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医也会“多管闲事” |
范文 | 陈艳萍 黄 凯 摘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及医患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常常导致医疗纠纷协商陷入僵局,然而,既具有医学知识又具有法学知识的法医无疑是一个有效的载体,他们能够准确、正面、积极地帮助医患双方客观、公正的化解医疗纠纷。本文从一起成功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谈起,探讨了法医代理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意义和实际应用。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医 协商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4-01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渐紧张,由医疗争议引发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且令人触目惊心。成为医疗系统的一大难题,医患双方为了“短、平、快”的解决纠纷,往往多采取协商解决,然而,由于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认识不同,和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常导致矛盾升级,协商陷入困境,因此如何有效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作者偶得一机会参加了一起医疗纠纷的协商,并成功解决,现报道如下。 一、案情简述 患者,女,65岁,因感冒咳嗽,到某社区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肺炎,开具青霉素试验的处方,手续完备到护理部做皮试,护士询问有无药物过敏史,确认无过敏史后做青霉素试验,20分钟后,确认青霉素皮试。医生开具5%葡萄糖500ml和960万单位的青霉素,静脉滴注,十分钟后,感到胸闷气憋,浑身哆嗦以至抽搐,头晕、头痛、咳嗽、喉头发痒、呼吸困难,紫绀,面色苍白,手脚发凉,护理人员意识到病人严重过敏发应 ,迅速拔除青霉素滴注液,给病人吸氧同时肌内注射肾上腺素0.5mg。通知医生组织人员进入抢救,一分钟后病人的收缩压还在70mmHg,以下,病人呼吸更加困难,并准备气管切开,十分钟后病人死亡。死者儿女认为是护士拿走针,而且医生抢救不及时,医院、护士及医生付全部责任,提出30万人民币赔偿。院方不同意这一无理要求,半小时后病人的家人围攻医院的门诊和病房,砸烂院长室内一切办公用品,疯狂追打医护人员,并在门诊大厅内设灵堂,并不断组织人员到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闹事,4小时后防暴大队赶到采取有效的措施,混乱事态才得以控制。 二、协商过程进入僵局 医方要求进行法医尸检或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尸检或鉴定结果是医方的责任,医方会依法处理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不是医疗事故,医方将会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医方的名誉。死者方先是对医院方的要求表示接受,同意法医尸检,第二天,当我们法医介入时,死者子女为了死者的尊严,又拒绝法医尸检,同时30万的赔偿不变,无丝毫商量的余地。商量进入了僵局。 三、法医代理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由于本医疗纠纷在社区内,乃至在全县卫生行政机关、党政机关造成极大的影响,县政法委要求立即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妥善处理本医疗事故,作者是本小组唯一法医,也是组长。工作组进入后,首先详细了解死者的诊疗过程及有关资料。同时又请死者方选出代表组成患方协商小组,我们向患方陈述如下法律分析意见:1.没有尸体解剖,就不能说明死因,即不能确认是医疗行为造成的。2.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客观存在,但过敏性休克死亡属医疗意外,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根据上述情况通过诉讼解决该纠纷存在一定风险,而且诉讼花费的时间长、费用高。协商解决是比较有利,也是合法的。4.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参照的法律条例不同,赔偿金有很大的差异,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获得的赔偿较低。5.法律对死亡赔偿是有规定的,除对精神赔偿额有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外,其它赔偿都有明确规定,超出法律规定很难满足。根据死者情况,即使医院对其死亡负全责,按照规定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同时又向医院方陈述如下法律分析意见:1.患者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客观存在,肾上腺素的使用确实没有延误,但用量显然不足,而且其它抢救措施没有跟上,包括有效吸氧、给予呼吸中枢兴奋剂、心内注射、胸外心脏按摩等多种措施,这些措施哪一项跟不上,都有可能导致病人抢救无效死亡。2.医院在患者死亡后,没有与死者家人共同封存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根据医疗纠纷诉讼举证倒置的规定,医院败诉的可能性很大。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人民币,免除死者的抢救费,损坏的物品由三名被拘留者赔偿(三名被拘留者是社会闲杂人员,事发前和死者家属没有任何关系),死者子女放弃对医院一切民事责任追究。”的方案。双方签字后顺利履行,此医疗纠纷成功协商解决。 四、讨论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方往往处于信息劣势,他们对医疗、法律都缺乏了解,对于突然发生严重医疗事故不知道如何处理,所以常常提出高额的赔偿金,达不到要求就采取一些过激行为,使医疗纠纷升级。如有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参与,往往会使医疗纠纷发生质变。这样对纠纷的协商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常使纠纷的协商陷入僵局。医院方对于不同的管理者,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经验不同,处理的方法也有很大的差别。但由于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能圆满自行协商解决的不多。大多数是请出中间人,如卫生局领导、当地政府领导、患方能说上话的亲属等。本案委托法医出面,作者认为更能有利于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原因是,首先法医既具有医学知识又具有法律知识,能够改变患方的信息劣势。法医在对医疗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向医患双方分析依法处理的可能性结果,特别是向患者方提出依法索赔的权利边界,这是处理纠纷的核心。其次是告诉患方无尸检结果对患方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很大的风险。告诫患方尽量回避不利自己的事实。同样也向医院方分析依法处理的可能性结果,医院方在诊疗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法律诉讼对医院也是不利的。这样为医患双方愿意接受协商处理并都能作出适当让步奠定基础。这样医患双方都能作出适当让步,协商解决就水到渠成。所以作者认为既具有医学知识又具有法律知识的法医代理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也是一条很好的有效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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