现行立法中列举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三大事宜的方式,而因采取更为总括性的表述,如借鉴政府采购合同授予程序的概念或者直接表述为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前的一切采购行为。因为,列举式的规定方法,既需要在立法中对相关各事项作出定义,以免发生误读,又可能挂一漏万,从而限制了供应商投诉权利的享有和行使。

    第二,投诉受理机构的确定。《政府采购法》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投诉受理机构,这基本上是采取了示范法的第二种组织形式,但却似乎天生不足。除了上文论及的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外,其独立性也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代理操作政府采购活动的绝大部分集中采购机构早年都是由财政部门设立的二级事业单位,在资金和人员等方面与作为监督管理者的财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对政府采购中质疑投诉处理方法的认识和理解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则要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分别进行处理。

    (一)撤销违法行为

    在《政府采购法》第71条和第73条,以及《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和第19条中,立法者都试图按危害程度的大小将违法行为分成会或不会影响采购合同授予结果的两大类来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政府采购法》中缺乏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按危害程度进行分类的明确标准,首先,《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列出区分两类行为的标准是什么,这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困惑。其次,在《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中,不应例举“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作为可能损害供应商权利但又不影响采购合同授予结果的违法行为的代表。

    (二)损害赔偿

    在我国法律中,除了直接损失以外,赔偿的范围是否还包括问接损失,立法语焉不详。对于绝大多数的供应商而言,赔偿直接损失,就是充分的赔偿,这些供应商的证明责任也相对较低,只要证明违法行为、现实损害以及违法行为与现实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即可。而对于个别特殊的供应商而言,如果采购程序合法进行,确有可能比签约供应商更应获得采购合同,对于他们而言,不赔偿间接损失(因失去采购合同而遭受的预期利润损失),就难谓充分。

    (三)暂停采购活动

    我国现行立法在实践操作中在决定是否应当暂停采购程序时,至少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第一,暂停采购程序是否必要。一般来说,投诉供应商应该表明如果不采取暂停措施,合同即会被不当地授予其他供应商,从而造成不可回复的损失。第二,暂停采购程序是否适当。采购的过分迟延会对与采购相关的多方利益造成损害。一方面,迟延会导致采购成本的增加,这不但直接涉及到公共资金的支出效益,而且影响公共需求的满足。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1 17: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