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 |
范文 | 冀文彧 摘要本文指出我国公司制建立时间不长,对于小股东的保护存在大量的空白。在“资本多数决议”原则下,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各项权利往往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随着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案件的频频发生,如何加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成为了日前各方十分关注的课题。 关键词中小股东保护 现状 完善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12-01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形成及发展 公司制度中的“多数决议规则”是首先由英国1843年Foss v.Harbottle(福斯诉哈伯特尔案)一案首先确立的(也称“福斯规则”)。 “多数决议规则”自然可以提高公司的效率,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对经营事项的决策效率及能力。但同时尤其应该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是公平的要求,是社会和法律进步的体现。如何在效率与公平间寻求平衡点是一个关键问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公平效率同时兼顾?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建立公平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首要解决的任务。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必要性 一般来说,依照传统的大、小股东的划分标准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为标准的。但随着公司股权的日益分散化,有学者提出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大股东而言的公司其他股东。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是指在公司中因持股比例而处于劣势地位的股东与大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在既贯彻公司法股份平等的基本原则又不违背公平正义这一法律基本价值准则的前提下,协调二者之间相互关系。对于中小股东保护的问题,多数发生于上市公司,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规模较大,股东人数往往众多,再加上我国证券市场还很不完善,使得内部人控制公司的现象十分严重。上市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经常出现“圈钱”、侵占公司财产、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溢价出让控制股、排挤中小股东、进行内幕交易、侵害中小股东知情权等等,这些都无一例外地把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紧迫地摆在所有人的面前。 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上市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加强中小股东保护的必要性。只有公司实现了股东利润的最大化时,公司的股东才能保持投资的积极性,保证公司资金链条的连续性。其次,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现代法制的需要。尤于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在立法上就应该更多的保障其权益及救济途径,从而最终实现制度的公平。最后,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同时会促进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上市公司大部分是通过吸收社会上的闲置资金来进行经营而这部分资金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与依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资本市场信用的维护。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首先,资本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我国从资本市场最初形成之时,就形成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两类,即股权分置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了股东地位的不平等。其次,法律制度不完善。在现行的各项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没有具体的赔偿制度。再次,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不少来自上市公司的虚假报表,虚假信息,使得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被严重侵犯加之法律上相应监督及惩罚的缺失,最终使中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对于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小股东保护相关规定的完善建议 虽然新修改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保护进行了许多补充和完善,但仍有很多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的实施方面都存在着很多不足和需要改进完善之处,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法人法理结构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从各国的公司法规定看,公司组织内部的分权与制衡配置可描述为: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中的监督机关。在我国目前的公司实践中主要有股东大会过于形式化,董事会执行业务过程中有不规范性和监事会的形同虚设等等。尽管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了完善,同时又增加了独立董事制度。如何真正得将这些规定落实到实处,仍有待进一步的健全。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中小股东权益救济程序 完善的法律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保障,也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现行法律的缺陷,要加强中小股东对于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程序。笔者认为,除了完善由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司法救济程序外,还应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序。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主要渠道之一,可以让中小股东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关联交易的真实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投资,从而保证自身利益免受损害,同时也可促进控制股东对自己行为的自律。笔者认为,在对信息披露的同时,加大各相关责任人和机构的处罚力度,有效地对其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进行及时惩罚。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经常出现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的情况。虽然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在小股东权益保护上迈出了重要的步子,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依然任重道远,还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深思,并为之付出不懈的努力,最终完善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推动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进步。 注释: [英]丹尼斯·吉南著.朱羿锟译.Smith and Keenans Company Law.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周友苏.上市公司法律规制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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