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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美国金融危机看国家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范文

    任 璐

    摘要美国因次贷问题引发的金融危机,究其原因,是美国金融秩序与金融创新失衡和金融监管缺位,导致经济基本层面出现问题。面对国际金融市场的震荡,我国必须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加强宏观调控立法,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对内要严格控制金融混业经营带来的连锁风险,对外更要控制金融业务,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的冲击。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法制体系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26-02

    一、 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

    “2008年10月15日,美股再现“黑色星期三”。道琼斯工业指数下跌7.87%,收于8577.91点;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下跌9.03%,收于907.84点;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下跌8.47%,收于1628.33点。”①发生在华尔街的这场金融危机不仅破坏了美国的金融机构,冲击着美国的金融体制;而且在重创了美国经济的同时,给其它国家经济带来了极大危害。

    从表面上看,这次金融危机是由住房次贷问题引起的,但是深层次原因则是美国金融秩序与金融创新失衡和金融监管缺位,导致经济基本层面出现问题,进而引发金融危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新自由主义经济管理思想及政策

    19世纪70年代后,凯恩斯倡导的“国家干预”主义无法解决当时出现的经济滞涨问题,政府开始寻求新的解决办法,新自由主义思潮从此走上历史舞台。“管得最少的政府便是最好的政府”“经济自由、私有化、减少管制”等成为指导美国经济走出滞涨,重新复苏的指导思想。

    在高科技泡沫破裂和“9·11”事件后,为了避免经济衰退,刺激经济发展,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建议美国政府采取压低银行利率的措施鼓励民众投资和消费。②这一举措带动了市场的消费和投资热潮,在短期内取得了巨大的经济繁荣,但是随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而来的是潜在的危机。

    (二)公众消费习惯及房产抵押风险

    “超前消费”是美国人普遍的消费理念,美国发达、完善的信用体制使大部分人借钱消费,这在促进消费的同时易因过度透支未来而导致经济增长泡沫。随着2005年通货膨胀压力的增大,美国持续续加息,房价缩水和利率上升易导致购房者尤其是次级抵押贷款人无力还款,进而放弃房产权。这样又使得贷款机构即无法收回贷款,又难以在房产市场萧条时找到新的买主,由此引发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周转失灵甚至倒闭,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爆发。

    (三)金融创新的衍生产品缺乏监管

    美国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推出衍生产品,例如,次级贷款资产的证券化。许多资金实力并不十分雄厚的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作为担保,用于发行可流通的债券,以此方式融资同时转移风险。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银行,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利润的增长,忽视了衍生工具内在的风险;而政府等市场经济的监管者,在长期奉行自由主义、积极推进金融自由化之后,对证券化等金融衍生产品引发的风险视而不见,最终导致金融危机。

    二、美国金融危机给我国的启示

    许多评论指出,透过美国的金融危机,我们可以看到四大突出问题:第一,金融创新的衍生产品缺乏风险预警机制。第二,虚拟经济严重脱离实体经济。第三,全民超前消费导致经济泡沫。第四,银(行)证(券)完全分业经营值得反思。

    笔者认为,除了这四个方面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隐含在金融危机的背后,那就是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缺乏监控。现代史上,几乎没有哪次金融危机离得开政府的干预,中国有幸避过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得益于当时政府严格的外汇管制。这次美国金融危机实质上正是金融体系失灵的危机,美国政府放任市场自由发展,对金融系统和地产市场缺乏科学的监管与配置,导致金融秩序混乱、金融创新失衡,最终引发市场危机。

    正如,现代制度经济学家G·霍奇逊认为,一个纯粹的市场体系是行不通的,“一个市场系统必定渗透着国家的规章条例和干预”。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单纯地发挥作用,有些领域不能让市场调节,还有一些则是市场不愿调节;而且,即使是市场可以调节的领域,也存在诸多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如何在“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是当前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

    我国在美国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开展了自亚洲金融风暴以来的又一轮积极的财政政策,调控社会供求总量与结构,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建设,面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自由化的盛行,我国在采取各种政策措施的同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立法,通过立法改进金融调控,建立风险防范体系,规定各类金融企业应承担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义务,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对内要严格控制金融混业经营带来的连锁风险,对外更要控制金融开放的业务范围和节奏,设置适当的“防火墙”,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④

    三、 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体系

    对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防范我国国内和国际的金融风险,我认为可以从通过立法推进金融改革和加强金融监管两大方面入手:

    (一) 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

    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交易的强制性规范,是国家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而我国的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特别是《信托法》、《期货法》等金融监管待加强的重点法律。顾功耘教授认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发展中存在“三重三轻”的问题,即重创新轻规范、重特殊规范轻普遍规范、重行政轻市场。⑤

    因此,我国在完善金融立法上体系时应当注意避免轻重失衡,同时立法应明确规定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包括:政策引导、杠杆引导、信息引导、市场准入及行政指导等。在金融立法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技术,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宏观调控的主体、调整手段及介入时机,同时还要明确金融监管的责任主体及后果承担,加大金融执法力度。

    (二) 从私法的视角看防范金融危机。

    在规范金融市场、预防金融风险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宏观调控法这一重要部门法之外,还应当包括民法、商法等私法在内的诸多法律部门,我国应当形成以民法、商法、经济法为基础,以金融交易制度为核心,以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为目的的金融法制体系。

    从商法的角度看,我国立法中缺乏有关控股公司的规范,但是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控股公司,因此我国应当加强早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规范金融控股这种特殊金融行为,约束金融控股行为的主体和责任。除此以外,要积极推进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尊重《公司法》在规制国有专业银行的应有权威,降低一人股东的投资风险,充分发挥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三)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

    防范金融风险除了要有完整的金融法制体系,还要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金融监管立法,明确对金融创新实施保护性监管和预防性监管的界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1.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本来可以分散风险、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效率,但当风险足够大时,分散风险的链条也可能变成传递风险的渠道,美国的次贷风暴即很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当前我国正在鼓励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美国的教训警示我们,在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同时必须加强相应监管,避免金融衍生产品过度开发,从而控制风险的规模。⑥

    2.增强金融透明度。金融透明是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基础,离开了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市场的规范化就无从谈起。我国立法应明确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原则及标准等,同时明确不披露的信息以保障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的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

    3.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监控自律机制。金融监管按阶段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就依监管主体划分,整个监管体系中除了国家监管以外还有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以及行业协会及自律性组织的监管。加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自律制度建设,切实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是落实金融事前、事中监管的有力保障。

    (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

    在当今国际社会,金融一体化加速着国与国之间金融的交叉与融合,一国往往会将金融风险转嫁他国,因此,一国的经济、金融安全已经不能完全依赖于国内的防范体系。今后,我国一方面要严格控制跨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对银行和证券进行联合监管;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国际金融风险的防范,建立金融危机预警体系,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国际间的信息和数据共享制度,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共同维护全球经济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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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