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试论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范文

    夏家林

    摘要本文从我国强制要约收购的涵义、立法目的出发,结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就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强制要约收购股东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40-01

    我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要求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如果继续收购,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一、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强制要约收购不同于要约收购。要约收购即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公开地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股票的要约,在受要约股东承诺进行股份转让,以实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它是相对于协议转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收购方式而言的。强制要约收购是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继续收购时,法律强制规定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该公司的股份。它是相对于自愿要约收购而言的。

    强制要约收购与自愿要约收购的关系。自愿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的持股比例没有达到30%,甚至未持股的情况下,直接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邀请所有股东按要约规定的条件出售其股票,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它是收购人的自愿行为,强制要约收购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愿要约收购在发出时间,收购价格,是否可附有条件均与强制要约收购不同,其更多的体现了投资者的自由意志与证券市场的效率。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制度属于强制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的自愿要约收购并不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需求。

    二、 我国规定强制要约收购的立法目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种类多样,股票结构特殊,非上市流通股占很大的比例,实行强制要约收购符合我国证券市场行情,证券法规定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内幕交易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平等利益

    我国《证券法》第92条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由此看出,收购人应当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不能仅向部分股东发出,以保护所有股东在要约收购中的平等参与权。

    (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止内幕交易

    我国《证券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该条是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的禁止,也是证券法公开原则的体现。在不实行强制要约收购的条件下,收购人可能会给目标公司的部分大股东较高的收购条件,而对中小股东的股票则会降低标准,由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必然会损害部分小股东的利益,造成证券市场的不稳定交易。

    三、我国《证券法》关于强制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现行《证券法》在原《证券法》的基础上作了一些改动,完善了某些不合理的条款,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下面就强制要约收购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作简要分析。

    《证券法》第88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受雇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此条有两点不足之处:1.关于“继续进行收购”的规定。当收购人继续增持股份时,才对其实行强制要约收购,而是否继续收购完全有收购人自主决定,这样就把要约收购的决定权交给了收购人,损害了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2.关于持股比例的规定。由于各国的股权结构、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同,对持股比例的规定也有差异。法国公司法规定持股比例为1/3,伦敦规定30%。我国《证券法》与国外立法大致相同,而国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所占比例较大,社会公众股较少,在被收购后,其所拥有的社会公众股已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另外,很多收购人将持股比例牢牢控制在29%,以规避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90条:“收购要约规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对于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各国收购法基本上都规定了一定的合理期间,我国作出了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的规定,以便受要约的股东能够及时得到收购对价,提高收购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收购方为实现其高比例持有非流通股的目的,不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而是向证监会提出收购申请豁免,这个期间需要三个月,收购要约规定的30-60日的规定,就值得商榷了。

    《证券法》第91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几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此条的缺陷亦有两个方面:1.关于收购要约变更的规定。《证券法》仅对要约的变更作了程序上的要求,没有作出实质上的规定,比如允许收购人对要约收购的时间、方式、价格等进行变更。2.关于收购要约撤回的规定。该规定绝对的否定了要约收购的可撤销性,但现实中存在收购无法完成的情况。

    四、 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法律规定的不足,学者们给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对完善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也就此提出几点拙见。

    (一)赋予中小股东要约收购决定权

    我国《证券法》将要约收购的决定权完全交给收购人,而收购人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往往已经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无需在增持股份,因而多数公司选择不再继续收购,这样,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想退出公司就无法实现,因此,应该赋予他们要约收购的决定权,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要约收购的持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很多公司采取种种措施规避要约收购,将持股比例控制在29%,既达到了控股的目的,又可以不必收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股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鉴于此,我们可以对收购人的持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界定一个持股范围,而不是做一刀切的规定。

    (三)对收购要约的变更作出具体的规定

    强制要约收购已经公告,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人随意变更。我国《证券法》91条对此作了例外的规定,但并未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明确说明,造成变更要约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因而,证券法需要对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的规定,最好在留有一定的期限,便于受要约人对修改条款的考虑。

    (四)允许收购人在特定情况下撤回收购要约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我国证券法严格禁止对收购要约的撤回。由于现实中又存在一些收购要约到期肯定无法实现的情况,不撤回收购要约对市场交易毫无益处,并且可能会损害收购人在投资的机会,所以我们应该允许在特定情形下收购人撤回收购要约,维护收购人的合法权益。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2 16: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