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范文 | 郑 玮 张 璇 摘要由于高校管理者法治意识淡薄,对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模糊致使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不断。本文指出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必须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全面把握二者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确保高校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高校 法制化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81-01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加快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 高校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由于公立高校兼具事业单位法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双重性质,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与大学生建立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以教育教学的名义成为民事主体,与大学生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在公法上还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私法上有教育契约关系。因此,高校管理者应该对高校的法律关系加强认识, 保护学生合法权利,减少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纷争,促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 一、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高校和学生之间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关系。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因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管理权,学生作为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学校教学计划、学籍、学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合同,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这体现出高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的。 若高校侵犯了学生的民事权利,学生有权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裁决做出最终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此处理上应该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高校教育管理工作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在合理的限度内,在可以保证学校和学生关系可继续存在的前提下,应尽量避免司法介入;另一方面,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不得侵犯学生的宪法权力,凡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理,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和司法救济。 行政法律关系中重要性事务指凡涉及到学生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的事务,具体包括毕业文凭发放权和学位授予权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当学生的这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允许学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而学校的普通内部管理事务是非重要事务,如宿舍楼管理、成绩评定和学校制定的一些内部管理规定,学校可以全方位地对学生加以规范和管理,维持教学教育秩序。当学生在这类事务中受到学校的干涉和影响时,学生不能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应保证高校的工作秩序,维护高校的权威。 二、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市场经济和教育产业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以高校和学生的平等地位为基础, 适用民法上的原则,例如收取学费、后勤保障服务等均属民事关系。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学生与高校之间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承担学费的同时, 作为“消费者”学生享有很多权利, 如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等。而高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教育服务, 否则即是违约,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共财产的管理;(2)学生公寓的管理;(3)饮食服务管理;(4)学生校园伤害赔偿。 三、特别权力关系说 特别权力关系说源自德国,认为公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学校行使强有力的公权力的特别权力关系,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和权利保护原则。学校等事业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关系理论上仍属于特别权力关系。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赋予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等权力,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对于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对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维护,可以理解为法律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系”的肯定。 四、正确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做到依法管理 在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下,高校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相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围的学校拥有法律授权的管理权,可以按学校的意志对学生进行管理,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而高校在管理上必须合乎法律程序,且事前必须告知或公示,为学生提供申述途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的,高校与学生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学校需将学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高校需要保证学生整体权利的实现,在管理中保护学生的权益是高校的责任之一。 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使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学生也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高校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利于减少双方的矛盾和冲突,达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学生管理法制化。 在高校这个组织管理系统中,高校是组织者和管理者,而学生是被组织者和被管理者。高校作为具有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权利的同时,也有责任充分保障学生应享有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处理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时,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既要重效率讲秩序,也要力求体现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对于学生的尊重与关怀,切实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快高校法制建设的步伐。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深入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增强高校教学与管理的科学性、效率性,充分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和价值有着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高校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目标是对学生纳入法治轨道实行严格管理,避免管理工作中侵害学生合法权益。高校学生管理中决不能因为怕成为被告而对学生放任不管,而应当秉承“育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真正肩负起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 参考文献: [1]王玉平,孙志刚.依法治校视野中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研究.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1). [2]黄生贵.必须重视推进高校校规的法治化进程.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3]陈光明.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结合——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初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 [4]张冕.明晰法律关系促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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