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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英法行政诉讼制度比较
范文

    孙畅鸿

    摘要英国与法国作为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两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建立、发展以及其具体的运行模式上有着各自鲜明的不同之处。本文对两国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下的不同因素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引证法等对两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同以及产生这种不同的原因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了两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趋同因素。

    关键词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程序 救济手段 法制思想 趋势 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39-02

    行政诉讼制度是为权利或者利益受到非法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供针对相应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依法有裁决权的,其它行政机构或者法院寻求救济的法律手段的一种独立于行政执行系统以外的,享有司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法直接撤销或者变更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制度。与法国不同,英国的行政诉讼被称为司法审查,但二者有类似的实质功能和意义。英法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着泾渭分明的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这决定了二者的司法监督制度也必然各有千秋。

    一、英法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同点

    (一)行政审判机关及其内部职能不同

    1.英国的行政审判机关是普通法院,即行政案件由民事系统的法院管辖。英国行政机关实质上是作为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法庭的名义按照听证程序裁决行政争议的。因此,可以认为英国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是以行政机关裁决行政争议作为前续的,行政法庭虽然设在行政机关内部,但是没有脱离行政机关,而且他们的裁决受普通法院的监督。与此不同,法国存在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的行政法院系统,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它与普通法院系统间互不隶属。对行政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在行政法院系统上诉。行政法院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

    2.英国行政审判机关仅致力于解决已经存在的行政争议,因此只具有审判职能。而法国的行政法院有两个职能:一是一是充当政府法律顾问,其行使的是行政职能,起着咨询参谋作用;二是从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

    (二)行政诉讼程序之间的区别

    1.英国奉行当事人主义的庭审结构,实行对抗式审判方式。诉讼程序的发展以当事人为主导,当事人负责调查证据。双方律师为查明事实和证据材料交叉盘问对方当事人和证人。法官不直接参加询问,法官的作用只相当于诉讼双方公正的仲裁人。而法国则奉行职权主义的庭审结构,实行审问式审判方式。法官主导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调查证据、查明事实等事情均由法官负责,没有法官的允许,他人无权盘问涉案当事人。最终的公开审理往往只是一种形式,听取政府专员对案件的结论,因为全部案件已在预审阶段澄清。

    2.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英国采取口头审理,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实行独任制;而法国的行政诉讼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并且由于案件的调查和取证活动主要在预审阶段完成,所以行政诉讼程序难免具有半隐秘性质。和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相同,法国的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制。法国的行政诉讼程序的一大特点是政府专员可以参加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

    3.英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了遵循判例,也可以向民事诉讼规则和某些特别法规定的专门规则,如:行政程序法、司法审查法、侵权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及程序规则寻找根据。法国行政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有自己独立的诉讼程序,主要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民法和其他司法的规定。1945 年7 月1 日关于最高行政法院的法令条例及以后对于该条例的补充法规定了最高行政法院的程序规则; 1973 年的行政法庭法典及以后的补充法规规定了行政法庭的程序规则;上诉行政法院原则上适用行政法庭的程序规则,在成文法没有规定时,由判例所创造的规则补充。

    (三)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类型不同

    英国的司法审查的救济手段可以分为公法上的救济手段和私法上的救济手段。前者只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决定,由高等法院王座分院发出特权令审查这些决定的效力,称为特权的救济手段;后者适用于私人间的普通违法行为,也能适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违法的裁决,称为一般的救济手段。常见的特权的救济手段有提审令、禁止令、执行令和人身保护状。

    除人身保护状外,法院对其他三种特权令的授予有自由裁量权。提审令、禁止令、执行令互相配合,监督行政机关的一切越权行为。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法院对于不合法的拘禁不能拒绝当事人的申请也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其他救济手段的存在不妨碍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状。英国的一般救济手段主要有损害赔偿、阻止令和确认判决,但由于英国普通法不严格的区分公法和私法,在某些情况下,私法上的救济手段也可适用于公法关系。当事人在同一程序中可以请求上述任何一种救济手段,也可同时或交替请求上述几种救济手段。

    不同于英国,在行政诉讼的救济形式上法国实行制定法救济。按照法官判决案件权力的大小作为分类标准,法国的行政诉讼可以分为完全管辖权之诉、撤销之诉、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以及处罚之诉;以诉讼的性质作为分类的标准,行政诉讼可以分为客观的行政诉讼和主观的行政诉讼两大类。这种分类方法优点在于能够明白表示两种诉讼的当事人资格和判决的效果不一样,缺点在于不能够划分全部行政诉讼。

