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
范文 | 李 音 摘要20世纪末的微软垄断案掀开了知识产权界反垄断的大幕,随着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中作用的日益凸现,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了有效抑制以限制竞争和垄断我国市场为目的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借鉴了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运而生,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键词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98-02 在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美国发生了一场跨世纪超级诉讼大案──美利坚合众国和20个州诉微软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案,它掀开了知识产权界反垄断的大幕。实际上,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反垄断法理论乃至知识产权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西方在此领域的研究走到了前头,而我国学者则是在微软垄断案发生后,才开始关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和国家贸易中的作用不断提升,各国都将知识产权作为维护和增强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并不失时机地推行知识产权战略。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更是如此。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带给我们的巨大冲击,不得不引起我国对自身立法不足的反思,作为抵御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滥用的利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应运而生,并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滥用 (一)知识产权的“法定垄断”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组织对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比尔·盖茨的微软王国,离开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连一天都难以生存。”这就是知识产权“法定垄断”的魔力,即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300多年以来,极大地推动了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世界经济增长的模式,使经济增长从主要依靠自然资源、资本投入转向依靠知识资源和人才资源的投入。 (二)知识产权的滥用 1.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法定垄断)而言的,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不公平、不合理地行使知识产权,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掌握着核心技术以及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跨国公司上表现更为明显。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把知识产权作为垄断的手段来限制我国民族企业,损害我国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愈演愈烈。 2.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许可。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用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竞争,巩固和加强自己垄断地位的行为。 (2)交叉许可。两个或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约定,通过使用所有约定方拥有的知识产权,限制他人竞争,实现抬高价格,划分市场的目的。 (3)以划分市场为目的知识产权联营。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集中委托由一个组织行使,该组织通过集中授予许可,抬高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约定被许可人生产,销售知识产权产品的数量和销售地域。 (4)以划分市场为目的的许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不同的被许可人授予许可时,规定各被许可人生产,销售知识产权产品的数量和销售地域。 (5)搭售。知识产权权利人订立许可合同时,违背被许可人的意愿,要求被许可人购买其并不需要,且与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无关的产品和服务。 (6)垄断高价。知识产权权利人以明显高于正常价格的价格许可被许可人使用知识产权,获取超额的垄断利润。 (7)价格歧视。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许可被许可人使用知识产权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价格。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知识产权的现状 (一)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主要表现 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二十多年来,不遗余力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随着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经济,跨国公司经过多年努力对我国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专利技术限制机制等相继启动。前者更多地以环境保护为由提高产品进口的门槛,后者则是知识产权滥用的最新体现。 1.以技术垄断占领我国市场 入世以来,跨国公司的知识垄断行为已经给我国的民族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中国产品成本低、价格便宜,质量也不错,但技术研发能力弱,核心技术大多依靠进口。由此,跨国公司以“技术牌”应对我国的“价格战”,成为了一种策略。如2002年的 DVD 事件,国外DVD厂家联合起来,把专利绑在一起形成专利池,然后形成标准,向我国 DVD 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其后,彩电、电池、数码相机等产业因知识产权而起的贸易纠纷此起彼伏,使我国众多企业和行业蒙受重大损失。 2.价格歧视谋取超额利润 跨国公司在没有竞争对手时,利用专利与技术产品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如微软在视窗系列中对我国采取的歧视性的超高定价行为,微软中文 Windows98 在我国的售价是 1998 元,在美国仅为 109 美元。据保守估计,一年中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的差别价格要多支出10亿人民币。 在出现竞争对手时,压低价格打击对手。微软公司为了剿灭我国国产软件WPS97,在WPS97发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word97版本。不管word97的低价,还是Windows98的高价,其目的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利用知识产权行使市场垄断,谋取超额利润。 3.凭借知识产权控制我国企业甚至行业 目前,跨国公司还通过控股的方式并购我国企业,扩大规模和实力,控制行业甚至形成垄断。如柯达公司并购除乐凯公司之外的几乎所有国内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厂家,迅速形成市场优势地位。 (二)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企业在没有硝烟的知识产权大战中很被动。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严重限制我国企业技术发展空间,并进而影响到我国技术创新体系和相应知识产权战略网的建立。我国在高科技方面的专利申请数量原本就很少,再加上许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外国企业经常先下手为强在我国申请专利,然后利用得到批准的专利来限制我國企业与之竞争,我国的相关法律或无动于衷或表现无奈。权利没有制约,必定导致滥用。当我国企业按部就班地自主研发产品时,却莫名其妙地被告知已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而为了继续我们的发展,不得不花大量的资金购买外国的专利使用权,从而大大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中国的反垄断法出台 (一)TRIPS协议的精神 TRIPS协议的宗旨中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个宗旨表明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初衷是维持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若仅从私利角度,滥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便违反了设立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初衷─造福公众。这就对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提供了立法理念上的合理性。 我国是WTO的正式成员,我国的相关立法不应违背WTO基本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因此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应把握该精神,认真研究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及其限制,积极寻求权利人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以达到抑制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或控制我国市场的目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在明确将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作为适用除外的同时,又将知识产权滥用纳入其适用范围,将促进科技进步和原始创新的立法原意完整的统一起来。 (三)中国实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 首先,建立知识产权的反垄断体系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共政策目标,保证知识产权制度正确实施以及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完善的本质需要。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控制与知识产权制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对创新机制,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追求。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重视竞争者利益,兼顾知识产权人与潜在或现实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建立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控制是知识产权限制体系的应有内容,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本质要求。 其次,建立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控制体系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是保证市场经济运行和健康发展之必须。市场经济的根本在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然而市场的这种作用恰恰是依赖于自由公平的竞争来进行的。缺乏反垄断控制的市场必然产生市场竞争秩序的扭曲,并最终影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再次,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大量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这些跨国公司一般不仅拥有雄厚的财力和世界驰名的商品品牌,有些势力强大的销售网络和广告宣传,而且在资金和生产技术方面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帮助,从而可以迅速在中国市场取得支配地位,甚至可能取得垄断地位。为了避免形成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为了避免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势力,反垄断法势在必行。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越来越紧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逐步成为知识经济条件下国际竞争的新游戏规则。在如今的高科技领域,一个技术标准往往决定着一个行业的技术路线,其不仅可以形成上千万个专利技术,更会影响到相关产业的发展,其影响往往决定了后来者只能沿着这条技术路线走下去,其原因并不在于该技术的优越,而在于该技术的广泛应用及配套相关技术都已经以此技术为基础这一事实。随着这一情况的出现,国际上也出现了“抢占标准”的热潮,正所谓“得标准者得天下”。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使得知识产权成为控制整个产业的有利工具。这一知識产权领域的新发展,大大加强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垄断力量,使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凸现,立法应运而生。 反垄断法牵一发动全身,此后,将进行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整个竞争法体系的调整。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反垄断和反知识产权滥用也将同样得到强调。著名学者王先林教授指出:“反垄断法的出台和现有竞争法体系的修改很有必要,这些修改不是针对跨国企业,而是我们自身法律体系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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