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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会员卡中的欺诈问题
范文

    李江华

    摘要现在各商家为获取较大利润,纷纷推出各种会员卡。因会员卡引起的纠纷也日渐起多,许多商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不同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其从法律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从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会员卡会员卡式消费合同法律欺诈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02-01

    一、发行会员卡的性质定位

    商家发行会员卡是它的一种营销手段,或者说是一种经营体制。经营者通过发行会员卡的方式,以特定的优惠与折扣吸引消费者,从而建立比较稳定的长期销售与服务体系。预先支付价款或者费用的会员卡,主要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将来消费的需要,这种消费大多数情况下是持续性消费,就是说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先行购买的一种会员卡。会员卡持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界定为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会员卡,在法律上就不仅意味着会员卡持有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商家建立了合同关系,还意味着持卡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将来消费的付款或者支付费用的义务,那么,持卡消费者接下来就有权利享受商家提供的相应内容的服务。

    二、会员卡中涉及到的欺诈问题

    (一)用会员卡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会员卡持有者面临的欺诈甚至诈骗并不少见,从法理上来说,显然属于合同诈骗的问题,也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各种欺诈行为如下所示:

    (1)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贪便宜的心理,吹嘘办理会员卡可享受种种优惠,怂恿消费者不顾实际需要办理年卡或金卡。有的经营者还专门雇用人办卡,从中给雇用人提成,更多时候雇佣人也不了解经营者的政策,盲目的拉客办卡。

    (2)经营者在预收了大笔购卡资金后,借故装修或整改为名,人间蒸发。比如在某商场消费达到一定金额之后办理一个会员卡,本来指望消费时可以享受优惠,结果下次去时,柜台已经撤消。这样的现象在生活中到处可见,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得不到保障,只有自认倒霉。

    (3)办理会员卡时,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交钱办卡后,消费者往往享受不到经营者事先承诺的种种服务。比如本来说好会员可在美容院消费打八折,下次去时却被告知只能打九折了。而这种卡上没有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解释权归经营者,他们大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会员卡中的合同条款问题

    (1)合同条款不明确,有的甚至只是登记一下就办理完成,商场一般不会提供一份书面的合同来保证对顾客的承诺。但会员卡的使用是消费者和商家达成的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既然是合同,就会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了会员卡,他享有哪些权利?商家承担哪些义务?

    (2)一些会员卡上常常有“本卡一旦办理,概不办理退订手续”、“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由本店享有”等内容,这些条款实为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发卡人并未明确告知,也未作任何解释。在消费者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卡时,往往以卡上已明确规定不能退卡为由,予以拒绝。而在会员卡服务中类似“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都有解释权,而不存在一个优先解释或者说最终解释的问题。

    (三)关于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而一些商家以优惠、折扣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员卡(消费卡),但又限制优惠的范围,甚至限制消费的时间段,这些做法都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消费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做任何有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都应事先通知消费者。对会员卡使用中的优惠或折扣条件、退卡、使用期限等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事项,消费者都有知悉、了解的权利。如果经营者不告知或不明确告知,即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解决会员卡中的欺诈问题的相关措施

    (一)全面建立对会员卡发行机构的登记、申报制度

    会员卡发行机构的申请门槛应适当降低,但必须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定发行机构资格,设立严格的会员制申请制度,通过严格而规范的审批程序来严把“准入关”。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发卡企业进行信息登记,严禁企业、商家未经许可任意发行会员卡。也就是说把发行会员卡作为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来看待。如上所述,为鼓励交易,应尽量放宽企业的发卡条件,只要其具备相应的条件,就应颁发行政许可,而不能做各种各样的限制。并且应规定较短的审批事项。

    (二)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对预付费式消费票证发行机构的登记、申报制度,定期对发卡机构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对已收取的预付款进行严格监管,建立专门帐户,防止因经营者抽逃资金、停业或破产等原因使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工商部门对发卡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一旦发现经营者有诈骗行为,对消费者有侵权行为,应及时公布其名单,取消其发行会员卡的权利。情节较轻的,勒令其限时改正,待日后恢复其发卡资格;情节较重的,终身取消其发卡资格。

    (三)消费者在各类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意识

    如办理预付费消费卡时,首先要对经营者的信誉和经营状况进行考察,尽量选择规模比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已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避免一次投入过高,承担风险过大;对一些金额大的消费卡,消费者在每次消费完毕后应让商家签字确认,以防卡内余额缺失等。一旦在预付费消费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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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