    二、英法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原因的不同点

    (一)政治背景

    无论是英国还是法国,它们的行政诉讼制度都是在本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利益冲突与博弈的过程中产生的,而且都有自己特殊的背景。

    1.英国。17 世纪中后期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英国普通法院同议会结成同盟,与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势力为争取生存空间而进行不懈努力。这期间代表王权和作为王权象征的“星法院”成为英国反封建的重要目标。最终取占据优势的新兴力量在1641年法院撤销保护封建特权,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权改由普通法院承担;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高等法院的法官有了独立的地位,这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1947 年颁布的《王权诉讼法》明确规定由国王对政府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责。至此,英国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完全确立。

    2.法国。18 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使得法国资产阶级终于有决定摆脱当事的法院系统,另行新建有自己控制的组织来掌握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契机了,因为在此前,代表封建王权势力的法院经常阻止政府推行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政策。大革命过程中的制宪会议为避免法院对行政的干预,决定禁止普通法院审查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并在普通法院之外成立行政法院。至此,普通法院丧失行政审判权。而法国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的真正建立是自1889 年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以后。

    (二)法制思想

    由于英法两国的法治理念和分权模式有所不同,两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构虽然都是机遇法制和分权理论,但仍然(下转第41页)(上接第39页)无法避免彼此有着较大的差异。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更多地受到洛克等人的议会主权理论以及戴西的法治理论影响。英国的法治理论认为,对政府执行公务的行为合法性的诉讼和对私人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刑、民诉讼包括行政诉讼都属于司法权的作用范畴,行政诉讼就是民事诉讼,在司法权面前,行政机关和私人,行政官员和个人一律平等,行政案件应由普通法律管辖,没有建立独立的行政审查体系。而法国的法律行政诉讼制度直接援引孟德斯鸠的三要分立理论,这种法制理念和分权模式应用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上,是行政权和普通司法权相互独立,因行政事项而发生的诉讼属于行政权的作用范围;普通法院不能干涉行政,无权管辖行政诉讼;官吏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普通法律管辖,不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与英国的法治原则相反。

    二者之间的这种不同,充分的体现了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的巨大差异。前者追求在法律调整领域内,最大限度的以事先约定的、普适的规范,而后者的思想方法则轻视那种看起来大而空洞无物的一般抽象性概括,只求在社会秩序出现混乱时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它认为法不仅属于法律专家,更属于全体人民。法律的重要职责在于规定人们该如何作出行为,由此才能得到有效的教育。

    三、英法行政诉讼制度的趋同因素

    虽然英法两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政治背景、经济发展状况、历史文化因素等影响呈现出诸多的不同,然而两国诉讼制度建构的主要条件基本相同,行政诉讼的主要制度也趋于一致。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英法的行政诉讼制度从根本上讲都是建立在联系日益紧密的全球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需要面对在性质、手段、方式等方面都极其雷同的政府行为。因此,二者不会存在本质的区别,而且随着两国经济进一步趋同,其行政诉讼制度必将在互相借鉴的基础随之融合。其次,两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理论来源都是“分权”理论和“法治”理论。

    两国行政诉讼的主要制度也趋于一致体现在行政诉讼的范围、管辖、起诉资格、对被告的规定、起诉与受理的程序、证据形式与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等方面。

    注释:

    当事人主义是指刑事审判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辩方)的反驳而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职权主义与其相反,是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

    所谓职权主义是指以法官为中心,不提倡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积极性,法官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主导和控制证据的提出和调查程序.

    在法国的行政审判程序中,通常有一个预审程序。其间由一位法官在预审阶段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预审结束后才正式开庭审理.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三种特权令在1938 年以前称为特权状。1938 年的司法法简化几种常用的特权状的程序,简化以后称特权令.

    人身保护状是法院根据被拘禁者或其他代理人的申请,命令释放不合法拘禁的一种特权救济手段.

    1790年8月,由制宪会议制定的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第13 条明文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

    最高行政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正式否定部长法官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无须向部长申诉,可以直接诉诸行政法院.

    分权理论是指国家权力在行使中要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分权学说的理论渊源可以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结构三要素说,即议事、行政、审判。其后西方的思想一直致力于分权说的研究,近代意义的分权学说由英国思想家洛克所创,孟德斯鸠完成,在联邦党人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等人那里得到运用和发展.

    法治理论强调依法治国,其核心是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依法律制约和追究政府不当行为。西方的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的法律权威思想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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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5]王振标,皮祖彪.论行政强制执行权之归属.行政与法.2004(5).

    [6]高新华.行政诉讼起诉与受理关系比较.河北法学.2001(3).

    [7]高巍,赵洪艳.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不同因素比较研究.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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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