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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打击贿赂犯罪也应走群众路线
范文

    邱学根

    摘要为什么我国的贿赂犯罪屡禁不止?我认为主要原因是贿赂犯罪没有直接的具体的受害人。我认为打击贿赂犯罪的有力措施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而调动群众积极性的有效途径是:对因检举揭发腐败分子而立功的人,国家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关键词贿赂犯罪受害人立法群众路线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51-01

    一、引言

    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在反腐斗争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先后处决了陈希同、成克杰、马向东、姜人杰等一批严重腐败分子。但是,各种腐败的案子还是不断的发生,尤其是贿赂犯罪的屡禁不止。贿赂犯罪在当前形势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犯罪数额急剧上升,贿赂数额越来越大;(二)犯罪部门较为集中,“热门”机关成为重点;(三)犯罪主体更加复杂,犯罪黑数难以估计;(四)犯罪行为表现形式的多元化;(五)追诉犯罪的复杂性与艰难性。①针对这些特点,我们如何打击和预防贿赂犯罪呢?同时,在这里说明一下,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自然人的贿赂犯罪问题。

    二、具体分析

    (一)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没有直接的具体的受害人

    通常情况下,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是: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把自己的财物送给受贿人。据此,一些人会误认为行贿人即为受害人。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而被勒索的则不构成行贿罪。很显然,这种“不正当利益”的价值通常是高于贿赂成本的,因为没人会故意做亏本的交易,所以这种情形下,行贿的人不是受害人。而由于被勒索而行贿的人,是受害人吗?我认为不是受害人。首先,行贿的原因是行贿人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他人的威胁;其次,这个威胁已经足以损害行贿人的切身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他不行贿,他的利益必将受到侵害;最后,行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且被保护的利益的价值肯定是高于贿赂成本的。因此,可以说这种贿赂行为是“弃车保帅”的做法,那么行贿人也就不可能是受害人了。

    由于贿赂犯罪的当事人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而这两者都不是受害者,那么就说明贿赂犯罪没有直接的具体的受害人。因此,当贿赂犯罪发生时,因为它不直接侵害具体个人的切身利益,就导致很少有人主动去检举揭发,而只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孤军奋斗,最终导致一些腐败分子漏过法网。

    (二)目前,仅仅依靠立法本身,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贿赂犯罪问题

    《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对第388条新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都可能因贿赂问题而受到刑法的处罚。同时,学者们也不断致力于理论的研究,不断发现和弥补各种法律漏洞。很显然,我国的法律漏洞将会越来越少,法律将会越来越合理。但我认为,目前,仅仅依靠立法本身,我们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贿赂犯罪问题的。

    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使得腐败现象成为一种独特的历史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态度。同时,由于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因素,决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将是漫长而又艰难的。我想,只有人民思想的不断解放和进步,价值观念的不断转变和更新,各种制度的不断进步和革新,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最终从根本上击溃一切腐败,从根本上解决贿赂犯罪问题。

    三、结语

    我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并检举揭发那些腐败分子,让这些腐败分子无处容身。那么,我们如何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贿赂犯罪呢?首先,要鼓励人们学习因检举沈阳大贪官慕某、河北大贪官程某而不怕受牢狱之灾的“刁民”的无畏精神;其次,对于群众的举报,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谨慎的对待人们打击犯罪的热情;最后,对举报、揭发腐败分子而立功的人,国家应该给予肯定,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同时,对于故意诬陷、陷害他人的行为,也要严厉处分。

    给予立功之人精神鼓励应该是人人都赞同的,但就给予物质奖励的建议,有许多人是持怀疑态度的。因为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能容许拜金主义在社会主义之下滋长,而且检举揭发腐败分子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事实上,这些反对意见是不切合实际的。因为检举揭发是有风险的,一旦证据不足,将会被定性为“刁民”,还可能遭受牢狱之苦。试想,有多少人愿意承担没有回报的风险呢?

    我认为对于检举揭发腐败分子立功的人,国家不但要给予精神鼓励,还要给予物质奖励,以此发挥人民反腐败的积极性,这对我国打击腐败分子的促进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具体奖励的多少则根据其举报的案子大小来决定,若犯罪的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则应当提高奖金的数额。我们必须明白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人,同样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没有多少人愿意承担没有回报的风险。同时,我坚信给予有功之人物质的奖励也是符合“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内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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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