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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范文

    郭姗姗

    摘要众所周知,证据乃诉讼的灵魂。如今,证据规则的建立已经成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是证据立法的核心问题。本文从国内刑事证据的现状,对非法证据出现的原因、解决途径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应用做了论述,旨在保证实体公平、公正,促进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正当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74-01

    关于违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争议颇多。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尚未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则虽已做出一些规定,但是并不全面,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试就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一、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取证行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从上述条文中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非法证据的效力规定十分简单,不仅对非法实物证据的取得未作任何规定,就是对非法言词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给执法部门带来了许多问题,使得各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拥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各部门做法大相径庭。可见我国刑事法律中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建立,没有理性地体现刑事诉讼的特定原则,且排除的证据范围非常局限,仅限于言词证据远远不能适应刑事司法的实际需要。①

    二、我国应确立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

    (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维护法治的需要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应该有其真实的意义,而不应是只是写在纸上的那种渴望达到的目标。我们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宪法所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确立以限制公权滥用、保障被告人权利为主要目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②如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存在,如果公安司法机关不仅不保护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反而以侵犯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方式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此非法证据给被告人定罪量刑,则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不是在维护法制而是在破坏法治。

    (二)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为了惩罚犯罪,侦查机关需要调查收集各种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不能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恣意妄为。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刑事诉讼不仅应追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过程的公正。而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非法取证手段,尽管在个别情况下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但它本身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有损人的尊严等,给人野蛮落后的感受。如果法院采证以侵犯被告人权利的手段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那么法院反而成了非法取证的“同谋”,公众就会通过司法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发生怀疑,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保持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使刑事司法制度有效运作。

    三、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

    首先,完善立法。对于法律笼统性的规定明晰化系统化,比如,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1.与刑事诉讼法第43条相衔接,规定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违法扣留、超期羁押、精神折磨、侮辱人格等直接作用于涉讼公民人身、自由、精神之上的方法获得的非任意性言词证据禁止使用。2.规定非任意性言词证据绝对无法律效力,不以涉讼公民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或同意作为证据而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于非法实物证据应以无证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作为排除的标准:1.规定将无搜查证、扣押证而获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同时根据客观情况,规定一些例外情形,一是“紧急情况”下的例外,据此,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而获得的证据,可不予排除;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例外,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作为证据使用的“非法证据”可不予排除。2.规定无证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属于相对无法律效力,即当涉讼公民没有提出反对使用或同意使用时,可以认定其具有法律效

    其次,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素质,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一部无论制订多么完善的法律,都不能自动地实现自身的价值,必须依靠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讲,程序正义只有司法人员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实现,所以要解决瑕疵证据存在于实践的问题,最根本的做法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侦查人员处在刑事侦查的第一线,承担着证据收集的责任和义务。切实提高他们的意识水平和思想觉悟,有利于刑事侦查工作合法有效的开展。同时要配备警力和先进的侦查仪器等,以提高效率。

    再次,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检查及讯问现场录音、录像制度。④从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多数非法证据产生于刑事侦查阶段,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的羁押阶段。由于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是秘密进行的,侦查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没有现场录制录音或录像,律师没有在场权,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证明证据是侦查部门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特别是对于侦查部门通过刑讯逼供所取得的非法证据,由于被刑讯者因被羁押而与外界隔绝的时间较长,受到刑讯逼供的痕迹业已消失,因此被刑讯者即使提出证据是非法的指控,也缺少其它证据相印证。另外,按现行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有两个以上的侦查人员在场,这使得讯问人员非常容易串通起来作伪证。即使由控方举证说明未采用非法手段取证,意义也不大,使得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大打折扣。

    综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作为保障被告人权利与打击犯罪之间的一个重要平衡点,我国应确立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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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9: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