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论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启示 |
范文 | 胡凤娇 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 他的社会正义理论不仅是对西方国家社会现实做出的反思,而且对我国社会正义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正义论当代 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40-01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罗尔斯学说的核心是他的“正义论”,他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一种新的正义论,来代替在道德思想领域中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传统学说。罗尔斯讲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这表明他是从社会制度的层面来讨论正义问题的。他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① 罗尔斯作为康德哲学的当代传人,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行自由原则,经常被称为最大均等自由原则(the Prin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即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拥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但是习惯上被称为差异原则(The difference principle)。两个基本原则之间应遵循优先规划(Priority rules),即第一个原则(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比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具有优先性,第一个原则没有满足之前我们不能满足第二个。这表明罗尔斯把自由放在最优先的地位。第二个原则内部也同样遵循这种优先规划,即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差异原则虽然强调职位和工作向所有人开放,也就是机会对每个人都是均等的,但是实际上由于各种因素所致的个体能力的差异,机会均等的原则导致的结果很可能是不平等的。后来,罗尔斯在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又站在“最少数人、最不利者、最少受惠者”②的立场上提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或者说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某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即一种机会的不平行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③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一大任务就是要实现社会稳定,对自由体系和广泛的社会资源进行正义的分配。他希望每个人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照顾最少收入者利益,力图最大限度消除经济上的不公平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进而使个人和社会统一起来,达到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境界。但是,任何原则的实现都是有条件的,即使在罗尔斯针对研究的社会制度下也无法实现其理想的社会境界。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论证中,我们不难看出,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不仅是对西方国家社会现实做出的反思,对我国社会正义社会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基础地位。没有公平正义,社会的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等等也都无法实现。因此,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从我国社会各个层面体现和推进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应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和谐社会与公平正义密不可分,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社会的各种公共权利和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平等、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和司法正义。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的公正问题也在不同行业、领域表现突出。在经济生活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地区间差距逐年加大,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政治生活中,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部门职能相对不完善、不清晰。在社会生活中,不公正的现象也很突出。中国以工人和农民为主要社会群体,在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下,农民工的就业权、居住权、受教育权受到身份的歧视。若上述社会公正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将会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必须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原则不动摇,承认和允许人们收入分配上的差别性存在。我们要加强分配制度的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在经济发展布局上,要注重平衡发展,防止地区间差距过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在公共政治领域,我们要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罗尔斯表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政府的权力是公民授予的。在权力的目的和方向上,要坚持民本的理念,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权力的获得方式上,要坚持平等竞争原则,公开选拔的原则。 第三,在社会生活问题上,要强化弱势群体自身能力建设,开发自身的人力资源潜力和能力,强化他们的动能开发。根据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分析,我们要正确对待原初起点的不公平,强调人人在权利、人格和机会的平等,使每个个体在社会的大舞台上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农民工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对社会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社会因此也要为他们提供与城镇人口一样的就业权、居住权以及受教育权。 注释: ①②约翰·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92. ③约翰·罗尔斯.姚大志译.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三联书店.200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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