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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立案监督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范文

    杨 枫

    摘要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立案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点工作之一,正确行使立案监督权,对打击和惩罚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实践 立案监督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7-01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及“插手经济纠纷”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而且造成了对某些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为此,加强和完善立案监督职能,防止和克服上述不良现象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以下是笔者就目前立案监督工作的一点实务思考。

    一、影响基层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成效的原因

    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最基层组织,担负起了完成这项工作的重任,然而实践中存在的多种因素导致基层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成效不大。主要问题有:

    (一)人员力量少,监督工作难开展

    就当前情况来看,各个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人员相对其他业务科室来讲,任务繁重而人员少、力量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我们检察院而言,侦查监督科有检察员五人(包括科长和内勤),这与每年三百多件批捕案件的工作量是不成正比的。实际工作中,审查逮捕工作已经占去了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再加上侦查监督、提前介入、平安建设、调研宣传等工作,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个人精力上都不可能过多地专注立案监督工作。

    人员力量的相对不足,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法律规定少,监督措施难落实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的审查监督权,而人民检察院若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立案监督就没有基础,线索匮乏。其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询问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力,公安机关应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执行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但对公安机关拒不执行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和拒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应如何对待,却无具体规定,仅靠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通过有关部门协调,其效力十分有限。再者刑诉法没有规定立案监督执行中的措施和手段,使立案监督工作缺少硬性的法律保障,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些规定虽然说明检察机关应当怎么做,公安机关应当怎么做,却缺少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办则下一步该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就有检察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并未在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一直都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调查后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也有超过十五日不立案或就是迟迟不立案的现象。而检察机关又没有什么后续手段可以制约公安机关,制约措施的缺乏也导致立案监督工作有效展开的难度加大

    (三)办案人员顾虑多,立案监督难尽力

    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在行使立案监督职责时包袱重、顾虑多。立案监督工作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科的干警与公安机关的刑警平常工作关系比较密切,配合协作的时候比较多,人也大都是熟人,因此往往会错误认为,自己的立案监督办得多了,也就给公安机关捅的“篓子”多了,丢了人家面子,也伤了大家和气,况且有的案子是领导打电话,上面打招呼,要办还得冒着风险、冲破阻力、顶住压力。以上种种,自然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办、不敢办的现象,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以突破。

    二、完善基层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领导高度重视,干警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

    党组一是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将这项工作提高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高度来认识,通过立案监督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二是要求干警克服“三怕”:克服怕影响与公安机关的关系,给工作带来障碍;克服怕行政执法部门不接受、不配合,工作推不动;克服怕自身能力不够,监督不成功或出了问题,不仅个人丢面子,单位工作形象也受损;三是院里要配强侦监人员力量,制定《立案监督目标考核办法》,将立案监督工作作为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优创先挂钩,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做到目标考核硬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方法细化,使得立案监督工作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多筹并举,广辟案源

    针对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公安机关执法水平日益提高,监督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的现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案件审查、走访有关职能部门等方式,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有效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领域的监督,主动出击,多渠道广辟案源。1.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走访,主动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2.加强与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立案监督信息沟通机制,从中发现案源;3.可以构建刑事立案侦查监督网络,建立全方位监督刑事立案和侦查的网络体系。在各乡镇的综合治理办公室设立监督站,聘请联络员。

    (三)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刑事立案监督“一体化”格局

    应当明确,刑事立案监督不是侦查监督部门一家的事情,它是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体,控申、公诉、反贪、渎职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一项综合性的检察业务。凡业务部门在侦查、起诉环节中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侦查监督部门应与控申、公诉、反贪、渎职等部门建立既相互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机制,形成刑事立案监督全院“一盘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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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4: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