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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考察与思考
范文

    马永双 师 璇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已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极为重视的课题,并受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充分而合理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聚集起一个群体自我认同的凝聚力,保存和发扬民间文学艺术这一经过历史沉淀的智慧结晶,有效地平衡民间文学艺术所在的国家和来源群体与其他利用者的利益。本文认为现有的观点存有分歧,保护范围宽窄不等,明确一个相对合理的保护范围已成为立法的重点。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传统知识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0-02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为Folklore,1846年由英国考古学家W·J·汤姆斯最早提出的。因不同国家甚至不同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认识不尽相同,故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具有较大的难度,至今尚未产生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尽管如此,学者们依然孜孜以求地探索,力争全面科学地定义民间文学艺术。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亦为此作了努力。目前,已经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可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是由突尼斯提出的发展中国家示范版权法率先使用的,即在未作其他解释的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系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①这是从作品角度来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应地产生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概念,学者对此进行了解释,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②另一个相关术语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它是指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落或者某些个人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这是WIPO的解释。唐广良先生认为,实际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与“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什么区别,指的都是某种形式的“表达”。这是对二者关系最为深刻的认识,本文所讲的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来自于某个群体或者由某个群体的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群体期望的文学或艺术创作,这些文学或艺术创作通过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并为整个群体所保持和发展,从而成为该群体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现形式。③

    民间文学艺术是传统知识的一部分,是文学艺术领域中的传统知识,是作者为非特定之人的未固定的表达。它具有群体性、区域性、传统性、变异性、延续性等特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利于挖掘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维护国家和来源群体的精神和经济利益。为了做到既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又不影响文化的传播交流,需要界定其保护范围。

    二、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在一些国家、地区性以及国际层面上的实践已有体现,但范围的大小尚不统一。

    (一)对一些国外实践的考察

    发展中国家首先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目前的40多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在保护范围上还存在差别,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范围宽泛。即涵盖了科学的和技术的“民俗”,如自然科学、物理学、数学和天文学等领域里的理论和实际知识;医药、纺织、冶金和其他方面产品的生产技能;农业技术。④这是贝宁和卢旺达的做法。第二,范围适中。即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只是把传统的文学和艺术创作作为保护范围。第三,范围狭窄。即只把民间音乐作为保护范围,这是玻利维亚的做法。

    发达国家中的澳大利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最为积极的。除此之外,英国在其版权法中对民間文学艺术给予了一定的版权保护,根据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年第1款之规定,有证据表明因与联合王国以外的国家有联系而具备合格主体资格(在得到反证之前应推定其具备主体资格)的作者身份不明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应受版权保护。其它国家的版权法未作出类似的规定。

    (二)对地区性国际条约的考察

    1977年签订,于1982年生效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即《班吉协定》的附件七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并解释为民间文学作品系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按照《班吉协定》这个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至少包括六大项:(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结合的作品、哑剧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3)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的祭奠礼服等);(4)传统教育的形式(如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5)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6)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狩猎、捕鱼技术知识等 ) ⑤。此外,1981年通过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规定了保护民间创作作品,实现民间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三)对国际公约的考察

    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是《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第15条第4款(a)规定:“对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不详,但却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⑥这一规定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确立的,后经1971年巴黎修订会议确认。⑦

    1982年联合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以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以下简称《1982年示范条款》,改变了以往把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的态度,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护体系,定义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并列举了四类典型形式,即保护范围。据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系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尤其指下列内容:(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4)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A)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B)乐器;(C)建筑艺术形式。⑧

    1985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主持下的专家组起草的《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该条约草案规定了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包括:口头讲述、民间诗歌(未编纂成书)、民间谜语(未记录下来的)、民歌、民间舞蹈(未以乐谱、舞谱记录下来的)、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等等,当然还包括有形的民间绘画、刺绣、雕刻、建筑艺术等。⑨该条约草案基本上是按照《示范条款》的思路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进行保护的。

    三、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考察及思考

    (一)对国家立法的考察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始于1984年。该年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与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整理者与素材提供者的权利。1990年通过《著作权法》及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均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受保护的对象,但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具体的保护办法,但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杂技艺术作品已成为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除《著作权法》之外,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专门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所为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始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上述全国性立法所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传统工艺美术。其中杂技艺术作品已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传统工艺美术落脚在符合条件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有鉴于此,全国性立法尚未具体地列举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而这就是寄希望于国务院尽早出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规了。

    (二)对地方立法的考察

    自2000年9月1日云南省施行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以来,先后又有省级地方性法规7部,按通过的时间为序,分别是《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7月30日)、《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7月21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9月27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7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1月5日)。

    以民族民间文化和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分别为4部。除了省级地方性法规外,已经有3个自治县进行了立法,分别是《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6年2月17日)、《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5月2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7月31日)。另外,还有就民族民间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单项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分别是《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2001年9月26日)、《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2006年11月30日)。还有一些地方正在立法,如北京市、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等。

    上述地方性法规均对民族民间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项目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三项内容是: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價值的民俗活动。又如《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三项内容是: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由此可见,上述地方性法规为国家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积累了立法经验,只是与相关的国际条约比较,其所规定的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尚不全面,也不够明确。

    (三)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建议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的重点之一即其保护范围,只有保护范围明确了,才可解决一部法律的保护对象问题。对此,应在现有立法中所规定的保护对象的基础上,借鉴《1982年示范条款》的相关规定,并加以吸收,⑩建议立法者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之际,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至少应当包括:(1)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如民间诗歌、歌谣、史诗、叙事诗、谜语、谚语、歇后语、格言、神话、传说、故事、笑话等);(2)民间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及民族器乐等);(3)民间活动表达形式(如民间舞蹈、舞剧、哑剧、戏曲、曲艺等);(4)民间美术表达形式(如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等)。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其保护期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否则不利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益群体。为此应把规定在《著作权法》中的杂技艺术和曲艺等具有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成果独立出来,置于专门的法律中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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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