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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范文

    张晓燕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弥补法治的漏洞、保护社会公益、推动行政权的法制化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成现实需要,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前提。本文从经济和秩序方面考虑,认为应赋予检察机关和公益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85-01

    近年来, “行政公益诉讼”无论在学界还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都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引起了大量的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关注和讨论。在我国,大规模污染环境、土地开发不合理等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非常紧迫和必要。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关键,所以本文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研究探讨。

    一、国内外对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的认识

    (一)国外对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的认识

    1. 英美法系

    在英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在英国,检察总长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检察总长应请求人的请求而行动,对请求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则赋予请求人起诉资格,然后让案件像其它普通诉讼一样进行,而自己就退出诉讼;美国并不将行政公益诉讼与普通诉讼区分开来。只要相对人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就具有了原告资格提起诉讼,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法律直接规定。

    2.大陆法系

    法国最具特色的行政诉讼是越权之诉。越权之诉目的是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不在于保护起诉人的主观法律权利;德国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必须具有公权利,而公权利由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扩展到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和事实上存在的利益.

    (二)国内对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的认识

    我国并未对行政公益诉讼形成统一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公诉机关)以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诉之目的的行政诉讼。”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厉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适格主体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与自己权利和利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对行政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里强调“无直接利害关系”,因为笔者认为,若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可以通过私益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无需通过行政公益诉讼重复定义。

    二、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设想

    (一)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不应该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这在我国现阶段没有现实操作性。因为:

    第一,如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会产生大量的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公民个人力量有限,不具有与权力强大的行政机关抗衡的力量。

    第三,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公民个人,给了某些人借机炒作和无理取闹的机会,有些商家甚至为了制造广告效应而策划出噱头官司或假官司,极易造成滥诉现象。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必须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本土资源相结合,不能操之过急,必须要有深入细致的理论基础和逐步的实践探索。在初步阶段,公民还是不适合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

    (二)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笔者认为,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因为:

    1. 据国家权力制约理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抑制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家的政治体制,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当然也受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制约。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只是一般性、宏观性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通过司法机关加以制约则更直接有效。

    2. 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它应该被赋予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赋予检察院的监督法律的遵守与执行,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享有的起诉权,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

    3.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参与行政诉讼的方式、范围存在差别,但其检察机关都有权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具体内容在第一部分有所详述,在此部分不再复述。

    (三)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

    笔者认为,在我国也可以赋予一定的公益组织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因为:

    1.公益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滥用诉权的现象。避免一些企业为制造广告效应而打噱头官司或防止一些公民个人无理取闹“搭便车”等,从而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2.由公益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漏洞的重要补充。检察机关虽然承担着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义务和权利,但是他不可能面面俱到,不能看到所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所以赋予行政公益组织提起行政公诉的原告资格,可以更好的与检察机关配合,更有效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公益组织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成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且更具有全局性。首先,公民个人精力、财力有限,由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往往会心有余而力不足,收效甚微,而公益组织是众多公民人力、财力、物力的集合,能够支付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成本;其次,公民个人知识和精力有限,个人的公共意识必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狭隘性,而公益组织代表的是众多公民的公共利益意识,由其提起的行政公诉将更加宏观全面。

    参考文献:

    [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马怀德.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及提起条件论析―以两起案件为视角.中州学刊.2006(3).

    [3]谢红星.行政公益诉讼初探.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

    [4]史麒麟,余贵忠.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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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9: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