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婚内强奸”问题初探 |
范文 | 刘彦海 代 英 摘要“婚内强奸”是一种存在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我国目前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分析境外的立法现状和我国对此问题的争论观点,指出“婚内强奸”在立法上应予以犯罪化。 关键词强奸罪丈夫豁免婚内强奸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5-01 一、域外对“婚内强奸”问题的定性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早期的刑法大都認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性行为,乃是“围城”内之事,不存在对社会道德和社会风俗的侵犯,因此,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随着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日益完善和女权运动的兴起发展,尤其是近20年,“丈夫豁免”陆续被一些国家和地区排除,肯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已初步形成了全球化趋势。 据考证,首开“婚内有奸”立法先河的则是美国新泽西州刑法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无性能力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到1993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美国“最后一个废除丈夫除外的法律的州”。但1999年1月1日公布的《德国刑法典》第177条第1款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中则革除了“婚姻外的性交”提法,对强奸罪重新予以界定:行为人使用暴力、通过对身体或者生命具有现实危险的威胁或者利用被害人被无保护地交给行为人的影响的状况,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处不低于1年的自由刑。除上述所列国家之外,瑞典、丹麦、挪威、澳大利亚南部等国家和地区也废除了“丈夫豁免”这一长达数千年的陋习,从而实现了这一历史性的转变。 二、我国对“婚内强奸”问题的理论争议 丈夫这一身份不能成为强奸罪豁免的理由,已经越来越多的得到全世界的承认,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否定说 该说认为丈夫强迫妻子性交的行为不够成强奸罪,可以说,否定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该说中较有影响的观点主要包括: 1.暴力伤害论。该说认为,如果丈夫运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其妻子拒绝的不是性交本身,而是丈夫的暴力与胁迫行为。因而,对在婚内采用暴力发生性行为,应惩罚的不是性行为本身,而是丈夫所采取的暴力或者胁迫行为。豍 2.承诺论。该说认为,根据婚姻承诺,妻子已经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丈夫无须在每次性生活之前征得妻子的同意。“只要夫妻间没有法院的命令或分居协议而分居……妻子总是被推定为同意和丈夫性交的。”豎 3.道德调整论。这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同居的义务,而妻子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用以对抗婚姻关系之外的男性的性侵害的,而不是对抗丈夫基于同居权利而提出的性交要求的。豏 4.陷害论。该说认为,如允许妻子有控告丈夫强奸的权利,因为证据取得困难,加上只要被害人前后不出现矛盾的陈述时,就能说服陪审团定罪,势必会助长妻子出于其它原因歪曲夫妻生活真相,报复陷害丈夫。这种使妻子报复丈夫合法化的做法,从而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不利于保障丈夫的合法权利。豐 (二)肯定说 该说认为丈夫对妻子的强行性交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该以强奸罪处。” (三)折衷说 该说认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三、对我国“婚内强奸”犯罪化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在经济和法律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国有必要对婚内强迫性行为进行立法,既顺应世界刑事立法的大趋势,同时也避免因立法空白造成刑事司法实践中案件相同判决不同的情况,对此,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规定婚内强迫性交罪 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犯罪,但是不构成强奸罪,应另设一新罪名,笔者认为可规定为婚内强迫性交罪,但并非所有的婚内强迫性交行为均构成婚内强迫性交罪。我们应该根据“婚内强奸”被中国民众的感情接受程度和司法的可操作性作为衡量的标准。 (二)法定刑问题 笔者认为,婚内强奸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小于强奸罪,而且出于维系家庭稳定的目的,对“婚内强奸”不宜设置与强奸罪相同的法定刑,应低于强奸罪,除了设置有期徒刑外,还可以适用管制、拘役,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外,该严重后果包括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与其程度相当的其他严重后果。 (三)规定“婚内强奸罪”为自诉案件 “婚内强奸”毕竟它是发生在两个曾经拥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人之间,如果一律对丈夫定罪处罚,未必符合妻子的本意,更主要的是会影响到家庭的完整和幸福,而且也会导致国家权力对私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和侵入,因此,笔者认为应将此罪规定为自诉罪,不仅给被害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也给侵害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避免刑法的打击面过宽,实现刑法的谦抑性价值。 (四)规定诉讼期限 参照国际上的做法,一般将婚内强奸的诉讼期限规定为6个月,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另一方面也能敦促妻子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揭露婚内强迫性行为,如果妻子在此期间不向司法机关告诉婚内强奸,则可以推定妻子不愿起诉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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