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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及对策
范文

    谷燕虎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组织的影响也不可同日而语。在法学尤其是在国际法学方面,集中的体现就是国际经济贸易法对国际法(国际公法)的影响逐渐加强。本文以WTO为视角,试图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分析了这种影响的必然性,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国家主权必然性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8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92-02

    主权一直都是个神圣而又扑朔迷离的概念,从其发源之初,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就有不同的争论。尽管如此,主权却绝非法学家们恣意杜撰的一个概念,它是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并且具有丰富内涵的权力范畴,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各国经济相互依赖加深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必然是层出不穷,连绵不绝。因此国际社会需要一个可以预见的,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构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但是这一机构不可避免的要触及各国的主权问题,从而引起一些国家(至少是民间)的“恐慌与不满”。

    本文笔者试图论述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以及采取何种措施来最大限度的实现我国的国家利益。之所以选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因为:一方面,WTO几乎涉及了世界经济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经济联合国”,它的规则号称“世界贸易宪法”。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如何对待WTO及其规则上。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的守护神,被美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是WTO智慧的集中体现。因而从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切入点论述更具有代表性。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在WTO法律体系内,《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简称为DSU)是DSB赖以存在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DSU的有关规定和DSB的实践,WTO争端解决在以下方面对国家主权原则产生了挑战。

    (一)从反向一致机制角度分析

    1.强制管辖权。根据DSU第6条第1款规定,“如果起诉方请求,则至迟在该请求第一次列入DSB会议议程的下次会议上设立专家组,除非在该会议上DSB以共识的方式决定不设立专家组。”由于实践中申诉方几乎都不可能反对专家组的成立,因此,这意味着任何WTO成员方在作为被诉方时,都无法阻止进入专家组审理的程序。同理,对专家组报告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复审程序亦不可能被阻止。这样一条准司法途径,是以WTO成员方放弃原先主权权力为前提的,也是对传统习惯国际法“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意志来进行诉讼”规则的重大突破。

    2.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得以准自动通过。根据DSU第16条第4款,第17条第14款,除非DSB一致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均应通过。这意味着除非胜诉方也不同意通过该报告,该报告才不能通过。实践证明,这是不可能的。所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通过几乎是准自动的,这实际上是给败诉方以否决权。WTO则通过反向一致的办法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所以说,WTO实际已经剥夺了成员国在是否接受有关法律义务的约束这一问题上的自我决定的权力。

    (二)从DSB的审查标准角度分析

    根据WTO的《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4款第2项规定“专家组应根据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解释本协议的有关条约的规定。如果专家小组认为本协议有关规定允许作出一种以上可允许的解释,只要进口国行政当局的措施符合其中一种解释,专家组就应当认为主管当局的措施与本协议相符”。

    其实在实践中,审查标准尺度的把握十分困难。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合作要求主权国家让渡部分主权,而另一方面,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各国又希望对其国内事务与决策保持一定的控制。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缔约国就在这一问题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一直进行到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末期。正由于严重的分歧,这才有WTO的《反倾销协议》的上述条款。所以从中可以看出缔约方对审查标准的高度敏感性以及审查标准对国家主权构成的挑战。

    (三)从DSB的裁决或建议及其执行的角度分析

    1.DSB裁决或建议本质属于一国管辖。根据DSU第3条第7款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在于确保确实有效的争端解决”;“若无法达成双法均愿意接受的解决方法,争端解决制剂的首要目标,通常是确保撤销被确认不符合有关协议之任何规定的措施。”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全体成员方的利益,必须迅速履行DSB的各项建议或裁决,以确保有效解决各项争端。”按照DSU的上述规定和DSB的实践,DSB的建议或裁决实际上已涉及那些本质上属于一国管辖之事项。甚至要求修改那些一国视之为重之又重的法律或政策,以保持与WTO有关协议的一致。这无疑是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与挑战。

    2. DSU加大执行力度。根据DSU第21条第6款,第22条第1款和第3款3项分别规定,“DSB应持续监督已被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情况”;“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执行建议或裁决,赔偿或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乃是临时措施。然而,无论是赔偿还是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不能代替履行建议或裁决,以使措施和有关协议相一致”;成员方“可以设法中止另一协议下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上述规定就是DSU建立的三项促进执行的重要制度: DSB有权监督执行情况;赔偿和中止关税减让只是临时的,不能代替执行;胜诉方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交叉报复措施。尤其是交叉报复的办法,使有关当事方可以选择有效的方式对违反协约情况进行报复,从而迫使败诉方认真考虑执行。即使强大如美国也不得不顺从,修改了有些法律,法规以及指南,自愿接受对其主权权力的限制。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主权挑战的必然性

