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试述有关窃电行为的几个刑事法律问题 |
范文 | 符桢桢 摘要刑法修改后把窃电行为规定为犯罪,但窃电量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手段的隐蔽性、多样性和犯罪对象的无形性,使确定窃电量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一大难题。本文就此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窃电刑事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3-01 涉电案件的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还将破坏整个社会法治环境,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一、刑法的解释 我国刑法中未对窃电行为作明确规定,但《电力法》第71条规定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盗窃罪相关条文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该解释第一次明确将电能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将电解释为财物,从而将偷电行为涵括在盗窃之中以盗窃罪论处。偷电是法律有规定的,这是一种隐形规定,这种法律规定是通过刑法解释而得以彰显的。 二、窃电的表现形式 (一)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裝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二)窃电应当包括窃电量和窃电费两大类 其本质是“非法占有应交电费”,而不是“非法占有电能”。这样规定可以把没有占有电能、但实际少交电费的情况认定为窃电。 (三)单位窃电 目前,我国单位实施的窃电行为大量存在,而且一般单位窃电量巨大,单位窃电量占社会窃电总量的绝大比例,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对于单位窃电行为仅靠行政处罚和追究民事责任已难以发挥应有的惩戒和扼制作用。但是,目前在刑事立法中尚无有关单位窃电的规定。窃电本质上是一种盗窃行为,而依据我国刑法,盗窃罪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构成,单位窃电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当然也不能构成其他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追究窃电单位的刑事责任。要填补这一立法空白,采取在刑法典中增设独立的窃电罪,并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窃电罪的主体,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供电企业在查处窃电中的实际困难 在多年来与窃电分子的较量中,我用电检查工作人员普遍反映有"四难": (一)进门难 查窃电就是要查计量装置和电气设施,就要进入用户家。如果按照正常登门程序,用户就有了充分毁灭证据的时间;如果强制性进入,但一般用电检查工作人员无权强制性进入民宅或者企业。 (二)取证难 用电检查取证有两大块:一是窃电现场的取证,二是窃电时间的取证。窃电现场取证需要摄影录像,取证行动需要迅雷不及掩耳,只要人数多,这一点不是太难;窃电时间的取证却是难得几乎没有办法。 (三)定量难 “窃电违法,窃电犯罪”就如板上钉钉,司法机关也承认,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但具体定罪量刑时司法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出现了困难。 (四)执行难 取证和定量的难处直接导致供电企业在处理窃电分子时无法走刑事起诉的路,判处自然就成了空话,只得降格以行政处罚代替现在电力体制改革操作后,供电企业已经没有了行政管理职能,没有资格执行罚款行为,虽然暂时仍然代行管理职能,但是具体操作却是困难重重。 四、关于反窃电与当前法律规定的思考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反窃电的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有四个:一是八届全国人大1997年3月修订通过并于1997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基本法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通过1998年3月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司法解释,三是国务院1995年4月发布1996年1月施行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四是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10月发布施行的《供电营业规则》,属部委规章。刑法修改后把窃电行为规定为犯罪,但窃电量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手段的隐蔽性、多样性和犯罪对象的无形性,使确定窃电量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一大难题。如果对这一特殊类型的犯罪作出司法解释,在窃电量上考虑举证责任倒置与参照行政法规相结合的方法认定,或许能够有利于进行司法实践操作。 争取在定罪类型上突破。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盗窃罪主要以赃物论罪,是一种结果型论罪;抢劫主要以行为论罪,是一种过程型论罪。盗窃如果没有赃物,可能免于诉讼,抢劫一旦发生,不论抢到还是没有抢到东西,都一定会被定罪。具体到窃电,目前是作为盗窃罪论处的,但是由于电能看不见、摸不着、产供销瞬间完成的特殊性,窃电分子的赃物都是瞬间完成,而不可能和其它东西一样拿得出来,从而导致定罪过轻或者不定罪。就现实而言,只窃电,就不是小数目,尤其是企业。所以,建议在对窃电分子的处罚定罪上,能不能以过程定罪,即:只要抓到窃电分子的行为实施,就可以定罪。那样,就走出了目前窃电犯罪难于查处的怪圈。 按照刑法学关于单位刑事责任的理论,单位是一个社会系统,具有行为能力,单位犯罪就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利益而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其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成员(自然人),可能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因而就可能对这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相信,只有依法打击偷盗的行为,才能真正保护供电企业正常运营,最终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崭新的供用电秩序。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