    (一)内部动力是国家利益

    上述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主权的挑战,是以主权国家自愿为前提的。就以我国为例,经过数年艰辛的谈判,代表们黑发变白发才勉强入关。而如今俄罗斯也正在为进入WTO而努力。可以看到,是主权国家主动“投怀送抱”的,反而是WTO“爱理不理”。这是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脱离实际而我行我素,这些主权国家之所以主动缔结国际条约,限制国家主权,让渡原本属于各国独立享有的主权,并将其转变为国际社会在一些方面共享的权力,其出发点是在维护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家利益,可以说是国家利益在背后推动着全球化,要求主权国家限制,让渡其主权权力。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

    (二)外部条件是无政府社会

    当今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社会,国家仍然长期存在,至今没有看到它会消亡的迹象,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是并存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在各个主权国家之上并不存在一个超级政府,没有凌驾于各国之上的强制执行机构,也没有一部能够分配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权力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所以具体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表现就是上面论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因此虽然说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软法”,国际组织有约束力的裁决或决定(如DSB的裁决或建议)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依靠各国的“善意”和集体合作来执行,而无法如同国内法那样通过强制措施来实施,但是一旦国际组织有约束力的裁决或决定执行就必然会对国家主权进行挑战。

    三、我国的应对措施

    在无政府社会的情况下,国家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主权挑战是必然的。但是还应当看到,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付出和回报是不平衡的。正如肯尼亚总统莫伊所说“经济全球化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确立宏观经济政策的自主权”。对于我国而言,就完全有必要采取措施维护国家主权以便能够最大化实现国家利益。

    (一)善于运用规则

    1.培养WTO人才。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重点不仅仅是外交和贸易官员的谈判,而是辩论和举证,争端当事方所提出的辩论观点,法律解释,逻辑推理等对争端解决有重要作用,因而在实际的案件中聘请律师的也越来越多。但是这块肥肉大部分被国外律师霸占,甚至我国的这部分业务也要聘请国外律师,主要是因为我国大部分律师不熟悉WTO机制,而且外语水平严重不足,没有能力承担这方面业务,所以培养精通WTO的人才是当务之急。

    2.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分析研究WTO关于义务豁免和例外情况的规定与实践,有效的运用豁免条款或例外条款的规定,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充分研究,有效利用WTO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优惠条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观察和学习其他成员方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的实际情况。

    3.建立协商咨询体系和WTO的评议机制。加强对发达国家各项法规的监督,研究其对我国的贸易限制性或歧视性条款,寻求实际上不平等利益的补偿,并且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协商咨询体系。通过广泛的咨询程序,对WTO的透明度,DSB的公开情况以及对其他国家主权的尊重情况,有关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情况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二)积极创造规则

    1.在国内方面,建立一套符合WTO规定的经济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经济法规有的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悖,有的立法空白甚至相互冲突,法律,法规,政策的形式多样,效力层次不一。针对这种现状,在不违背WTO有关规则的前提下,我国必须加快制定,修改以及废止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步伐,加强贸易立法,进一步完善或者建立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使我国企业尽可能的不因为国内法而受到制裁,并而方便企业寻求救援的渠道,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国国内的民族工业。

    2.在国际方面,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WTO规则的制定。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谁掌握了主动权谁就会受益最大。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同时也是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参加国际经济组织,争取发言权和参加规则的制定权。在WTO的谈判中,积极参与,突出自己的方案,灵活的与自己在不同时期和在不同问题上利益一致的国家结盟,形成尽可能大的影响力,促成对我国有利的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通过。

    四、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组织的影响也不可同日而语。在法学尤其是在国际法学方面,集中的体现就是国际经济贸易法对国际法(国际公法)的影响逐渐加强,这点已被许多学者深切关注并进行了广泛而有深度的研究。本文就是在借鉴各方观点的基础上完成的。对于笔者而言,完成本文主要是一个宝贵的学习和整理资料的过程,但是由于所欲叙述的知识博大精深,而笔者知识与经验又严重不足,讹误之处较多,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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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07:52